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負典
西方負典
← 返回目录32预计阅读 11 分钟

连载未竟的土地改革:雷正琪文选第七章

雷正琪以苏联、东亚、南亚与东南亚的田野调查、政策报告和公共论述,记录二十世纪亚洲土地改革的实践。本连载据路易斯·J. 瓦林斯基编选的1977年英文版翻译,现已发布序、致谢、导言、前三部导言及第1—39篇。

这篇论述简短而持平,虽略嫌粗略,却涉及了英国殖民当局治下马来亚农业政策的诸多方面:土地保有与利用、种植园农业与小规模本地农业之间的平衡、劳工与移民、科研,以及合作信贷。

本文刊于19414月的《对外农业》(Foreign Agriculture)。

土地保有

英属马来亚一切土地皆归各邦苏丹所有,这条原则自古沿袭,几无变更。然而即便在英国人到来之前,农民也能对自己开垦耕种的土地取得永久保有权,并享有转让与遗赠之权,只是这权利须以连续耕作、向苏丹缴纳一部分收成、贡献劳役为条件。在这样一个人烟稀少、开垦丛林甚为艰难的国度,“无论人民在别的事务上怎样从属于酋长,若要有人肯承担开垦之劳、肯被引来从事耕种,土地上某种程度的保障终归不可或缺。”1

英国人到来,加上其后橡胶业迅猛发展所引起的土地需求,逼得土地保有制度非修订不可。今日与往昔一样,耕作者仍获保证享有永久保有权,外加可继承、可转让之权,但须受若干条件约束。所不同者,强制劳役已废,分成纳租也改为现金地租。马来亚一切公地仍属统治者所有,却引入了一个新的、极重要的环节:土地不再由统治者直接处置,而由英国驻扎官代其处置。于是,“驻扎官有权转让土地,经首席秘书批准还可附加特别条件。就邦有土地的转让与占用,驻扎官可将某些明定的权力授予本邦田赋征收官。”2 想想英国当局当年扩大橡胶种植面积何其急切,这一职权便分量不轻。

英属马来亚的土地保有制度,如今依照1926年《土地法典》规范。该法典原为马来联邦各邦而立,但条款稍加修改即通行全国。所有农业用地分作两类:超过607分的乡村土地,与607分及以下的乡村土地,借此在小规模本地农业与大规模种植园农业之间划出界线。不超过607分的地块,可凭区登记簿登记、授予或租赁来确立产权;小持有者通常正是凭头一种方式确立地权。超过607分的土地,则只能凭授予或租赁取得产权。区登记簿赋予永久的绝对产权,但持有者除缴纳地租外,还须遵守土地法典及授予文书本身所定的若干条件。租约通常为期九十九年,载明英国当局就各案分别裁定的条款。产权依土地法典所授予的只是地表权利,地表以下矿产的全部权利仍归邦所有。无论产权何种,一切土地的首要负担都是一项年度免役租,缴纳额视土地优劣而定,自60分至4.00元不等。地租每隔不少于三十年定期重订一次。此外,取得土地时还须另缴一笔按亩计算的特别款。就小持有者而言,凡未缴地租、未“依良好耕作之法妥善”耕种土地,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开耕,皆构成丧失部分或全部土地之由。超过607分的持有地也适用相似条件:产权确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未开耕,或头五年内未耕足四分之一、十年内未耕足一半、其余部分未在随后三年内耕毕,即算违约。当局还有权规定某类土地上哪些作物可种、哪些不可种。

英国在马来亚的土地政策,源于尽快“开发”该国的愿望。政策的几项主要特征并不被视为重负,尤其就其加于种植园业的影响而言。规定某些区域须限时耕种,本是为防土地投机而设,结果便是持地而不耕极难办到。1926年《土地法典》颁行前后所定的各项条款,大体上都得到从宽解释。论实际效用,授予也好、租赁也好,几乎与彻底买断无异;权利由一人转给另一人也相当简便。种植园业由此获得了恒久之保,对投资者自然颇有吸引力。

英国在马来亚的土地政策,不只想鼓励种植园业的发展,也想在种植园农业与小规模本地农业之间求得公平的平衡,也就是要满足本地居民的土地需求。就种植园而言,当局已贯彻了意图,其面积如今已超过本地人所有的土地。庄园扩张是否未曾侵占本地人唯一的资本——土地,却难有把握。诚然,马来亚人口相对稀疏,尚未像爪哇那样酿成严重的土地短缺,可土地问题看来确实存在。早在1913年,马来联邦各邦便通过《马来保留地法》,授权联邦把任何土地划为马来保留地,此类土地不得售予非马来人;近年又有类似立法。尽管如此,凡有意在英属马来亚经营大规模农业者,要弄到所渴求的全部土地从无难处。

