“执政府,沙土还是花岗岩……”米歇尔·布吕吉埃书中这一章的标题,俏皮地提出了诞生于共和八年雾月18日(1799年11月9日)的那个政权的财政问题;说它俏皮,是因为它暗指拿破仑想用来为法国社会奠基的“花岗岩块”。长期以来,一种颂圣式的史学传统给这个政权的财政涂抹上最鲜亮的色彩;该传统由曾主管财政的某些人开创,又经一些史家发挥,他们“偏重于创建意在久存的制度(哪怕这些制度在初生之时不过是假象)”。这一传统大抵在马塞尔·马里翁的著作中登峰造极:他以执政府的光明对照革命的黑暗。执政府包扎了革命的创伤:一年之后,“财政的乱麻已经理清,平衡正在恢复,信用已经收复1”。而帝国尽管背负着战争的负担,终将为现代法国配齐财政装备。后来的研究——布吕吉埃的著作即在其中——使这幅田园诗般的图景不得不有所修正。
人们尤其强调财政行政机关的重建:它的等级森严与官僚化程度,不亚于路易十五和路易十六的时代。在这个机构里,有旧制度各局署的幸存者与还魂者,如财政部长、未来的加埃塔公爵戈丹,国库总监贝特朗·迪弗雷纳——国库早在1800年1月21日就取代了国家国库——,他的继任者、不久出任国库大臣的巴尔贝-马布瓦,以及日后将接替他的莫利安。但这些来自旧制度的人与革命造就的新贵和更年轻的人混杂在一起;新的金融机构使传统精英与新精英、使各种出身的有产者与银钱经手人彼此调和,并使他们与新国家休戚与共。与旧制度的连续性还表现在:私人财务与公共财政依然相互嵌合,资本家一面经营自己的私事、一面打理国库事务的做法延续不辍。套用博舍尔的说法,从商业到官僚制的过渡远未完成;直到复辟王朝时期,公共事务的自主性才压倒传统的公私混同2。
此外,拿破仑及其僚属自称已在公共财政中确立的秩序、理性、规整与廉洁,其中有不少是“假象”。尽管吸收了此前各政权的专家,尽管1807年重建了会计法院,各部门的运转仍相当混乱,存在“历届政权所染恶习的层层累加”。“财政上的花岗岩,记账上的放任自流”,是米歇尔·布吕吉埃笔下一个绝妙的副标题。无论如何,拿破仑政权从未有过真正的预算,只有预算的赝品;它也未能建立真正的公共信用。
然而,一味贬斥与颂圣同样糟糕;不承认公共财政在执政府与帝国时期取得的巨大进步——无论同君主制时期还是革命时期相比——是荒谬的。还是布吕吉埃的界定:这些财政“远比人们想让人相信的更凭经验摸索、更不稳定,〔但〕它们在不止一个方面懂得为未来作准备而又不拖累未来”。就财政而言,当代法国要到复辟王朝、维莱尔内阁时期才开始。然而,复辟王朝“为营建一套被行家奉为正统典范的财政政策”,所用的是拿破仑时期传下来的构件,特别是执政府的两项持久成就:法兰西银行与芽月法郎,两者都是一种相当复杂的“持续创建”的产物。
督政府末年的建行动议
1796年3月“国家银行”方案的失败,并未终结种种创办私营而由国家授予特许的银行的计划,这类银行将大规模经营贴现,并发行自己的票据。它们回应了国家的需要:国家需要一个有实力、能发行坚挺票据的金融机构作为依靠。它们也回应了银行家的心愿——他们随时准备抓住机会——以及商界的愿望:商界希望获得贴现的便利,免于在银行的卡夫丁峡谷前受辱。何况英国的榜样摆在那里,使这类计划周期性地重新浮现。1796年10月,勒布伦在元老院惋惜说,人们没有利用他认为有利的时机去创办一家国家银行,以便“让流通与生机一下子回到工商业的所有部门”;“没有这项有益的措施(……)即使和平也将成为我国工商业的暗礁:英国人会把战争期间堆积在自己仓库里的大批产品倾泻到全欧洲,也倾泻到我们中间”。
次月,拉梅尔请各主要金融中心的银行家与批发商派代表到巴黎,商讨创办一家银行。1796年11月24日,警方报告说,舆论赞成“一种新的银行票据”,以弥补硬币的短缺,由一家“在政府的支持与保护下创建、却又独立于政府”的公司发行。许多商界人士确实希望创建一家“超级银行”,比那些“金库”——如前所述,成立于1796年和1797年——实力更强,它的银行券将获得国家的担保。但他们也要求它独立于国家;他们把这一点告知了拉梅尔,方案遂告失败。拉梅尔自称翌年冬天重提了这个方案,并暗示说,当时若得到更有力的支持,共和七年本可建起一家银行;但这个希望落了空。
此外,一些有关银行的方案与请愿书也呈递给了立法团。1798年10月5日,议员、铁厂主勒让德(尼耶夫勒省的)提议,把6亿国有财产交给由督政府和立法团选定的银行家;他们将发行等额银行券,并从中拿出1.25亿交给国家,用于装备刚刚决定征召的新兵。几个月后,勒库特勒-康特勒所在的一个团体呈递了一份请愿书。请愿书陈明:若干合伙人有可能凑集1000万资本,但这点钱不足以让这家银行充分发挥它本可对公共繁荣施加的全部影响。请愿书敦请督政府考虑:国家不妨鼓励成立一家贴现银行,办法是由国库以硬币出借同等数额的1000万,为期十五年,不取利息。
五百人院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来审查这些五花八门的方案。议员勒库安特-皮拉沃于1799年4月和8月向它提交了两份报告。他在报告中赞成多设银行,但条件是它们仍须是私营机构3。他不赞成它们的银行券获得官方认可,尤其不赞成公库在征收捐税时接受这些银行券。无论如何,在1799年夏、秋那样财政极度困窘、新雅各宾派势力猛烈反弹的时刻,一个由国家支持的银行方案很少有成功的可能。重要的是,在督政府的末年,创办一家与国家有联系的“大银行”的问题已经提了出来;只是这个已趋衰朽的政权未能解决它。
法兰西银行的创设
热衷于以“阴谋论”解释历史的人,把法兰西银行的创建看作波拿巴对据称“资助”过政变的银行家的酬报——若非事先就已许诺,至少是事后给予——这种资助毫无证据,也看不出有何必要。确凿的事实是——如阿兰·普莱西所指出的——一群银行家在雾月18日的翌日即向新政权提供了财政支持,这支持很可能在政变前就已许诺。他们中间的勒库特勒-康特勒4和佩雷戈等人,都赞成创建一家由国家支持的强大贴现银行。1796年、1799年,他们先后提出过这一方案,此时便趁势重新抛出。倡议看来确实出自他们,而非出自波拿巴——不管某些史家怎么想——或新任财政部长戈丹。但可以肯定,后两者对这样一桩用处显而易见的事业,只会给予赞许与支持。还要补充一句:银行家们对新政权的支持并不一致;1799年12月20日,奥坦盖写道:“这里的一切也照样冻结着。宪法受到的欢迎不温不火,我怕它不会是一个定本5。”
无论如何,据拉蒙所述,有关法兰西银行组建的第一份文件是1800年1月6日(共和八年雪月16日)的一封信,勒库特勒、佩雷戈、马莱、德莫托尔、佩里耶与佩雷在信中向财政部长报告:该行的章程已最终议定(章程草案此前已送交戈丹),并且他们已依章程第10条当选董事。预定资本为3000万;但董事们说,他们深信,如果政府不伸手相助,这笔资本就无法足够迅速地凑集起来,以保证这桩事业的成功。因此他们请求:准许刚刚成立(1799年11月27日)的偿债金库把总收税官的保证金——新近设立、总额1000万——拨入该行的金库;并把这笔款项的一半转为该行的股份,另一半存入往来账户,听偿债金库支配。作为回报,该行承诺:收税官到期未获兑付的支付令,由该行负责偿还,以所缴股款和往来账户中的存款为限。法兰西银行还请求获准把办事机构设在奥诺雷街与奥拉托利街的奥拉托利会国有房产以及其中原先的教堂内。
