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負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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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未竟的土地改革:雷正琪文选第八章

雷正琪以苏联、东亚、南亚与东南亚的田野调查、政策报告和公共论述,记录二十世纪亚洲土地改革的实践。本连载据路易斯·J. 瓦林斯基编选的1977年英文版翻译,现已发布序、致谢、导言、前三部导言及第1—39篇。

本文虽署日期为1947625日,但我已查实,它和《日本的地主与佃农》(“Landlord versus Tenant in Japan”)所报告的田野调查一样,同样完成于1946年——远在当年10月土地改革立法颁行之前,且有充裕时间帮助塑造最终的立法。因此,无论就史料价值之高,还是就它在拉迪金斯基(Ladejinsky)生涯中、在评估他的贡献时所占的分量之重而言,都堪称一篇头等重要的文献。我曾斟酌究竟该收入这篇较长、较新的文章,还是收入1937年那篇较早的《农业租佃与日本农业》(“Farm Tenancy and Japanese Agriculture”)——后者帮他确立了日本农业租佃专家的声誉,也促成他后来亲身参与改革本身。觅得本文之难——国家档案馆爱莫能助,国会图书馆报告说仅存的一份已遗失,直到有人找到拉迪金斯基的部分私人文件,才终于寻见一份——使天平偏向了选入本文。报告所附的二十二张表格已略去。

本项研究由盟军最高司令(SCAP)总司令部自然资源科作为第79号报告发表,日期为1947625日。

提要(Summary)

农业是日本的首要产业,为47%的人口提供全部或部分生计,供给全国85%的食物。它虽如此重要,战前许多年里日本大多数农民却无法靠它盈利。多数日本农民的经济不安全,并非萧条所致,而是庞大农业人口挤压有限耕地、加之租佃蔓延的结果。土地保有制度不公,使28%的农民全无土地,只得租种他人之地;40%的农民自有土地极少,被迫靠租地来扩大耕作持有地。如此一来,日本全部农民中有68%是佃农或半自耕农,仅32%是拥有土地的自耕农。日本的租佃做法使佃农处于不利地位:地租过高,租期无保障,务农所得又太低,连俭朴的需求都满足不了。日本乡村特有的不满与社会动荡,正源于此。

日本政府已认识到租佃制度需要改善。然而自1922年以来,一切谋求改良的努力都半心半意,且都失败了。所需的地主让步与巨额国家开支均未兑现,佃农又无力促成所期望的变革,于是日本的农业租佃依旧是一大社会与经济问题。在日本废除一切租佃既不可行也不可取,但佃农的经济地位可以改善:办法是帮他们成为自耕农,并修订、改良租佃做法。日本政府应当通过立法与财政措施推行这样一项方案。

为使土地所有权在佃农中更广泛地扩散,应以合理价格从地主手中购入一定数量的土地,转卖给佃农;转卖条件的设计应有助于巩固新业主的经营,政府贷款的偿还条件不应过重。土地所有权的发展,仍会留下相当大的出租耕地区域。因此,在佃农中推进土地所有权的方案,必须辅以改良的租佃做法,这一点至关重要。这些做法包括:订立书面长期协议,以公平地租按现金缴付;租约终止时对改良予以补偿;以及提供廉价信贷设施。

改良的租佃做法,加上一项设计周密、执行得力的土地所有权方案,无疑将提高佃农的生活水准。但它解决不了根本的经济难题——耕地匮乏。即便最彻底的土地改革,也无法增加耕地。只要每户平均持有地仍停留在146分,或农业人口找不到其他职业,日本农业就仍是一道难题。

时间不允许对通过日本官方政府渠道收集的统计数据做彻底核查。

导论(Introduction)

数百年来,农业一直是日本经济生活的脊梁,只是该国工商业的进步掩盖了这一事实。19191941年间,正当日本工业与对外贸易取得最显著进展之际,乡村日本却呈现出一幅贫困、困苦与社会动荡的图景。这要归因于一点:农业在日本不划算。成因众多。其一,庞大的农业人口耕种着极有限的面积,无论农民如何竭力,这面积都无法明显增加,结果便是细小而不经济的农业单位。土地所有权不公,催生了普遍的租佃与不在地所有制。偏向工业而非农业的政府政策,给农民压上了不成比例的税负,由此招致对其经济困境的漠视。主要农产品1所承受的价格剧烈波动、农业贷款的高利率,以及工业品与农产品价格之间不利的悬殊,都加重了这一状况。