劳工

英属马来亚种植园农业的发展,一向靠外来劳工。马来人自有一套悠闲随性的农事,要把他们引出来去当庄园上的日薪工、干那更繁重的活计,几乎办不到;于是只好仰仗从印度、中国输入劳工,从爪哇输入的则少得多。劳动力主体是印度人。1938年,橡胶种植园雇用的29 6000名工人中,印度人占70%,华人占21%,马来人占5.5%,日本人及其他人占余下的3.5%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大萧条之前,英属马来亚政府曾积极鼓励输入劳工。许多印度人被招来种植园做工并获资助移居马来亚——有别于那些自付盘缠的人。这一过程由印度移民委员会严密监督,该委员会专为按马来亚政府所定方式调控劳工流动而设。其职能之一是管理印度移民基金,基金由对印度劳工雇主征收的强制摊派建立,用以支付移民由家乡到工作地点的路费、遣返回印度的费用,以及途中人员的生活与医疗。

1930年,因经济危机严重,马来亚当局暂停了一切移民资助。该制度于1934年重建,但获资助者大为减少;至于自付旅费者,则不设任何限制。

马来亚的生活与工作条件仍然恶劣,但劳工受到相当程度的保护性立法保障,涵盖一般工作条件、工资、住房与健康。印度政府的施压对此类立法的出台不无功劳。英属马来亚种植园上的劳工是自由的,不在契约奴役制度之下。1910年起,对印度劳工废止了以监禁强制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对其他劳工的废止也随后不久施行。欠雇主债不再成为强迫工人续雇之由;工人未经通知离职,不负刑责;末了,每个工人都可提前一个月通知离职,而不致招来民事诉讼。

印度移民委员会的职能之一,是为雇用印度移民的几乎一切工种规定标准工资率。但橡胶业既主要雇用此种劳工,那里的工资便成了其他各业的标准。关键地区的工资率由法律定明,经验表明它们又有效地决定了别处的工资。决定工资差异的,是劳工的可得性与卫生条件——这种差异不但见于全国各地之间,也见于同一地区不同庄园之间。1936—1938年间,男工实际日薪自23分至29分不等,女工自18分至23分不等。法定每日最长工时为九小时,但割胶工通常做不过五至六小时,劳工法规所保证的每月工作天数为二十四天。

工资之外,种植园劳工还有住房、医疗与教育设施。种植园越大,尤其若为欧洲人所有,房屋、医疗、学校便越好。不过总体而言,整个种植园业在这些方面都有长足进展,学校系统尤为显著。马来亚劳工法授权劳工总监,凡有10名或以上714岁儿童居住的种植园,可令其设立学校。1938年种植园上的学校共754所,1935年则为565所。

近十年来日见要紧的一个特点,是为种植园劳动力划拨土地。在种植园发展的早期,每个种植园曾给有家室的工人留出38厘,权作菜园。三十年代萧条之前,几乎没有什么经济压力促使人去利用这类地块。何况,“在许多种植园主、几乎所有巡视代理人眼里,土里冒出的绿芽只要不是橡胶幼苗,多半就是lallang(野草),该铲除而非鼓励。”3 种植园主与农业劳工的这种心态,随1929—1933年的大萧条而告终。许多在园里做了多年的工人,尽管当时工资低廉,仍不肯返回印度,有时还分得了比法律所定大得多的粮田。在马来亚当局看来,菜园地块的扩用,无非是补贴种植园劳工收入的一招;可在印度政府的代理人——马来亚印度劳工的代言人——看来,这却是永久定居土地的一个突破口,是让移民工人得以成为马来亚正式公民的一条门径。他写道:“正是这些定居者,凭自身的辛劳开辟、发展了土地,须明白,他们在这个国家的福祉中所系的利害,与任何矿场或庄园主一样恒久。故而他们的产权必须永久而不可剥夺,在今后或将发生的任何政治演变中,他们都必须被承认为马来亚永久而独立的居民。”4

农业科学

昔日主宰马来亚农业的那些作物之所以衰落,主因是植物病害与拙劣的耕作方法。有鉴于此,英国当局明白:马来亚农业要成功发展,就得与稳妥技术的彻底应用并驾齐驱。在新加坡和槟榔屿设植物园,是朝这方向迈出的第一步。两座植物园长期是农业技术知识的主要传播源,其引进橡胶种植之功尤其值得称道。1905年农业部创立后,研究扩及植物与土壤的方方面面,众多试验站相继开办,有些专攻水稻一类的特定作物。马来亚各试验站的考察研究,又辅以示范工作。农业教育也有一所1931年创办的农业学校承担,该校尤其着力培养服务本地农业的人员。