这些要求得到1800年1月18日(共和八年雪月28日)两道执政府令的批准,但把一处国有房产拨给新银行的做法在舆论中造成了恶劣影响——而舆论本来是赞成设立一家银行的——因为受一个信誉仍扫地的国家的庇护,实在太容易使人受到连累。因此只得放弃这处场所,借与往来账户银行合并之机,改用马西亚克公馆。此外,政府让人在1月27日的《箴言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强调新银行不像初创时的英格兰银行,不会把自己的资本交给政府。另一方面,波拿巴确曾非正式地透露,他将认购该行三十股;他的家人和亲信中的数人也各认购了几股:从约瑟夫·波拿巴(只认购一股)和奥尔坦斯·德·博阿尔内(认购十股),到缪拉、迪罗克和布里安。
决定性的一步是第一次股东大会,于1800年2月13日(共和八年雨月24日;本尾声的标题即由此而来)召开。设立契约签署,章程获得通过;此外,七名董事当选或得到确认。说来奇怪,为了论证创办一家银行的正当性,人们援引了革命造成的经济动荡和外国的先例:“签署人鉴于,由于法国大革命和一场旷日持久、耗费巨大的战争的必然结果,国家经历了供养其商业的资本的转移与流散、公共信用的败坏以及财富流通的迟缓;在类似的情况下,多个国家曾驱除了同样的祸患,并在银行机构中找到了巨大的财源。”这篇序言还表达了这样的希望:“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将迅速而有力地共同促成计划中的机构的成功。”该机构的资本为3000万,分为三万股,每股一千法郎。它收受存款,办理贴现,发行无记名券,面额为五百法郎和一千法郎,见票即以硬币兑付。该行将“由十五名董事管理、三名监事监督”,董事与监事由股东大会选出,每人须至少持有三十股。由同僚选出的三名董事组成“中央委员会”,“负责领导该行的全部业务”;其主席同时主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法兰西银行因此将借助国家的财政支持起步:国家以偿债金库的名义出资500万认购该行股份,并将同等金额存入其在该行的账户。这笔出资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构成该行实缴资本的主体,该行的股票(下文将会看到)配售得很慢。正如布吕吉埃所强调的——他重述了莫利安的一个看法——这里与英格兰银行存在分量上的差异:英格兰银行在一百零六年前从私人储蓄中募得120万英镑的初始资本,然后把它贷给了国家。相反,法兰西银行一上来就邀请国家做它的股东。诚然,由国家拨付资本金,是1795年以来提出的各种国家银行方案中一以贯之的内容。区别在于:督政府时期提议以国有财产出资,数额巨大;而执政府则以现款拨付,总额不大。
另一方面,正如布吕吉埃同样指出的,国家把一家还什么都不是的银行纳入了自己的资金汲取网络;它在国库的上游建立了一个奇特的三角组合——总收税官、偿债金库、法兰西银行——三者之间复杂的往来将在整个19世纪不断演变。布吕吉埃认为,若不考虑力量对比,这一架构复杂得毫无必要,而且无法理解。执政府的领导人必定非常需要该行的发起人——并且深信该行有用——才会在自己极为拮据的时刻给予财政援助。诚然,该行并未获得排他性特许,但能够凭两个友情签名就让人接受自己的票据,而且鉴于国家出资巨大,无须花费多少资本,这着实是一种特许。布吕吉埃称这种特许为“闻所未闻”,并写道:通过创立法兰西银行,国家承认自己离不开富人的合作。笔者还要补充的是,国家为获得这种合作付出了代价;而与国家的这种“比邻”关系,这是该行所希望的,并非没有弊端,后来的事态表明了这一点;更何况,在三年的时间里,该行是在政府同意下、在法律的空白中运转的。
第二个重要步骤几乎紧跟着股东大会而来:2月16日,决定吸收往来账户银行。前文已经说到,继莫内龙丑闻和共和七年的萧条之后,往来账户银行的境况不佳。另一方面,几位有名望的银行家既是往来账户银行的股东和管理人,又是新银行的发起人。新银行的董事们1800年1月19日的一封信函提出“把贵机构并入我们的机构”,这封信提交给往来账户银行1月23日的股东大会,大会指定五名专员审查这一建议。谈判花了一些时间;往来账户银行的代表想利用其老资格及其事实存在的地位。法兰西银行若不与它合并,“好几个月内都无法开业”。如果实行合并却不能确保成功,往来账户银行的股东们可能会“后悔牺牲一家〔他们自己的〕机构,它只待商业复苏就能获得更大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专员们也意识到,法兰西银行资本更雄厚,将是实力最强的一家,“可能压缩往来账户银行的业务,直至使其亏损”。
法兰西银行则要求,往来账户银行的股份至少有一半转让给它,而双方在回购价格上存在分歧。最后,法兰西银行1800年2月13日的第一次股东大会委派佩雷戈和卡里埃出席往来账户银行定于次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并授予佩雷戈谈判合并事宜的全权。这位巴黎银行界的老将赢得了往来账户银行股东的一致赞同:他提出的办法是,凡要求退股者,每股付给四千五百法郎,以往来账户银行票据库中的票据支付,以股份总数的一半为限;凡愿意并入者,每股付给五千法郎,以法兰西银行的五股股票给付。在此基础上,双方于1800年2月20日(共和八年风月1日)签订协议;同一天,法兰西银行在胜利广场的马西亚克公馆开门营业,用往来账户银行的家具开始办理业务。
事实上,三十七名往来账户银行的股东同意成为法兰西银行的股东,从而参与了它的创设;“在他们中间可以看到巴黎银行界的显赫姓氏。”其中八人入选首批十五名董事:佩雷戈,2月13日即已指定;雷卡米埃、热尔曼、卡里埃、巴斯特雷什、巴里永、里卡尔、塞韦纳,则在不久后当选。另有一些人后来出现在该行两百名最大股东的名单上。诚然,死亡或败落使其中一些人消失得相当快,但往来账户银行的几位旧人一直留在这份名单上,直到帝国终结,这显示了该机构的开创作用。还要补充的是,法兰西银行发行的第一批银行券是往来账户银行的银行券,上面加盖着“在法兰西银行兑付”的字样;这也许不只是一件逸闻,还可能体现一种意愿:表明该行与往来账户银行这家私人机构的渊源关系,从而申明其相对于国家的独立。
实际上,有两个问题摆在新银行面前,而且都过了一段时间才得以解决:一个正是与国家的关系问题,而首先是该行资本的募集问题。
资本与股东构成
虽然年金在政变之后大幅上涨,但执政府初期的商业气氛中仍然弥漫着不信任:说到底,雾月18日政变也许只是一场与其他政变无异的政变,什么也不能保证它会带来稳定。因此,法兰西银行的股票起初配售困难,其资本只是非常缓慢地募得,且最终未能足额,这是不足为奇的,正如贝尔热龙所表明的。勒库特勒很乐观,他在1800年4月21日写道:“法兰西银行还是个摇篮中的婴儿,但它的童年是赫拉克勒斯的童年,它已经很好、很有益地运用了自己最初的力量。”实际上,把原定发行的30000股配售出去,用了两年半的时间。共和八年(即截至1800年9月22日),共认购7518股,但其中665股是因兑换往来账户银行的股票而交付的,5000股由偿债金库购买,这样,由私人储蓄认购的只有1853股。1800年末和1801年年初,认股仍然迟疑不前;但从与奥地利签订吕内维尔和约(1801年2月9日)起,认股开始起飞,这一和约恢复了欧洲大陆的和平。认购股数迅速增长:
| 日期 | 认股数 |
|---|---|
| 1801年—2月19日 | 9799 |
| 3月21日 | 12565 |
| 6月19日 | 14340 |
| 10月22日 | 14977 |
| 12月21日 | 28778 |