日本农业的不经济状态,影响着耕作土地的所有阶层。但佃农耕种着近50%的耕地、缴付着过高的地租,肩负的负担最重。1941年以前的二十年里,地主与佃农之间的严重冲突,表现为暴力示威、罢佃、禁令、逮捕,以及农民佃农工会的壮大——农民借此对地主展开有组织的斗争。日本许多社会动荡都可归因于租佃制度。多年来,租佃盖过了日本政府所面对的其他农业问题,而次要问题的解决,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保有制度的根本变革。用一位日本作者的话说,租佃“自明治革命以来,集中体现了日本一切反动倒退的东西”。2本报告将论述日本土地保有制度的性质、官方改革它的种种尝试,以及补救局面的建议。

日本农业中的自然与人口因素(Physical and Population Factors in Japanese Agriculture)

论地形与土壤,日本属于较贫瘠的农业国之一。其国土约75%坡度过陡、土层过薄,不宜耕作。这一高地占优的格局,给耕地面积划下了明确的界限。到了明治维新3之时,大部分平地都已开垦,农民转而开发剩下的低地、山坡与丘陵。18801939年间,耕地面积从6677 3131亩增至9105 4270亩,即增长36%。然而表1〔表略〕显示,自1921年日本耕地达到约9105 4270亩、为有记录以来最高之后,面积几乎再无扩展。19401945年间,耕地面积急剧下降,从1940年的9041 0819亩降至1944年的8275 6190亩,即下降8.5%。最剧烈的单年缩减发生在1941年,达322 9391亩。新设的军事或半军事性设施(机场、训练与试验场、工业设施)造成了相当多耕地的丧失;陆军征兵与工业高就业所导致的农村劳力短缺,是另一因素。耕地面积跌到了1900年以来的最低数字。

不能指责日本政府疏于谋求扩大耕地。垦荒方案因地形崎岖而未获成功。过去二十五年里,已耕地不超过9105 4270亩,不到日本估计土地总面积的16%。与他国相比,这一比例偏小。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意大利耕作了土地总面积的41%,德国40%,法国39%,英国22%;在美国本土,尚有许多可耕地未被利用,全部土地中也有18%在耕作。按县分列的耕地分布(表2〔表略〕)显示,北海道以全部耕地的15%遥遥领先,耕作率最高;其余各县则从高至4.0%(新潟县)到低至0.7%(奈良县)不等。

日本的土壤因形成所自的母质不同而各异,其中大多在天然肥力上较为低劣。唯有针对每一具体土壤情形补足所需,才能获得高产。几乎所有日本土壤都极度缺氮,通常须施大量石灰、氮和磷,方能取得好收成。

耕地面积小,是个相对的说法,只有把它同它必须供养的农村人口联系起来,其真义才显现出来。把这一标尺用于日本,便可见耕地是一种均薄的物产。日本工商业自1880年以来突飞猛进,但留存的农业人口仍足够庞大,以致人们可以把日本主要的土地难题说成“人多地少”。1853年日本与西方接触时,将近80%的人口是农民;1940年农民占总人口的40%(表3〔表略〕)。这一比例的大幅下降,并非因非农人口减少。农业户数在1932年达到564 2500户的高峰,而1886年为551 8000户;其后数目的减少(19321940年间减14 4000户)大部分又被收回。1944年日本农户达562 4116户,几乎与19311932两个峰值年份持平。日本工业家由此断定:从农村吸纳的人口数量不够大,不足以纾解土地所承受的压力。

日本耕地之匮乏,从农户数目与耕地面积的对比中可见一斑(表123〔表略〕)。若土地均分,19394每户当耕164分,1944年当耕146分。纵观日本,农业单位的规模自南向北逐渐增大,但各县之间差异颇大(表4〔表略〕)。日本西南部的农业单位通常不足121分,濑户内海沿岸有些持有地平均低至91分。在本州北部,这一数字增至182分以上,在北海道则平均为607分。无论差异如何(北海道除外),这么多人挤在小小耕地上的压力,只能造成极小的持有地。多数情形下,耕作持有地的实际规模远小于164分的平均值。1941年,约34%的农户每户耕种不足73分(表5〔表略〕),即每户平均42分;30%的农户每户耕种不足152分。耕种449分(3町,cho)至741分(5町)的农民仅有11 9000户,占全部农户的2.2%,其中35%在北海道;耕种741分以上的农民共7 0000户,其中89%在北海道。小持有地往往被分割成散布各处的地块,使多数日本农民在一块块更像园圃而非田地的小地上劳作。

土地所有权与租佃的分配不均(Unequal Distribution of Land Ownership and Tenancy)