科研的重心在橡胶的开发。自始至终,一切努力都指向推广科学栽培、革除那种随意而具破坏性的方法——亚马孙河谷一向用的就是那种法子。一度,这方面的工作由农业部连同另外四个机构分头进行,但越来越清楚的是:橡胶业的种种难题,交由一个专司其事的机构来办更为妥当。于是马来亚橡胶研究所于1926年组建。当时对该业具有根本意义的两大技术难题,一是借从高产树木芽接来改良作物,二是土壤管理。该研究所靠橡胶专项出口税充裕供款,无论大规模还是小规模橡胶持有地上,凡这两难题所呈现的种种形态都一并应对。事实上,举凡与生产相关的科学问题,该所无不涉足:土壤调查、种植材料改良、割胶系统、病虫害、适于制造之用的各类生胶的生产,以及优质胶乳的销售。这一切都指望带来“该业生产成本的降低,同时使其得以在外部日增的竞争前自立,并保障其日后的兴旺。”5

合作社

英国当局把力气集中在扶持种植园业,但本地农业某些可叹的境况却无从漠视,农户负债便是其一。官方数据虽未揭示债务总担有多重,却称“须有措施,使小持有者得以从他通常深陷的沉重债负中脱身。”6 农民与放债人纠缠极深,后者不但索取离谱的利率,还以远低于市价的价钱收购其作物。为纾解本地人的处境,1921年设立了合作社部。该机构的主旨有二:以短、中、长期信贷改善农业财务,以及改善农产品销售。然而这些把农民从放债人手里救出来的尝试都告失败。政府为信贷合作社备好了章程,却不给开办的初始资金。重心一直放在向农民传授节俭之德,指望积下的储蓄能让他们办起自己的信贷机构。难就难在马来亚农民的家底几乎攒不下余钱,于是只好继续仰仗印度和华人的当铺老板与放债人作为主要信贷来源,无论短期长期。合作信贷计划之败,有一事足证:1934年马来联邦各邦与海峡殖民地合计有5 0886元,该年度发放的贷款不过3956元,储备金共1 9233元。7

大种植园主所受待遇则迥然不同。他们被看作该国农业中最具活力的因素,处境因而优越得多。正因如此,“大型私人庄园通常能以适中利率取得长期信贷马来联邦各邦政府已提供长期信贷其形式为一笔名叫‘种植园主贷款基金’的400万元周转金,凡能直接助益马来联邦各邦整体发展的用途均可动用。”8 政府以合作销售改善本地人境况的努力同样无果。曾有人试着把本地橡胶种植者组成合作团体,联合售货,以撇开华人中间商;但“橡胶价格大跌使这些社团陷于停顿,至1934年底,凡此类社团非歇业即清算。”9

结语

总而言之,英国在马来亚的土地管理政策,是欧洲人——以及在较小程度上华人——大规模农业得以迅速发展的关键。不过政府对本地人的土地需求并非全然漠视。英国人保护土地以归本地人之心,固不及荷属东印度群岛的荷兰人那般坚决,却也借设立马来保留地(其土地只能售予马来人)而立下一项要紧的护持之举。有证据表明,这些保留地主要防的是华人侵占,而非英国的土地利益。马来保留地委员会1931年那份未刊报告即称:

我们并不认为保护落后的农民是这一保存政策的唯一或主要目的。该政策着眼于领土:无论马来人的竞争力如何,就种族而言,他终究敌不过那些被马来亚吸引而来、人口多得多的别族(华人与印度人)。这是个数量问题。要确保马来人的前途,他就得有扩展的余地,而这就要求保留土地。10

然而无论根由何在,只要保留地的各项规定执行得当,它们便是一重保障:马来亚的土地不致尽数被廉价让予英国人或华人;各邦保留地至少有一部分将归本地人之手。

本章完
注释10

注释

  1. H·马丁·利克(H. Martin Leake):《热带土地保有制度研究》(“Studies in Tropical Land Tenure”),载《热带农业》(Tropical Agriculture193210月号,第320页。

  2. 《英属马来亚手册》(Handbook to British Malaya1935年),第105页。

  3. 马来亚政府:《1938年度劳工部年度报告》(Annual Report of the Labour Department for the Year 1938,吉隆坡,1939年),第49页。

  4. 《英属马来亚的移民劳工》(“Immigrant Labour in British Malaya”),载《国际劳工评论》(International Labour Review19407月号,第73页。

  5. G·布赖斯(G. Bryce):《马来亚橡胶研究所》(“Malaya Rubber Institute”),载《热带农业》(Tropical Agriculture19289月号,第215页。

  6. D·H·格里斯特(D. H. Grist):《马来亚农业概要》(An Outline of Malayan Agriculture,吉隆坡,1936年),第33页。

  7. 《英属马来亚手册》(Handbook to British Malaya),第153页。

  8. D·H·格里斯特,前引书,第40页。

  9. 同上书,第153页。

  10. 鲁珀特·爱默生(Rupert Emerson):《马来西亚:直接统治与间接统治研究》(Malaysia: A Study in Direct and Indirect Rule,纽约,1937年),第4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