| 1802年—1月20日 | 29889 |
因此,到1801年春,前一半资本已经募足。到该年年底,全面和平的希望日渐明朗,法兰西银行派发了令人满意的股息,股价突破1200法郎,继而又突破1300法郎。于是董事们得以发行另一半股份,按平价认购的权利留给现有股东,而他们几乎全都参与了认购。认购在两个月内即基本完成——市场气氛极为有利,人们争购法兰西银行股票——1802年1月股票已全部配售完毕。此外,偿债金库于1802年3月18日将所持股票卖给一个银行家团体,获利110万。
相反,根据1803年4月14日法6为扩充资本而增发15000股新股的决定,是在亚眠和约破裂、海上战争重起的前夕作出的。这批股票的配售到1803年秋才开始;直到两年后才完成,即1805年9月。1806年7月,法兰西银行的新章程规定资本翻番,但增发45000股追加股份的决定迟至1807年8月才作出,那是在蒂尔西特条约签订之后,该条约虽未能恢复全面和平,却恢复了大陆和平。
自然,弄清法兰西银行的股东都是些什么人十分重要,尤其是组成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两百名最大股东。贝尔热龙对这个问题作过很出色的研究,但遗憾的是,留存下来的第一本股息签领登记册始于1808年下半年,当时法兰西银行已最终组建完成。贝尔热龙的计算以2327名股东、68925股为基础。从中可以看出一定程度的分散:53%的股东持股至多十股,全体股东中有91%持股至多七十股。但是,一个由持股超过七十股者构成的较小的十分位(占总数的8.9%),明显高于这一大批中小持股人。这一层与两百名最大股东相差无几(确切数字为208人)。这个最高的十分位持有37059股,占资本的54%,股权集中度因而相当高;125名股东持股超过一百股,十三名超过五百股,两名超过一千股。
贝尔热龙只能查明这208人中113人的职业身份(其余的人肯定是业主和食利者)。诚然,他们持有25030股,占这208人所持股份的68%,占资本总额的36%。分布如下:
| 职业 | 人数 | 占113人集团25030股的百分比 |
|---|---|---|
| 银行家 | 28 | 34% |
| 证券与事务经纪人 | 15 | 13% |
| 批发商 | 41 | 31% |
| 制造业主 | 5 | 4% |
| 文武显贵 | 21 | 16% |
| 沃州与日内瓦的“资本家” | 3 | 2% |
| 合计 | 113 | 100% |
可见银行家占据优势,其中数人是特大的股东:有八个“名号”——所谓一个“名号”,即一名银行家,单独或连同合伙人——持股超过五百股,尤其是“瑞士”银行界的那些名号,这些银行或创办于1789年以前,或设立时间较晚。佩雷戈银行7、该行银行家的儿子以及他的合伙人雅克·拉菲特共持有814股。纪尧姆·马莱与伊萨克·马莱兄弟有615股。在出自古老世家的法国人当中,新来者很少,如拉菲特,又如尼古拉·塞利埃尔(234股)。最大股东群体的领头位置,属于旧制度上层金融界的成员,他们成功渡过了革命。
奇怪的是,1808年荷兰人持有法兰西银行2600股,接近资本总额的4%。阿姆斯特丹的拜斯-布朗什-凯尔克霍芬-蒂德曼行甚至是第一大股东,有1260股;同样来自阿姆斯特丹的尼古拉·于巴尔有775股。持有200股的霍格内公司,在革命前曾连续四十年受委托经办法国政府在阿姆斯特丹的业务。诚然,1801—1802年间荷兰人曾对法兰西银行的股票表现出真正的热狂,但有些人后来脱手了这些证券。瑞士居民(包括日内瓦人在内)所占份额更小,1808年不足600股。诚然,一些伯尔尼人曾在最初几年认购,但随后又转手卖出。总的来看,外国方面对法兰西银行股本的参与一直很微弱。
在批发商当中——他们的分量不容忽视,而工业家的分量微不足道——占主导的是从事代办业务、海上贸易和纺织品贸易的人。纳沙泰尔人雅克·路易·普尔塔莱斯与保罗·普尔塔莱斯拥有955股;马赛人尼古拉·克拉里出自一个后来为瑞典贡献了一位王后的家族,1808年以1170股成为法兰西银行第二大股东。
第三位不是别人,正是皇帝兼国王陛下,整整1000股;王太后只有50股,热罗姆国王24股,奥尔坦斯王后60股,皇后约瑟芬仅4股。帝国军队与行政机关的高级人员也在这113人之列,这使国家对法兰西银行的支持具体化了,不过那是一种道义上多于财力上的支持。只有拉纳元帅(419股)和西哀士(《第三等级是什么……》的作者,150股)可以算作“大”持股人。
自然,从1800年到1808年,法兰西银行股本的分布发生过变化。除了已经提到的荷兰人与瑞士人的撤资,以及据贝尔热龙所说,非巴黎的法国人相当迅速的撤资之外,死亡、倒闭与历次危机淘汰了最初的大股东中的若干人:例如银行家巴里永,1803年倒闭,而他在1802年初曾持有400股。尽管如此,三十多个商界大名号在两百人中构成了一个常驻核心。其中约十二人代表新教银行界,多达六七人代表朗格多克与多菲内金融界,他们“凸显了古老世家在新兴银行机构中影响力的延续”。此外,路易·德米尼指出,其中还有一些曾参与印度远航的人;在他看来,这证明胡格诺派的国际网络正从海上贸易转向银行业,而这一转移正值进口的“印度印花布”被欧洲所产棉布取代之际。
贴现银行与法兰西银行
阿兰·普莱西也大力强调从贴现银行到法兰西银行的连续性,往来账户银行在两者之间起了接力作用,因而两家机构之间的中断只有三年。这种连续性在人员层面尤为明显:贴现银行的董事与股东,又出现在法兰西银行的董事与股东之中;只消举出佩雷戈、马莱、勒库特勒这几个名字就够了。此外,贴现银行的旧职员中有相当一部分重新出现在法兰西银行的各个办公室里,而在此期间他们往往曾在往来账户银行工作过。
业务上同样延续:两家机构的主要业务——贴现与发行——是相同的。普莱西还指出,两家机构的分量属于同一量级。就资本而言,贴现银行起家时为1200万,继而1500万,最终达到1亿(名义值);法兰西银行以3000万(认购缓慢)起步,随后1803年增至4500万,1806年增至9000万。就银行券流通额与信贷规模而言,帝国时期的法兰西银行并未超出贴现银行多少。它的银行券流通额于1810年达到1亿至1.1亿的峰值,而贴现银行在1787—1788年已接近1亿。拿破仑时期的年均贴现额为5.7亿,1780年代则为4亿至5亿。如此,二十年间,法兰西银行在业务性质与规模上与贴现银行并无根本差别。因此,它并非一项激进的新创;它从先行者止步之处接着起步,这再次表明,革命时期是法国经济的一段停滞期。
然而,这种类比不能推得太远,必须承认贴现银行与法兰西银行之间有两点重大差异,且不说两者寿命自然也不相等:前者存世不足二十年,后者不久也将庆祝自己的两百周年!第一点差异涉及贴现的规则。法兰西银行不受4%固定贴现率的约束,尽管它经常按这一利率办理。另一方面,1800年的原章程经1803年法确认,规定它只能贴现附有三个签名的票据,而贴现银行当初各色票据都贴现。诚然,这第三个签名往往出自一名银行家,因此莫里斯·莱维-勒布瓦耶才得以写道,法兰西银行是“由一个银行家俱乐部组建的,这些银行家想给自己置办一个保险金库,好在紧张时期前去求助”,它说到底只是督政府时期出现的那类保险互助会中的最后一家。此外,章程没有规定金属准备金与银行券发行之间的比率,而贴现银行在1784年曾就此作出规定。章程第5条只是说,银行券将按这样的比例发行:使法兰西银行“在任何时候都不致陷于延迟偿付其债务的境地”。有人认为这个表述过于灵活、含糊。但在发行与贴现方面设有切实的保障;尤其是,有关增发银行券的决议,董事会只能以15票中12票的多数通过;账簿与票据委员会则仔细审查已收进的票据。