一个日本农民所耕种的持有地,与他本人所拥有的土地数量关系甚微,对日本土地所有权的分析印证了这一点(表6〔表略〕)。该问题的数据显示:全部土地所有者中50%只拥有18%的土地,75%的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不超过34%97%的农民拥有71%的土地。其余3%的人构成日本地主制的真正核心。这一少数拥有29%的耕地,占了佃农与半自耕农所耕作全部土地的48%

日本地主并非一个收租的小地方群体。作为一个阶级,他们比西方任何同类群体都更不齐一。日本的土地所有权虽不庞大,却包含一批拥地甚多的所有者。日本普通农民的经营规模如此之小,对土地的需求又如此之大,以致一个人拥有61分或更少的土地,便可成为收租者。因此,在日本“连地主制也是分子规模的”。5按各所有者组别估算的出租面积数据,支持这一说法(表7〔表略〕)。即便“不足73分”这一组,也出租了所拥土地的近四分之一,73分至146分这一类的所有者亦然。其余五类则随所拥持有地规模的增大,出租地与自有地之比急剧上升;在“741亩及以上”一类,这一比例高达98%。一份基于1946年所收数据的按县细分(表8〔表略〕)表明,过去十年里日本地主的构成并未改变。

分子式地主制的典型例子,是那些靠佃农寄生为生、寄生性最强的群体。他们出租的持有地如此之小,即便所行的敲骨吸髓式高额勒租,也不足以给他们提供足够的收入,于是他们的营生是“领薪者、商人、官员、放债人,或作为补贴,开旅馆和妓院”。6

日本的大地主,是那些拥地741亩(50町)或以上者。1940年他们有2941户,而1935年为3410户。关于这一群体所拥持有地的规模变化、他们出租的土地量以及自耕的土地,晚近的统计并不充分,仅有的可用数据是1924年的(表9〔表略〕)。但鉴于日本农村社会结构变化缓慢,可以假定这些数据足以代表晚近年份的大土地所有者。这些地主中89%的持有地在1008亩至1961亩之间;3176名此类地主中,只有25名平均每名达2 7857亩,仅北海道一地就占了10个最大的持有地。这一群体中五分之一的所有者拥有四分之一的土地。总的说来,该县是土地所有权集中的主要中心。

1924年所记录的日本3176名头等地主中,1454名自耕所有者每人平均耕作668分。这一数字在北海道增至255亩,在日本其余地方则降至334分。全部地主中有52%根本不耕作自己的任何土地,另外48%也仅耕作所拥土地的1.7%。由于所有这些大持有地都被分割成出租的小单位,每名地主名下的佃农数目相当大:拥有741亩至1487亩的地主,平均每名有148名佃农,而25名最大的所有者平均每名有971名佃农。

租佃的程度(Extent of Tenancy)

由于土地所有权分配不均,日本许多农民全然无地,只得耕种属于他人的土地;有些人自有土地极少,为改善经济处境,必须租入额外的土地。日本土地保有制度由此分为三个群体:自耕农、半自耕农和佃农。1944年,第一类占农户的32.0%,第二类占39.8%,第三类即佃农——他们与所耕土地的所有权完全无缘——占28.3%(表10〔表略〕)。佃农与半自耕农合计占全部农户的68%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三十年里,日本乡村的社会结构变化甚微。尽管政府曾软弱地试图削减租佃,自耕农的数目仍略有下降。这种努力直到1937年才稍有结果,那一年半自耕农这一类有了微不足道的增长。一位研究日本农业的作者指出,日本乡村的结构“可以说已经僵化了。如今所见的图景,与30年前略有不同”。7若以过去三十年缓慢的变动来衡量,1939—1944这几年则使这幅图景发生了相当大的改变:自耕农与佃农分别增加了10 0000户和12 2000户,中间群体即半自耕农则减少了9 0000户。

这些变动尽管伴随着佃农数目的增加,却指向农民经济地位的改善而非恶化。在过去,租佃的兴起是独立自耕农、半自耕农、或两者进一步贫困化的一个指标。但没有证据表明,1939—1944年间是后几类人帮着壮大了佃农的队伍。佃农的大幅增加(比1939年多8%)本质上是一种战时现象,它有助于乡村经济。许多新的战时工业建在农村地区,工人及其家属急于种植自己的食物;条件也正合时宜,因为所有者由于劳力与畜力的严重短缺,无法耕种自己的全部土地,而一些战前的佃农又主动退还了部分租地。租佃的增加使那部分土地保持在生产中,同时也给所有者带来了他们本会损失的额外收入。1940—1944年间缩减的部分面积,是由农民无力使全部土地保持生产所致;由此可以假定,佃农数目的增加,使耕地面积的缩减没有变得更大。

自耕农的增加(比1939年多6%)可以这样解释:战时年份相对繁荣,加之对农产品需求增加、价格高企,一些农民得以在日本土地保有制度的阶梯上向上攀爬——这通常是个艰难的过程。由于半自耕农比佃农更易于利用改善了的经济条件,因此增加的自耕农很可能主要来自半自耕农群体。

日本租佃之普遍,从佃农所耕种的土地量中显而易见。明治维新后头几年的官方数据已无可考。估计表明,1872年约30%的全部耕地处于租佃之下,这一数字1883年升至37%1887年为39%1892年为40%;单就稻田而言,当年这一数字为45%。在十九世纪最后十年,租佃的格局已经牢固确立。在此后的年月里,租佃继续增长,尽管缓慢;近年来佃农与半自耕农耕种了全部土地的46%。日本农业的脊梁,是在水田上种植的至关重要的稻作,正是在那里佃农占了多数。1943年他们耕种了53%的水田,旱田仅占37%(表11〔表略〕)。

租佃普遍存在于日本一切农业地区,但佃农占地的程度与格局各县不一。佃农占全部农户的比例,以大阪最高(表12〔表略〕),北海道紧随其后,差距甚微;只有三个县佃农占其他全部农户的比例不足20%。各县出租耕地的分布,进一步揭示了日本的土地保有制度(表13〔表略〕)。宫城县、香川县和秋田县显示出最严重的集中;其次重要的、除本州极北部(青森县)之外的,是面朝西方日本海的区域,包括千叶县、栃木县和熊本县。佃农所耕土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九州南部(及冲绳)、本州东南部部分地区和四国东南大部为最小。

“出租耕地”一词,既涵盖几乎全然无地的农民(纯佃农)所耕之地,也涵盖自有所耕持有地相当大一部分的农民(半自耕农)所租之地。本报告主要关注的纯佃农群体,耕种着全部租地的约40%,每户平均121分。表14〔表略〕显示,北海道佃农持有地的规模远大于日本其余地方,且多数情形下佃农持有地的实际规模小于121分的平均值。在北海道,耕作持有地的平均规模为619分,而日本其余地方为127分。这反映在佃农所耕农场的规模上:在北海道,57%的佃农耕地为741分以上的持有地,2.6%为不足146分的持有地;日本其余地方的数字分别为0.3%43.7%

由此可见,北海道是相对大规模的佃农农作,日本其余地方则代表小规模的佃农农作。北海道旱地占优,使佃农家庭得以按日本的标准耕作一份相当大的持有地;旱地相较水田再生产力较低,是另一个迫使北海道佃农耕种较大面积的因素。但即便把北海道算上,日本也许仍是唯一一个佃农农场如此之小的国家。于是,全部佃农中有50%每户租种不足73分,即平均3亩,另有27%租种73分至146分,即平均103分。77%的佃农所租所耕,甚至还不到每户121分的平均值。这就解释了日本佃农的贫困。

租佃兴起的诸因素(Factors in the Rise of Tenancy)

日本的农业租佃始于公元八世纪,在德川幕府(封建政权)8时期牢固确立,并随着封建制度的消逝与明治时代的到来而成为如今的形态。为逃避地方当局的压迫,农民会把自身及其土地置于封建领主的庇护之下;一些农民在此过程中丧失了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沦为听凭封建贵族支配的耕作者。随着领主的地产合法或非法地不断扩大,直接出租土地便成了一种普遍做法。

在德川政权下,一切土地理论上都由将军掌控,土地的买卖被禁止。但到封建时代末期,各种规避此项限制的花招应运而生。许多农民抵押其持有地以筹款,去满足领主的索求和自身的需要,无力偿还便招致取赎权丧失。土地事实上(虽非理论上)转入落入新兴商人阶级、大地主或较富裕农民之手。失地者沦为佃农。

1868年废除封建制度后,农民对土地的明确产权获得法律承认。在农民将土地抵押、并约定向抵押权人缴租以换取土地永久使用权的情形中,抵押权人取得了土地产权。在这类情形里,农民沦为普通佃农,失去了从前永佃安排下所享的特权与权利。与此同时,“昔日的武士统治者因丧失封建特权而获得补偿,所给的政府土地、现金和补贴合计达日元3亿7900万元,在当时是一笔巨款。这笔支出以一种新田赋的形式摊派到土地所有者头上——不少前封建领主把手中的债券投到了土地上。他们对农民的控制由此从封建领主制转为现代地主制。其中一些人还靠可疑手段,使其封建领地被新政权承认为私有财产。”9