其次,两家机构与国家的关系不同。贴现银行虽系私人企业,却时时受制于路易十六诸位大臣的不断施压,他们笨拙地利用乃至滥用了它的信用。法兰西银行诚然无法长久保持初创时那种“真正的金融共和国”面貌,但一项妥协——一项切实可行的妥协——使它得以扮演货币捍卫者的角色,而这正是中央银行的角色。
人们或许要问,“古老世家”在法兰西银行领导机构中的影响,是否促成了依照旧制度传统与国家建立一种“特殊关系”,而国家正是一心要把这种关系强加于人的。
与国家的关系;1803年法
然而,法兰西银行在创立之初是自期独立的。1800年9月17日(共和九年葡月25日)8,时任中央委员会主席的佩雷戈向股东大会宣告:“它是自由的因其创设而自由,创设只属于私人;因其章程而独立;摆脱了同政府订立的合同或立法行为可能强加于它的种种条件;它在一般法律的保护下存在,仅凭其股东的集体意志而存在。当它同政府打交道时,其交易带有的性质,正是同一个自由政府打交道所应有的性质。”
尽管如此,法兰西银行仍受惠于执政府体制。波拿巴本人、他的家族和亲信在认股上率先垂范。国家经由偿债金库向银行股本出资500万;此外,银行还接受该金库和国家彩票的资金存入。稍后不久(1800年8月11日),它又受命办理年金与养老金的支付。另一方面,银行过去不曾、当时也不曾向国家作任何垫款,这一点与众不同。正如莫利安后来在《回忆录》中所写:“这还是头一回,一个所有金库都已枯竭的政府,竟拿出钱来,而不是以这项特许为酬价,向股东索钱。”
诚然,法兰西银行并不拥有发行垄断权。不错,它一成立就吞并了往来账户银行,但巴黎仍存有两家与之竞争的机构(另有三家无足轻重):商业贴现银行,当时正在蓬勃发展;以及商业账房,常称雅巴克金库,创办于1800年12月12日,面向小商人和手工业者,流通中的银行券只有200万。1802年初,政府示意商业贴现银行并入法兰西银行,但该行股东在5月间反应十分激烈:他们代表着巴黎商界,对银行家怀有积怨。他们抱怨法兰西银行重拾往来账户银行的政策,“对商界关上了自己的财源”。法兰西银行与商业贴现银行宗旨不同,因此理应保持分立。
但是,这种分立诉求挡不住波拿巴的意志。他那中央集权成性的头脑难以容忍巴黎三家银行并存,“竞相制造一种纸币”。此外,他对法兰西银行也并非没有不满:他身边的人指责该行给予股东贴现自家票据的特权,而实际上还常常要借重一名董事,来凑足贴现所需的第三个签名。莫利安就是这些做法的批评者之一,同时又主张巴黎发行权的统一,而克雷泰则为银行的独立辩护。再者,银行所实现的利率下调,似乎还嫌不够。
巴尔贝-马布瓦敦请几家银行会商;1802年9月,各方曾围绕共同银行券的方案讨论,但毫无结果。就在此时,商业贴现银行的地位因往来账户总办让·普拉尔于1802年12月24日潜逃而削弱,他自然卷走了一笔巨款。此事使法兰西银行更加坚定了它的敌视态度:凡是不能由它独家控制的银行券流通,它一律敌视;政府也意识到巴黎某家发行银行垮台的危险,而当时与英国的关系正日趋紧张。
1803年1月初,波拿巴已决意强行实现发行统一。银行得知这些意图后,拟就一份方案,使自己成为唯一的发行银行,并享三十年特许。它将向一切定居巴黎、公认有偿付能力的人提供贴现。但莫利安写了一份持反对立场的报告。银行显然希望得到垄断权,却又担心要为此付出代价:受国家监护、股息受限;复杂的谈判正是围绕这一点展开。最终,1803年3月16日至17日夜间(共和十一年风月25—26日),在第一执政府邸举行了一次会议;除波拿巴外,出席的还有三名部长、三名国务会议参事,以及勒库特勒和佩雷戈。会议决定只设一家发行银行,但法兰西银行代表的抵制十分强烈。抵制情形传到外界,商界为之不安;法兰西银行的股票和年金双双下跌。3月29日,董事们致函第一执政,称拟议中的法律并未得到普遍赞同。他们要求修改其中两个条文,并删除另一个条文,因为后者“就银行应当享有的那种独立性而言,侵害了规范各银行的一般原则”。波拿巴作了一些让步,特别是在股息问题上。新法案于1803年4月4日提出,随后成为共和十一年芽月24日法(1803年4月14日),这是银行真正的宪章,事实上也是它受领的第一部宪章。
法兰西银行获得在巴黎发行见票即付的无记名银行券的十五年垄断权:即发行见票即付的无记名银行券;立法理由书强调首都只应有一家发行银行的必要。此类银行非经政府许可不得在外省设立,且须以银行券面额不超过250法郎、并在巴黎印制为条件。作为补偿,银行股东失去了票据得予贴现的专门权利,这样一来,垄断就显得是为公众利益而非为股东利益设置的,股东们被剥夺了一项备受争议的特权。为确保吸收两家竞争银行,银行股本将增至4500万,办法是创设15000股新股。作为对价,年度股息今后以最高6%为限:以免同5%年金形成过度竞争;但同时设立一笔准备金,投资于5%统一公债,收益可据以派发第二笔股息。银行的管理一如既往托付给15名董事,并受三名监事监督,他们全部由两百名最大股东的股东大会选出,但每人只有一票。为使“商界”的利益得到代表,至少七名董事和全部三名监事须从身为股东的商人和制造业主中选任。此外设贴现委员会,监督贴现业务;十二名成员由监事从“在巴黎经商的股东”中指派。
这部法律敲定了两家“对手”银行的命运:它们不得再发行新券,流通中的银行券须在1803年9月23日前收回。接下来只剩吸收并入的条件需要商定。同商业贴现银行的协议在艰苦谈判后于1803年8月25日签署,合并于9月23日生效。该行把全部资产移交法兰西银行;资产变现后,将用于偿付那些要求退股的股东,并收回流通中的银行券。其余股东每持有一股,可换得法兰西银行五股,从4月14日法刚批准发行的15000股中拨付。看来,该行的股东中至少有273名要求换股,这使他们有权获得4705股法兰西银行股票。把股票移存该行名下,即可顶替第三个签名,使拥有两个可靠签名的票据得予贴现。
商业账房的解决办法则不同。1803年8月13日,有关方面决定解散该公司;一家新公司随即成立,股票被转换为法兰西银行的新股(即从已提及的15000股中拨付)。商业账房将其中一部分股票作为质押存入法兰西银行,便可以让该行再贴现它已贴现并背书的客户商业票据,这就算作第三个签名。商业账房因此存活下来——直到1823年倒闭——但身份已是法兰西银行的附属账房,每日须向该行缴付硬币进款,换取它用于贴现业务的银行券。1803年法结束了持续数年的“银行自由”这一幕。此外,它还削弱了大银行家在法兰西银行内部的影响。
续写法兰西银行的历史并非本书的宗旨,但必须提醒:1803年4月法——有时被称为银行的基本宪章——只是界定该行与国家关系的一个阶段。某种紧张依然存在,第一执政继续批评银行的贴现政策,尽管该政策已经变得更为灵活。起初,他仍嫌它限制太严,希望贴现放得更开,尤其要照顾国家的供应商,这是间接获得垫款的手段。但到1805年,他又责怪银行过于轻易地接受了实为空转票据的东西。总之,他认为银行对政府的从属还不够。莫利安对银行怀有敌意,朝这个方向推波助澜;他在1804年2月27日写道:“诚然,法兰西银行的董事会没有充分改进其贴现制度,远远未达新法律课以它的职责;法兰西银行非但没有成为一件宏大的公共工具,反倒仍是少数几名银行家几乎独占的账房”;他并且提议设立单一行长一职。
这是旧制度的官员班底重返政坛后的典型姿态:这些官僚同意把创造“一种辅助货币”的特许交到若干“企业家”手中——既然指券的经验已经使国家失去了担当这一职能的资格——但他们想要严格控制发行,限制银行券的使用,给银行券加上更坚实的担保,并架空董事们这样的特权中介。