从封建经济向货币经济的转变,也助长了佃农队伍的膨胀。田赋及一切其他赋税都改用现金缴纳,不再像从前那样缴实物。从一种经济类型到另一种经济类型的急速调整,使许多自立农户陷入困境。为应付沉重赋税而须筹措现金,逼得许多人负债,往往以失地告终。再者,那些占地多于自身所能耕种的大土地所有者和殷实农户发现:把地租给佃农,比雇工耕种更为有利可图。此外,日本城市中产阶级多年来一直把积蓄投到土地上,因为土地能提供一份稳妥而有保障的收入。

租佃的条件(Conditions of Tenancy)

租佃作为一种农业制度,本身并非恶事。它几乎在每个国家都存在,说明它有着稳固的经济基础。一套公正的租佃制度“是地主与佃农之间的一种合伙经营:地主以土地的形式、有时还以农具、牲畜、肥料以及一定程度的经营管理的形式提供资本,佃农则提供劳力,并通常承担全部或大部分经营开支以及农场的大部分管理。”10凡有这种公平的合伙经营发展起来的地方,佃农作为佃农,其经济境况可能比作为业主还要好。这一点在西方国家许多地区都成立。例如在英国,许多佃农在获得成为业主的机会时,却宁愿保留自己的佃农身份。

当某些弊端滋生时,租佃便沦为一种不可取的经济与社会制度。日本的土地保有制度一直是一种严重偏向地主一方的“合伙关系”。它起因于有限的土地供给所承受的沉重需求——这正是日本农业的核心问题。佃农一直甘愿把自己拴在土地上,不管所受的勒索有多重。他不愿放弃所租之地,因为在别的行当里找到工作的机会渺茫。正因如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那十年里,佃农与地主的斗争与其说是为了削减地租(尽管地租高得离谱),不如说是为了争取耕种土地的权利。那是一场争取保有权稳定的斗争。

佃农得以留在土地上的权利至关重要,以致长期保有权问题和租约安排问题总体上居于极重要的地位。许多日本佃农对自己保有权的存续期限心中无底。长期租约甚为罕见,尽管确实存在一种“永佃”惯例。这是封建时代的遗留——那时保有权稳固,一般可连续多年安然不变。即便到了现代,这套制度也能保障佃农二十至五十年的保有权。然而,享有这种租约安排的佃农数目极为有限。一项调查(1921—1936年)显示:纳入“永佃”制度的佃农不到3%,他们所耕的土地约占全部出租地的1%。不难见到一个佃农家庭在同一块地上耕作了好几代人。但多数协约的期限为三至五年。在果园和桑园里,协约期限通常为十至十五年。协约往往不规定任何固定期限。只要佃农能博得地主的好感、并毫无怨言地供奉强加于他的勒索,他就被允许继续耕种这块地。协约有口头的,也有书面的,以前者居多。在大持有地最为集中的北部各县(北海道、青森县、山形县、秋田县、福岛县和茨城县),七成至八成的协约是书面的。这些协约由地主发起,订得对地主有利(附件1)。一份典型的书面协约由佃农和一两名保证人签署。一旦佃农未能缴租,保证人须代为缴纳。除两三个县或许例外,多数协约都是口头的(表15〔表略〕)。一位日本经济学家说:“这些(书面)契约首次包含了一个期限,通常长达数年。但须记住,这种缔约形式远未普遍,仅在一小批佃农中实行,多数佃农仍按旧法租地,也就是说,他们仍听凭地主摆布。”11

不论书面还是口头,地主与佃农的租约安排都没给佃农多少保护。在耕种权这一要紧事项上尤其如此。即便许多情形下协约期限为三至五年,它们通常也挡不住地主想何时收回土地就何时收回。有些协约允许地主在协约期满前收回土地,且不为给佃农造成的不便作任何补偿(附件1A1C)。另一些协约则规定,地主若想毁约,须给予补偿(附件1B)。两种情形下佃农都丧失了耕种土地的权利。佃农同样有权废止协约。

但实践中行使这一特权的从来只有地主。日本农林省的一份官方声明,概括了地主与佃农租约所体现的这种单方面合伙关系的性质。它宣称:“土地归还地主,若田中尚有未收的庄稼,则就佃农所投入的劳力、所用的种子和肥料给予部分补偿;若田中没有庄稼,则不予补偿。若佃农想把田还给地主,则一概得不到补偿。”12这份声明是将近四分之一世纪以前作出的。然而根本上一切都没变。耕种土地的权利始终是佃农的头等关切。1946年的实地调查显示出同样的关切:对地主毁约的能力,以及此种行为所引发的激烈冲突的关切。地主如今不那么爱干这种事了。但这种态度转变主要缘于他们预先知道:有些事很可能在将来若干年里为农村确立一种新格局。

保有权不稳,只是佃农议价地位低下的一个方面。另一个直接关乎其低下经济地位的方面,涉及他为耕地这一特权所缴的地租,以及缴租的方式。在美国盛行的分成租佃,在日本极少实行。“弹性佃农制”只在少数频遭天灾的地区采用。依此制,地租每年在察看作物状况后厘定。最广为采用的缴纳制度,是按单位土地预先约定的固定产量或固定现金额(表16〔表略〕)。多数情况下,地租额以丰年的单产为据。这就把歉收损失的全部重担压在佃农身上,除非他能争取到减租。据一位日本作者说,佃农肩负的地租负担“之所以更重,还因为有这样一种安排:佃农每反(tan)须向地主缴若干公斤稻米。13无论收成丰歉,这个数额都变动不大。换言之,无论单产高低,地主都稳得某个定量的收获。”14但即便准予减租,在厘定减租数额或百分比的议价过程中,也会在地主与佃农之间引发许多纠纷。

所勒索的地租很高,尤其同西方国家所缴的地租相比为甚。单季稻田的地租约占收成的50%。旱田的地租则在30%40%之间,分别视付现金还是缴实物而定。各县地租不一。鹿儿岛县、高知县、岛根县、冈山县、长野县和广岛县最高,单季稻田的地租为单产的56%58%。北海道、东京和冲绳最低(32%40%)。以稻米数量计,据日本劝业银行19433月的一项调查,单季水田的平均地租为每亩约125升未脱壳稻米。15农林省涵盖1941—1943年的研究表明:单季田的平均地租为每亩约110升稻米,双季田为每亩约135升。整体而言,平均地租折合每亩约121升未脱壳稻米,约为每亩稻米单产的一半。

地主所收地租额有时大于协约所定。这是一种古老习俗的产物:佃农在规定数额之外另奉上一笔稻米。这种做法名目繁多,诸如“添米”“口米”“撒米”,至今仍见于某些地区。这种附加费制度,是日本地主地位强势的又一明证。在此习俗尚存的地方,据估计佃农为此付出的代价为原地租的5%25%

稻田的地租几乎总是缴稻米。在较不重要的旱田,则以现金地租为主。在所调查的稻田面积中,缴现金地租的不到1%(表15〔表略〕)。折算成货币的实物地租占12%,纯实物缴纳占87%。另一方面,旱田有57%的地租以现金缴纳,仅29%缴实物。稻田缴实物使佃农陷于困境,因为他们无法利用有利的市场行情。地主才是真正的受益者。

直至1945年地租的主要部分一直以实物缴纳,这是佃农的又一不利之处。实物地租自1921年起有所下降,那年地租异常之高(表17〔表略〕)。然而,即便在农业萧条相当严重的三十年代初,这一降幅也未超过10%。实物地租的货币价值实际上还涨了。米价历经剧烈波动。但整体而言,自1900年以来呈上行趋势。即使三十年代初米价急跌,地主的损失也大多被国家特别稻米补贴所吸收。米价上涨对日本地主是一大福音——他们出售自身八成五的收成,而这些稻米大半得自实物地租。许多佃农尽管整整生产了一半的稻米收成,却仍不得不为自身消费另购稻米。一项关于稻米自给程度的抽样研究显示:60%的佃农不需买米。其余40%在新作物收获前须购入数量不等的稻米。佃农卖米时,通常正是收获后米价最低之时。他无从受惠于本季稍后较高的价格。由于佃农在稻米市场上几无影响力,他们无法利用二十年代和三十年代的政府价格政策——那些政策大概本是为纾解普遍的农村困苦而设的。“因此,农业价格政策若要达到所期目标,”一位日本作者指出,“就务必妥善修订佃农制度。换言之,农业价格政策既以稳定农业生活为目标,那么解决佃农问题、进而解决土地问题,自然就是妥善执行该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16还可补充一句:在任何改善日本土地保有制度的方案里,以现金地租制取代实物缴纳,无疑会对佃农的经济地位产生有益的影响。