1805年危机与1806年法
不巧的是,一场严重的危机于1805年秋爆发——时机再糟不过,拿破仑当时正与奥地利和俄国交手——它将使该行陷入弱势地位,让国家得以对它强加一道不容置辩的命令。这场危机的起因,可以追溯到“联合商人团”——一群受托承办国库业务的大供应商——的运作,以及乌夫拉尔的运作。后者在1804年搭建起一套庞大的安排,以确保西班牙许诺给法国的补助金得到支付:办法是把大量堆积在墨西哥的比索从美洲转运到欧洲。由于1804年12月英国与西班牙之间爆发了战争,不得不让伦敦的巴林银行和阿姆斯特丹的霍普商行参与这桩生意,取得英国政府的同意——它将从中获得银硬币——并用美国商船乃至英国军舰来运送这些硬币;延误在所难免。由于这一原因以及其他原因,乌夫拉尔与“联合商人团”陷入了困境,互相开出汇票。他们让法兰西银行大量贴现这些汇票,连同他们已经贴现过的总收税官债券,这多亏了德普雷的支持——他既是他们公司的成员,也是董事——以及国库部长巴尔贝-马布瓦的失察。
国库业务的负担——自1803年战争重启以来不断加重——落回了该行肩上,该行“被粗暴地拽离了正常的运转”。它的流通额膨胀到6000万,票据库里塞满了空转汇票,现金准备迅速消融(1805年9月22日,只剩下120万法郎)。9月底因此爆发了一场恐慌,大批持券人涌向窗口要求兑付。盛传纸币发行在即,结果汇率下跌,该行银行券的市价一度跌去10%。该行受到严重威胁,但成功渡过了危机;不过危机直到奥斯特利茨大捷、普雷斯堡和约签订以及皇帝返回巴黎之后才告终结。
皇帝从奥地利腹地怒气冲冲地注视着这些事态。他尤其记恨该行的董事们,指斥他们不称职。乌夫拉尔及其合伙人——他们已经倒闭——被迫把全部资产让渡给国库。巴尔贝-马布瓦失宠,由莫利安接任。最重要的是,1806年4月22日法把一场改革强加给该行,这场改革在主要方面将一直支配该行到1937年。诚然,它的特许被延长到二十五年,资本翻了一番(9000万),以便它“能在贴现业务上有更大的回旋余地”。但领导权此后将交给一位行长,由皇帝敕令任命,并由两名同样由皇帝任命的副行长辅佐。诚然,行长须至少持有一百股,另两人各持五十股,这就把局外人排除在外。行长对董事会的决议拥有否决权;此前一直由佩雷戈主持的中央委员会被撤销。此外,董事中须有三名是总收税官,也就是官员、国家的代表,但同时也是半个金融家。商人或制造业主董事的人数被削减到五名。国务会议参事克雷泰起草了这项法律,并出任首任行长;次年他转任内政部长,由若贝尔继任。
这是一场“朝着君主制方向”的改革(马里翁),没有征求股东的意见,它使该行服从于政府的监护与监督。很能说明问题的是,据说杜邦·德·内穆尔的一本主张银行多元化以及银行独立于政府的小册子遭到了查禁。最后还要提及,1808年1月16日的一道敕令“最终”敲定了该行的基本章程。它细致规定了该行活动的范围与方式9。特别是,在贴现与发行之外,又增加了一项以金属、货币与证券的存款为担保的信贷职能。而总务会受命每周确定贴现的指导利率;早在1806年11月,它就被降至5%,这正是拿破仑银行政策的首要目标。
“该行不只属于股东;它也属于国家,因为是国家授予了它铸币权(……)我希望该行足够地掌握在政府手中,但也不要掌握得太紧”,据说皇帝在1806年3月27日如是说。这一思想再次出现在该法的立法理由书中:“该行的产权属于国家与政府,不亚于属于股东”,法兰西银行在其中被定义为“公共机构”。不过可以说,这种平衡的意图是实现了。政权从此对该行的经营握有一定的控制权。但帝国政府——以及它直到1914年的历任继承者——避免把该行当作国库的一座附属金库来使用:国库仍是自己的银行家。它没有强迫该行为满足国库的需要而行使铸币权,那样做本会毁掉信用货币所不可或缺的信任。
在一个世纪里,该行将享有一种有限的独立,但其领导人只向国家提供不危及货币的援助,这一义务必须得到遵守。在革命风暴刚刚过去之际,无论该行还是国家的负责人,持这种态度都是正常的:这些人亲历过王室国库对贴现银行的压力,随后又亲历了指券那不可阻挡的狂潮。这些经历给他们留下了印记;他们害怕狂奔的通胀卷土重来——那孕育着经济灾难与社会动荡——于是把信用发行严格从属于对真正商业票据的贴现,并抵制政权对该行信贷的过度利用。这个体系将坚持一个多世纪而不倒。
许多作者强调过法兰西银行初创时期的规模有限,并重复了莫利安1802年所作的比较:与英格兰银行相比,它相形见绌。在让·梅耶看来,它的创设只是金融革命的一个片段,缺少英国早在17世纪末就已具备的许多要素。夏尔·金德尔伯格指出,巴黎的现金准备对流通额的比率远高于伦敦,这使他推想那里的经济发展处于一个更低的阶段。他还指出,法兰西银行的银行券面额最低为500法郎——而且在巴黎流通,不为广大公众所知——而英格兰银行早在1754年就发行10英镑(合250图尔里弗尔)的银行券,自1797年起又发行1英镑和2英镑(即25法郎和50法郎)的银行券。
在更广的层面上,约瑟夫·菲耶韦早在1806年就痛惜长期信贷的消失,在这一点上再次与英国不同:“在我们这里,由于一种在督政府时期完全有理由的不信任,一切交易都现钱交割(……)商业活动的期限太短10。”在当代,莫里斯·莱维-勒布瓦耶指出,直到1840年前后,都缺乏一个有效率的货币市场,贴现市场也缺乏组织。上层银行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技术与金融差距,这种差距又经由这些机构存在于巴黎与外省之间,使法国体系带有一种陈旧的面貌。
尽管如此,笔者应当赞同罗穆亚尔德·什拉姆凯维奇写下的这句话:法兰西银行“仍然是源自拿破仑天才的最持久的制度之一”。贝尔热龙揭示了该行对执政府与帝国时期经济形势改善的贡献。诚然,尽管1803年有过变化,该行贴现并不宽松。但从一开始,它就达到了技术上的完美,只贴现“优质票据”;结果,未获兑付的票据数量微不足道。最重要的是,该行成功地把贴现率从1800年的6%压低至1807年的4%,这就回到了贴现银行的水平,正如拿破仑所希望的那样,而督政府末年的私营银行所行的利率是每月2%、3%乃至4%。年度贴现总额从共和九年(1800—1801年)的2.05亿增至1810年的7.15亿。
首批董事与监事
在结束这些关于法兰西银行初创阶段的篇幅时,笔者来考察一下它的首届领导群体,1800年当选的十五名董事和三名监事。诚然,人事更新相当之快,后文将会看到。但若想重做对执政府与帝国时期任命的四十三名董事与监事的研究,那是徒劳的,罗穆亚尔德·什拉姆凯维奇已经以穷尽无遗而又高超的方式完成了这项研究,下面的段落自然完全得益于他。
笔者所关注的这十八个人物多数出身外省(其中十一人)11;四人是巴黎人,三人来自国外,但来自邻近的国家:萨伏依、纳沙泰尔、普法尔茨。从社会上看,他们大多出自至少殷实的家庭;按照什拉姆凯维奇的分类,四人属于大资产阶级,十人属于富裕或老牌的资产阶级,三人属于普通资产阶级。只有一人出身寒微:热尔曼,阿维尼翁一个面包师的儿子,他在大革命时期积攒下一份庞大的地产,其中包括舍韦尔尼城堡。在阶梯的另一端,这个班子里的两位“大贵族”,是让-巴泰勒米·勒库特勒-康特勒(1746—1818)——他的祖先在1670年创办了巴黎最古老的银行——和约瑟夫·于格-拉加德,那位89岁被送上断头台的马赛大船东之子,他本人还在1789年5月购得了一个侯爵爵位。