佃农必须缴纳的高额地租,并非他经营农场时须承担的唯一费用。各种税费摊派的大部分由地主缴纳,但佃农也并非全无负担。村税和房税由他承担。可更要紧的是这样一种安排:佃农从地主那里所得的只有土地。佃农须自备农舍、农用建筑、农具、商品肥料和种子。他得不到地主对采办这些物件所涉开支的补偿。佃农的那份收成须应付这一切。即便佃农只须操心购买肥料,他所得的收成份额也比地主的份额小得多。佃农赖以糊口的那份收成,往往占不到收成的30%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日本佃农是个备受盘剥的穷农。这种盘剥与一句封建格言一脉相承:“要让农民既不能活、也不能死。”由于别无他业可投,他急于保住佃农身份,于是甘受这样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即便在丰年也让他处在村庄经济与社会格局的最底层。这些条件是:(a)保有权不确定。其存续期限听凭地主的一时兴致,因为协约不论书面还是口头,订得对佃农都几无保护;(b)佃农向地主缴纳至少一半的收成,同时还承担收获庄稼的主要费用。佃农不过是一件生产工具。

租佃在日本意味着何种经济福祉,可从农户家计预算研究中得知。日本农林省曾于1920年对三十五户佃农的预算作过这样一项研究。研究的案例数虽少,却把佃农的生活水准照得相当透亮。它显示:一户耕种225分(远高于佃农持有地的平均水平)的佃农,到年终净亏日元44元。17这亏空本会更大,只因这户佃农在子女教育18和社交活动上分文未花,也未为债务利息留出分文。

一项对208户佃农19269月至19278月期间生活状况的调查显示:一户佃农来自一切来源的平均收入,不足以应付生活开支。佃农单从农业所得的年收入为日元567元。其相应时期的开支为日元975元,亏空日元408元。即便加上来自其他来源的额外收入,仍差日元25元才能填平亏空。19

涵盖1932年、1935年和1936—1938年的家计预算调查,也显示出大致类似的情形。可取1936年为代表。当时的农场状况虽不及1937年和1938年,却远好于1932年和1935年。共调查了84户自耕农、103户半自耕农和86户佃农。自耕农的净收入合计平均为日元1030元,家庭总开支为日元841元,即结余日元189元。半自耕农和佃农的相应结余分别为日元161元和日元101元。20这里同样,副业也很重要;否则佃农本会显出日元49元的亏空,而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也仅各享日元59元和日元31元的结余。农林省最近一次调查(19413—19422月)显示出类似情形。所涵盖的四十三户佃农每户平均近243分,而全国(不计北海道)平均为91分。他们的农业毛收入比往年要大,但开支也大,尤其在食物和衣着方面。佃农净收入平均为日元202元,而这全靠平均日元238元的副业收入才得以实现。

农民的副业往往把一桩眼看要亏的局面扭为结余。一项对1913—1934年农民一切来源收入的调查显示:除1913年外,每年他们自身务农的收入都抵不上家庭开支。这逼得农民去寻非农收入来填补亏空。副业收入占总收入的21%31%21佃农务农所得在各类农户中最低,他只有比自耕农或半自耕农投入更多时间于副业,才能维持其卑微的境地。三类农民所从事副业的性质,以及他们投入其中的天数,见表18和表19〔表略〕。

一户佃农或农民在加上一切来源的收入之后,其家庭开支说明了他低下的生活水准。1936年,一户佃农的此项开支为日元676元,即每家每日日元18角。这些家庭平均六口人,故实际人均开支为日元03角。来自农业和副业的微薄收入之所以还容得佃农去耕种地主的土地,全因开支如此之小。

佃农净收入之低,直接造就了日本佃农制度的一个根本特征:佃农除非有机会改行,否则只能留在这一身份里。他难以成为半自耕农。要他跻身自立的自耕农,则几乎绝无可能。1941年,自耕农在其产业中的净值估计为日元11000元,半自耕农的为日元7000元。即便佃农也须有日元3000元的资本。倘若一户毫无债务的佃农,把已经投入的钱再加上每年日元200元的积蓄,想成为半自耕农或自耕农,那么分别要花二十年和四十年才能达到那一身份。例外寥寥无几。佃农正常的财务状况显示:佃农无法靠一己之力跃出自己的身份。这就解释了为何战前日本政府有限的减少租佃努力归于失败。