就职业而言,毫不奇怪,这个群体中有十名银行家、五名批发商、两名制造业主——一位在阿尔萨斯从事印花布业,另一位在巴黎经营烟草——以及一名公证人。不过这些职业之间的界限并不分明,也可以提出一种略为不同的划分,比如算作八名银行家。其中几位银行家在航运业与海上贸易中,或在工业中,拥有利益。尤其是1795年接手昂赞公司的三位“合伙人”,在1800年成为董事或监事:勒库特勒、萨巴蒂埃与克洛德·佩里耶。此外,十八人中至少有七人曾经营军需供应“以及国库的外围业务”;巴里永、雷卡米埃和萨巴蒂埃在督政府时期曾跻身最大的“税约承包人”之列。还要补充的是,在这些银行家中,勒库特勒、马莱与佩雷戈三人曾属于旧制度的上层银行界,而另外五人的银行是在热月9日以后才创办的。
如果再把每位董事的家族集团活动考虑进去,便会发现许多大型工商业“利益”都在该行董事会中有代表。许多成员与纺织界有渊源;同样,里昂的丝织业、诺曼底与阿尔萨斯的棉业、朗格多克的毛呢业都有直接代表。马赛、巴约讷、波尔多、格朗维尔的航运业与批发贸易也同样如此。
至于这些人物的财产,有些不久便在轰动一时的倒闭中化为乌有。但据说巴里永曾拥有1500万。雷卡米埃在共和十一年是塞纳省纳税最多的十二名纳税人之一,缴纳地产税12901法郎。克洛德·佩里耶早在1801年便已去世,留下580万。其他人的财产明显较低,但往往在100万至300万之间。
十八名董事与监事中有五名新教徒。从政治上看,勒库特勒曾是三级会议代表,茹尔尼-奥贝尔曾是立法议会代表,三人(其中又有勒库特勒)曾是督政府两院的议员。另一方面,他们当中有四人在恐怖统治期间坐过牢,五人的家族中有恐怖统治的遇难者,一人曾流亡国外;还有一人据说曾在里昂联邦派的队伍中作战。这些情况所透露的观点,很少有无套裤汉色彩。这些人物中有多位与执政府政权的显要有政治往来,尤其是与康巴塞雷斯;至少五人本人认识波拿巴。佩雷戈的女儿1798年嫁给了未来的元帅马尔蒙,嫁妆为一百万。他们当中有六人曾在执政府与帝国的各议会中任职;佩雷戈、勒库特勒与茹尔尼-奥贝尔早在共和八年便进入元老院。后两人于1808年被封为伯爵,马莱与罗比亚尔于1810年被封为男爵。
如前所述,死亡(1801—1804年间四人)以及因倒闭(1801—1806年间十八人中有五人遭殃)或其他原因而辞职等偶然因素,使大多数董事与监事的席位相当快地空了出来。最初的十八人中,十二人任职不超过五年。诚然,有两人任职超过二十年,尤其是纪尧姆·马莱,他从该行创设起便任董事,直至1826年去世12。但继任者并没有很大的不同,尽管布吕吉埃在他们当中看到一些与财政行政机关关系密切的人;无论如何,新来的人中不乏名人,尤其是几大银行世家的开创者:让-夏尔·达维利耶(1801年)、邦雅曼·德莱塞尔(1802年)、奥坦盖(1803年),以及1809年的雅克·拉菲特。
董事与监事由两百名最大股东选出,代表着金融资本主义的最高层级。他们是一个商界圈子的典型——这个圈子形成于旧制度末期,但不同于旧制度的财政金融界,后者未能比旧制度活得更久——它善于在革命时期的投机中使自己的财富成倍增长,到帝国时期已站到了实力强大、门类多样的企业的顶端。他们并不像1694年英格兰银行的创办者那样,构成一个政治化的、大半出身外国的小集团。但他们是“革命时期的致富”的代表,并将成为“上层银行界”的核心,人们从帝国末期开始这样称呼他们。
从里弗尔到法郎:革命时期的决定
就在构成法兰西银行“宪章”——信用货币的创造受托于该行——的1803年4月14日法(共和十一年芽月24日)之前整整一周,4月7日法(芽月17日)已经颁布,它定义了货币单位,并处理了金属货币的问题。这个单位传统上称为“芽月法郎”,但这是“地地道道的用词不当”,因为法郎这一名称及其定义早在数年前就已出现。这并不妨碍共和十一年的改革成为一座重要的里程碑,本研究也将在这一里程碑上收束。
众所周知,山岳派的国民公会热衷于推倒重来,曾想创造一种新货币,把十进制计数的优点与新米制的优点结合起来,米制的单位取自大自然本身。1793年10月7日法(共和二年葡月16日)规定:货币的成色与重量将“用十进制计数的数词”来标明;银币与金币的成色将为“9份纯金属配1份合金”;“新货币——无论银币还是金币——的基本单位将是格拉夫的百分之一”——格拉夫是千克的最初名称——即十克。于是将创设一种十克的银币,名为“共和币”,以及一种同样为十克的金币,即“金法郎”。据塞迪约说,这些名称的选择相当微妙:“共和币”之名标志着与可憎的过去决裂,“法郎”之名则唤起传统。但这只是对后者的唯一让步,因为这两种钱币的金属重量本来都会与埃居和金路易的大不相同。无论如何,好人约翰(即约翰二世)以及后来的查理五世曾铸造——后者是在1360—1365年间——价值一图尔里弗尔的金币。人们给它们取名“法郎”,因为币面铸着一位骑马的国王,铭文为Francorum Rex(法兰克人之王),以致人们把他当作了一个法兰克骑士。亨利三世发行过一种银法郎,也同样按一里弗尔流通,但这种货币在17世纪消失了。它曾是一种实体货币,而非记账货币,但舆论把它与里弗尔混为一谈,这个名词便继续被用作里弗尔的同义词。于是山岳派使它复活了,但只是理论上的、昙花一现的复活,因为无论“共和币”还是“金法郎”,都未曾铸造并投入流通。此外,不久之后,1793年12月7日法(共和二年霜月17日)在强制推行十进制的同时,又恢复了里弗尔这一名称:共和国的一切契约、公共开支的一切账目,都将以里弗尔、迪西姆和生丁签订或结算。此前的法令曾规定按这一体系铸造铜币,以取代苏和德尼耶。
然而,给货币改名的念头——正如人们已经更换了历法一样——在1795年重新出现,但这一次并没有伴随对硬币本身的剧烈改动。1795年4月7日法(共和三年芽月18日)规定:“货币单位将采用法郎之名,以取代沿用至今的里弗尔之名。”随后,1795年8月15日法(共和三年热月28日)重申:“货币单位今后将称法郎”,它分为十个迪西姆,每个迪西姆又分为十生丁。货币的成色与重量将用十进制分度标明,成色——如1793年10月所规定——为9份纯金属。新增的关键条款是对新单位含银量的界定:“1法郎钱币将按每枚5克铸造”,此5克为银;依此类推:2法郎币10克,5法郎币25克。至于金币,只规定它按每枚10克铸造。重要之处在于:法郎定为5克、成色九成,即4.5克纯金属,这与图尔里弗尔极为接近:按1726年敕令,里弗尔的纯银等价量为4.50516克。这种几乎等同是刻意求得的;1796年3月10日,蒂博在五百人院宣称:“当人们想让货币单位体现图尔里弗尔——它只是一种想象中的货币——时,便在十进制的分数中去寻找最接近这个单位的重量。”诚然,旧制度下认可的“公差”容许每里弗尔的纯银含量最低为4.419克,而事实上,许多钱币因流通磨损,更接近公差成色,而非法定成色。因此,人们认定法郎以银计的价值略高于旧里弗尔。这个差额定为1/80里弗尔(80法郎=81里弗尔),多少有些随意;1796年4月14日法(共和五年芽月25日)13规定:“铸有共和国印模的5法郎钱币〔当时仅着手铸造的币种〕将按5里弗尔1苏3图尔德尼耶收受”(即1法郎=1里弗尔3德尼耶)。旧制的6里弗尔埃居在硬币重新出现时仍广为流通,它“与新的5法郎钱币足够相似,使公众的习惯——众所周知,这种习惯在货币问题上尤其重要——不致受到过于唐突的改变”。
无论如何,共和三年热月28日法中对法郎所下的定义——固定重量5克银——后来被共和十一年芽月17日法原封不动地沿用,并一直存续到1928年。正因如此,“芽月法郎”这一称谓是错误的;同样,经常把它称作金法郎的习惯也是错的,它明明是用银定义的!
“货币无政府状态”
诚然,无论是1795年8月的法律,还是督政府随后采取的其他措施,都未能解决货币上的难题。一方面,民众在很大程度上仍沿用里弗尔、苏、德尼耶这些说法(1958年改革已过去三十多年,谁要是从来不用旧法郎报数,就请他扔出第一块石头吧!)。另一方面,里弗尔与法郎足够接近,容易在人们心中混同——政府在许多公文中把这两个词当作同义词使用,更加剧了这种混乱——却又相差得够远,以致必须进行换算。一边,政府试图强制推行新术语。1799年5月6日法(共和七年花月17日)规定,自共和八年葡月1日起,一切公共账目和私人之间的一切交易都须以“法郎及法郎的十进分数”表示14。旧的金币和银币将继续流通,但债务人清偿时,每里弗尔须加付1又1/4生丁(3德尼耶),“以便把其价值提高到法郎”。另一边,督政府1799年10月18日(共和八年葡月26日)的政令公布了两类货币的两份对照表,列出法郎及其分数、倍数各合多少图尔里弗尔,反过来也一样:1苏=5生丁;1里弗尔=99生丁。这样做是为了“预防困难与流弊”。不过,在通行的用法里,里弗尔与法郎长期被视为相等。
但这只是混乱局面的一个方面,在金属货币方面,执政府继承的正是这种局面,而芽月法试图整顿这一局面。保民院成员拉布鲁斯特在1803年4月4日谈到“名副其实的无政府状态”:“你们(……)会看到,早在革命之前旧法国就已流通的各色货币,其数目后来因新货币的发行而增加,又因一些民族的货币而进一步扩大,事态的进程、我们武力的强大,以及对一个被迫取胜的民族所作慷慨努力理当给予的正当补偿,使这些民族得以同我们一起享有法兰西人的名号。”如前所述,货币总存量虽已减少,却变得更为驳杂。事实上,在旧制度下本已五花八门的货币——不良公民仍然偏爱它们——之外,又加上了并入地区的货币(仅比利时就有十四种钱币),以及外国硬币,它们尤其在或旧或新的边界附近流通,价值却不确定。此外还有革命时期的产物:铸有共和赫拉克勒斯像的五法郎钱币,按“新的铸币标准,高于旧标准”铸造(共和九年的一份报告称它们铸造粗劣,易于仿造);还有“数量庞大”的劣质小铜币,由钟铜铸成,有的以苏和德尼耶标值,有的以迪西姆和生丁标值,为日常生活所不可或缺。督政府曾准许以铜币和低成色银合金币支付债款的四十分之一。实际比例常常更高,这就等于降低了货币的成色。至于金银币,在旧制度下,因自然磨损而减低价值本是常事;但1789年以来,剪边之风大为蔓延,很大一部分钱币都系统地遭到剪边,更不用说伪币了。1802年12月,在内政部的一次会议上,一位银行家宣称:“旧硬币的劣化已到极点。法郎与里弗尔并用造成切实的麻烦(……)六里弗尔的埃居遭了剪边。许多未遭剪边的,也受了岁月的侵蚀。六苏的钱币已不复存在。”他还补充说,收受金路易只“按其重量、依牌价计算”。许多印记已经磨平的小额银币,按重量计要损失面值的30%。据说,交易往往要“手持天平”进行。诚然,有人辩称“大宗贸易”并未因这种局面受损;但它仍有恶劣的后果,尤其是流通的迟缓与窖藏。
一场改革的酝酿
因此,执政府谋求一场改革并使共和十一年法获得通过,是很自然的;但这部“受人尊崇的立法丰碑”(蒂利耶)的拟订过程,却充满学理上的游移、政治上的犹豫,以及最终为时局所迫的妥协。何况,该法不过是缓和或者说整顿了货币的无政府状态,这种状态持续了整个帝国时期并延及以后。不幸的是,档案的散失使人无法追溯该法的酝酿过程,尤其是银行集团与政治集团的密谋和施压;对于这些讨论中往往繁琐难解的争执,人们已难以把握实情。
然而,政府与专家们的目标是清楚的,而且相当宏大:人们想要“最终确立我国货币制度的总体方案,永远不可更改地奠定其基础”。总体的关切在于统一,乃至一律。首先是要完成十进制的推行,确立“共和国货币制度与度量衡总系统之间的对应一致”,使头脑最简单的人也能掌握;同时还要取消旧的记账货币,它的残存带来无休止的麻烦。其次,是要在政治、地理与货币三个层面实现货币的一律:清除“王室”钱币,以及五花八门的外国货币与并入地区的货币。此外,一种一律的货币将与外国货币保持“精确的比率”,即“与国外的精确平价”,这将便利对外贸易。据蒂利耶说,实现货币同化的政治意志,直到1810年始终支配着政府在这方面的所有筹划。
另一些理由属于货币的“治理”范畴:人们想要改变硬币劣化、剪边与变造的状况,公众对此怨声载道,国库本身也深受其害,因为公共会计人员借此营私舞弊、从事欺诈。人们还提出经济方面的理由:改革会使那些因缺乏信心而被窖藏的硬币重新流出,给经济以一记鞭策,使利率、或许还有物价下降,并使信贷得以发展。此外,改革的支持者强调,必须彻底改铸货币;鉴于劣币驱逐良币,局部改革只会纯属徒劳。
但这些计划触犯了多重利益——例如在硬币上投机的银行家和出纳员——尤其触犯了绵延数百年的传统:使用记账货币的习惯、十二进制的习惯、王室头像的习惯。行政当局意识到触动货币是危险的,这会激起近乎迷信的不安,其中也包括对再度出现纸币的恐惧,何况劣币主要握在人口中最不富裕的那部分人手中。卡洛纳的那次操作留下了恶劣的记忆,有人建议避免再来一次同类的激进改革,而应循序渐进,引导硬币持有者自愿兑换。此外,全面改铸费用高昂,且有一部分要由国家负担。诚然,有人提议采用马修·博尔顿的压币机,它以蒸汽机驱动,生产效率很高。
此外,蒂利耶揭示了一个重要事实,理解1803年法必须把它考虑在内:1802—1803年的这些讨论延续了督政府时期的一些讨论,而后者本身又受到1790年乃至卡洛纳改铸时那些更早讨论的启发15。专家们往复交锋的论据常常如出一辙,米拉波的思想影响很大,他的《货币宪制》已成经典。这位雄辩的民众领袖影响了戈丹和勒布伦,而造币部门的前首席书记德罗图尔则为巴尔贝-马布瓦出谋划策。另一方面,据马塞尔·多里尼说,克拉维埃1790年11月提出的货币改革方案,几乎就是共和十一年法的完美预演,堪称该法真正的源头。因此蒂利耶谈到一种“学理上的非凡连续性”,它使各方在原则上达成共识,特别是在再度处于讨论中心的问题上:是否将黄金去货币化、采用银单本位制,还是为两种金属确定一个固定不变的比价。而若是后一种情形,问题就在于维持还是改变1785年所确定的比价。
问题的提出,源于纸币终结之后,督政府时期回到了事实上的复本位制。当时形成了一套学说,认为法国只有一个本位,那就是银,金只是一种从属的金属。金银比价无法驾驭,只能估量;银的价值应被视为固定不变,国家的职责是观察金在商业上的价值变动,并定期(而非永久地)规定金币的价值。米拉波提出的黄金浮动观念渗透在这些讨论中,有人希望黄金在私人交易中“价格面议”。前文已经看到,共和三年热月28日的法律只规定了金币的重量,而未规定它的价值。共和五年,政府提出一项方案,规定十克重的金币价值三十二里弗尔,这意味着金银比价为1︰1616。但1798年3月,五百人院拒绝规定金币的价值,何况这种金币根本没有铸造!然而,元老院不接受这种不确定状态,它无异于事实上的去货币化;1798年6月,他们提议以法律逐年规定金银比价。
改革的第一步,是戈丹于1801年秋呈交诸位执政的一份长篇报告。他建议推翻共和三年的制度,并赋予金币确定的价值。他认为把黄金当作一种商品是荒谬的,提议以法律把金银比价固定在1︰15.5,如同1785年那样。倘若迫不得已的形势要求改变这一比价,那就只改铸金币。这是一个明确的单本位制方案:“白银将是共和国货币的基础”,方案还规定一次既全面又渐进的改铸。由于种种原因,国务会议直到1802年夏天才审议这个方案。在此期间,皮埃尔-莱昂·巴斯特雷什——出生于巴约讷的银行家、法兰西银行董事、康巴塞雷斯一位侄女的丈夫——出版了一本《货币论》。他在书中主张白银的至上地位,认为白银是最适合法国需要的金属。他认为,不可能合理地固定金银比价,应当听任金币像普通商品那样随商业的波动起伏。因此他赞成去货币化,而且在他看来,去货币化事实上已经实现。这本小册子激起了反响,回应分别来自德罗图尔(1802年6月)、银行家科尔博和弗朗索瓦·热尔布。第一位宣称有必要以法律固定金银比价,但要求修改1785年的比价。热尔布则断言,黄金的去货币化会阻碍法国工业与商业的复兴。
另一方面,戈丹方案在国务会议遭到财政组报告人贝朗热的抨击。在贝朗热看来,金币价值的可变动性是唯一合理的制度,应当让商界去评定这一价值;货币单位应当只由白银代表。但财政组没有听从他,该组主张金银比价须由法律确定。戈丹则以1802年11月17日呈交诸位执政的长篇报告作答。他强调,黄金在国内贸易中起着重大作用17,不可或缺;必须由法律赋予黄金确定而固定的价值,否则日常交易将陷入混乱。他再次建议维持金银比价1︰15.5,这一比价自1785年以来久经考验,而且是各邻国金银比价之间的折中值(法兰西银行与国务会议曾提议1︰15)。巴尔贝-马布瓦则在11月30日力主广泛征询商界的意见:他敌视戈丹方案,试图拖延它的通过。事实上,12月3日在内政部只征询了几名官员和商界人士。蒂利耶写道,直到最后一刻,政府都承受着要求修改金银比价的强大压力,但它担心扰乱商业的运转、助长投机,这种担心是有道理的。另一方面,各并入地区——尤其是比利时,据说那里流通中有一半是黄金——的分量也偏向同一方向,与那些惯于同西班牙做比索买卖的银行家相左。最后,与英国重燃战端的威胁——它可能引发贵金属外流——加快了改革的实施。
共和十一年芽月法
“必须重建我们货币制度中的秩序。”1802年12月22日(共和十一年雪月1日)的《共和国状况报告》所表达的这一意图,由共和十一年芽月7—17日与14—24日两法付诸实施,即1803年3月28日—4月7日与4月4—14日(前一日期为通过之日,后一日期为颁布之日)。第二部法律规定钱币的改铸,改铸以旧有的金银硬币为限。四十八里弗尔和二十四里弗尔的金币,以及六里弗尔的银币,凡遭剪边或变造者,此后只按重量收受。它们须送交造币厂改铸,不扣任何铸造费,这对曾按面值收下它们的人是小小的补偿,也鼓励所有持币人把它们拿去兑换。该法旨在保证“一种划一的、未经变造的钱币”,同时还规定,对“变造和仿造国家货币的实施者、教唆者与共犯”处以死刑。
第一部法律重要得多,但也相当复杂,它就是通常所说的芽月改革。该法第一条条文如下:“五克白银,按九成成色,构成货币单位,该单位保留法郎之名”,这便确认了一法郎=4.5克纯银。就这样,合乎所有专家的心愿,白银被选为本位,选作流通的基础。黄金从属于白银,只是一种补充货币;倘若两种金属之间的比价发生变化,要改铸的是金币,下文还会谈到这一点。该法意在“以无可争辩的方式确定钱币的价值”,办法是设立一个不可变更的单位,因为它的重量与成色将恒定不变。
因此,蒂利耶认为该法是明确而自觉的单本位制法律。相反,布雷什和塞迪约等作者谈的是复本位(至少是隐含的复本位),布吕吉埃则写道,该法“最终确立了传统的复本位制”。事实上,鉴于1848年加利福尼亚的发现之前黄金与白银生产的演变,又鉴于大不列颠于1821年恢复银行券对黄金的可兑换性,法国从1819年起不断流失黄金,在长期内成为一个单本位制国家,黄金几乎从流通中消失。伦敦与巴黎之间形成了某种分工:黄金主要在伦敦铸币,白银主要在巴黎铸币。后一个市场是欧洲与英国之间黄金交易的中介,而伦敦则是拉丁美洲与法国之间白银交易的中介。
该法规定铸造1、2、5法郎的银币,以及25、50、75生丁的银币;20和40法郎的金币;2、3、5生丁的纯铜币。这样一来,与米制的联系得以明确肯定;但更重要的是,记账货币的概念被放弃了,或者更确切地说,从今以后记账货币与实体货币合而为一。正如达吕在保民院所宣称的,“货币单位必须是一种实体货币”。人们通常认为,这是革命带来的一项根本创新,反映了一种与旧制度相对立的政治观念。
至于金币,该法规定20法郎金币按每千克黄金铸155枚,成色九成;每枚重6.45克。40法郎金币则按每千克铸77.5枚。于是每千克黄金值3100法郎,每千克白银值200法郎。这意味着1︰15.5的金银比价,但它没有正式写入法律。这也隐含地意味着,这种对金银比价事实上的确定只是暂时的,倘若两种贵金属之间的实际比价发生变化,就要改铸。但这一原则并未像戈丹最初要求的那样明白地规定,因此法律在这一点上被判定为含糊其词。当然,卡洛纳1785年定下的金银比价,在经历了针对它的种种争议之后,就这样得以确认;在这一点上,该法是“保守的,甚至是复旧性的”(布吕吉埃)。黄金的去货币化与黄金价值的浮动就此被排除。
还应补充一点:法律规定了种种保障,使钱币确实可靠、合乎法定标准,以维持钱币的信用。正是这样,成色与重量的公差被定得比旧制度时期通行的公差更严。卡洛纳时期金路易铸造中弄虚作假的往事,人们还记忆犹新!为保证铸造的可靠性,该法决定外省铸造的硬币须在巴黎检验。不过,拿破仑时期铸币的可靠性并不总是很高。
总起来说,这是一部“本质上深刻自由主义的”法律。它仅以贵金属的重量与成色来定义货币单位,放弃了名目主义,从而预先限制——甚至禁止——国家对货币领域的干预,把自由放任的原则推广到了这个领域。贝朗热在该法起草过程中曾宣称:“钱币的价值独立于立法者的意志。”这种自由主义表现为旧制度种种罪名的消失,即挑币、挑拣贱币、熔币等罪名。受惩处的只剩下伪造货币罪。它还表现为铸币税的隐含废止,这有助于增强信心。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该法明确肯定了个人不受限制的自由铸造,只收取铸造费,白银1.5%,黄金0.3%。这将促使贵金属进口商把金银送到造币厂。
共和十一年这部法律长期受到普遍的尊崇,人们无视它“保守”的一面,尤其是无视1795年8月15日对法郎的定义。相反,布雷什在1936年出版的一部著作中表现出相当批判的态度,他谈到芽月改革的“困窘与伟大”。他叹惜旧里弗尔在新法郎中的残存:新法郎只不过是图尔里弗尔,被掩盖、被改扮,“只不过适应了米制”而已。他还叹惜其中的妥协、“缺乏独创性”、真正十进制货币理想的放弃,以及与重量等级相分离的价值等级的保留。他惋惜国民公会放弃了科学院1793年的方案(一法郎=十克白银),从而失去了采用真正米制兼十进制基础的机会!诚然,他也在这部法律中看到了“伟大”之处:它使记账单位与货币单位合而为一,适应米制与十进制,计算因此简便。“较之旧制度的旧习,有巨大的进步”,这个说法很有那个时代的特征。晚近的评价则完全是正面的。
归根到底,要害恐怕在于:芽月法郎的金属价值与革命前的图尔里弗尔几乎相同。因此,正如安凯尔所指出的,法国货币的连续性维持的不是一个世纪多一点(1803—1914),而是接近两个世纪(1726—1914),其间仅有1791至1796年的一段中断。
蒂利耶称赞1803年当政者的谨慎:他们信赖经验,而不信赖书本上的理论。他们这种真正的怀疑精神,与制宪议会议员的教条主义形成对照,使他们得以避免种种有害的尝试,诸如黄金的去货币化。正是该法的审慎使它得以持久,并使它成为法国货币制度的基础,直至1928年。至于布吕吉埃,他认为该法的根本作用,在于便利一星期后通过的法兰西银行法的实施。早在1804年2月,该行流通中的银行券已达6400万,这些银行券被认为与金属货币等价。“在指券与地产券的浩劫过去七年之后,这已是一项不小的功绩。”执政府“实现了那个遭制宪议会破坏的计划,国家与主要银行家之间的联盟,这是保证一种商业不可或缺的票据得以流通的唯一手段(……)法国有了一种货币”。
不过,还需作一点限定:既然芽月诸法没有强制立即全面改铸,它们就不可能迅速终结“货币无政府状态”。而这种状态一如前文所述,一直持续到1810年乃至更晚。诚然,诸法的实施并未遇到太大困难,只伴有一些轻微的骚乱。此外,1803年8月,币面印记已经磨平的银币被去货币化;1804年7月,又轮到1726年以前的硬币。但总的来看,改铸进展十分缓慢,流通中依然塞满了老旧、磨损、被剪边、分量不足的硬币以及外国货币。新旧硬币——十二进制的与十进制的——并存(市面上仍有许多值六里弗尔和三里弗尔的埃居与半埃居),给日常支付造成困难,甚至滋生出各种各样的流弊,而小面额货币的持续劣化更使这些流弊加剧。这成了高利贷者、出纳员、会计的小利之源,也是雇主的小利之源(他们低价买进劣币来支付工资),同时又是工薪者、消费者,尤其是国家的损失之源。
拿破仑屡屡对这种局面失去耐心,但他也明白,一次全面改铸的工程对国库来说耗资巨大。行政当局则持谨慎观望的态度;1810年秋,两道旨在淘汰旧硬币的法令在几乎所有省份引发恐慌与骚乱,可见这种谨慎确有道理。然而,不能仅凭短期效果来评判1803年的改革。从长远看,它使法国奉行一种严格的金属主义,而它或许拖慢了经济增长。但另一方面,它对金银双重流通所作的安排,使法国得以保持同一套货币制度直到1928年,尽管金属的行市屡有波动。它还在货币问题上带来了安全性,这在经济层面和社会层面上肯定都是有益的。“在一个多世纪里,它使人得以相信(……)可能存在某种货币秩序”(蒂利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