1941—1945年间,许多日本佃农的处境有所改善。收成对半均分的基本格局依旧。但佃农因农产品价格的普遍上涨而受益。最重要的作物稻米,价格在1940—1946年间从每180升日元43元涨至300元。生产成本也涨了,但还不足以抵消佃农从涨价中所得的好处。佃农还因战时引入的地租征收制度变更而受益。佃农缴纳实物地租,不再缴给地主,而是缴给一家政府机构,记入地主的账户。每缴180升,佃农得日元245元,而地主只得日元55元。佃农的地租仍为180升,即收成的50%。但就地主所收到的钱而言,这份地租只相当于一季收成的9%19464月以来,日本一切地租都改用现金缴纳。佃农的地租是每亩约日元50元,而非通常的每亩约121升稻米,米价仍为每180升日元300元。照此计算,地租相当于收成的12.5%。凡双季耕作之地,地租要低得多。倘若同一块地的小麦收成为252升,其货币价值为日元327元。两季作物(360升稻米和252升小麦)的总价值将达日元927元。在这种情形下,佃农日元75元的地租只占作物产量的8%。靠这类地租政策,佃农的负担已大为减轻。

战时,佃农向地主开口求取较好的待遇并能如愿,要容易得多。这缘于农业劳力短缺、非农职业增多。有些佃农主动退还租来的土地,埼玉县一次实地考察所采集的数据即可印证。一项对292个村庄的调查22表明:19417月至19436月间,3125名佃农向地主退还了1 0210亩稻田与旱田。其后两年的数字分别是3919名佃农退还1 1351亩、5988名佃农退还2 2199亩。考虑到佃农户均持有地之小,所涉土地不可谓不多。但行动本身才是最要紧的。多年来,佃农头一回发现自己处于较有利的议价地位,趁势而为者得了益。随着战争临近尾声,农产品价格上涨——合法的与非法的(尤以后者为甚),佃农也从中得了些好处。多年的旧债得以清偿,储蓄也开始积攒。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日本的农业负债估计约为日元50亿至60亿元。战争年代,这笔债务大部分得以清偿。19461月对二十四个县的一项调查表明:约47%的受查农户负债,这些家庭(自耕农、半自耕农与佃农)户均负债不足日元800元。受查佃农中仅38%负债,每户佃农平均负债日元400元。据此项调查推算,农业负债总额约为日元18亿元,其中佃农所占份额为日元2亿4100万元。若这些估计成立,日本的农业债务仅及战前的三分之一。或有人辩称,这一负债的减少多半是表面的,并不真实,构不成真正的负担。对若干村庄的亲身查访揭示了这一事实,农业存款的增长也佐证了这一点——

1940年的日元23亿元增至1945年的日元162亿元。这笔款项全部存于农业会(Nogyokai)。存于其他机构、数额未及查明的款项还会加大这一总数。由此显见:大多数农民只要愿意,或者一旦债主催逼立即偿还,无须外援即可清偿债务。其中许多人并不这么做。他们宁可等到经济稳定后再行结清。

存款的大幅增长,并非某一特定农民群体现金积累所致。自耕农平均存款日元2200元,半自耕农日元2300元,连佃农也平均有日元1300元。仅佃农一项,就已在农业会存入约日元200万元。与其估计的日元2亿4100万元负债相比,佃农的债务负担实际上等于不存在。

由负债对存款所显示的佃农经济地位改善只是暂时的。它是一种战争现象,并非源于租佃条件的变化——那种变化才可能预示持久的改善。佃农经济地位的过渡性质显而易见。他无法把积攒的现金换成有形资产,尤其无法换成土地。可供出售的土地极少。佃农的现金资产,刚够他按官价(每反日元750元)买一两反稻田。佃农再度感到保有权的不稳。农业是日本经济中唯一以良好状态熬过战败的部门,这反而不利于佃农守住土地。许多小所有者过去与土地的唯一关联只是收租,如今却急于自耕一部分租出去的土地。他们指望借此为自己保住更充足的食物供给,并规避19451218日的《土地改革法案》——该法案意在以货币地租取代实物地租。许多不在地地主,部分收入原先来自如今已不复存在的工商营生,如今也回到村里,愿意自耕一部分租给佃农的土地。仅埼玉县一地,对136个村庄的调查就表明,1830名地主索回了部分租出去的土地。复员士兵更加剧了对土地的争夺。佃农战时所享的议价地位已荡然无存,他发现自己的处境比战前还要艰难。

佃农动荡及其成因(Tenant Unrest and Its Causes)

佃农肩上的负担,他从未当作理所当然而接受,有时还会激烈反抗。明治维新头二十年间的农民起义即为明证。23这些事端关涉全体农民,包括政府的货币政策、高利贷款、新的土地与税收举措,以及兵役征募。还有别的事端也牵动佃农,包括保有权的稳固、地租的削减、以货币代替实物纳租。这些反抗被镇压下去,地主与佃农的关系延续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后,其间未引发多少公开冲突。佃农地位的略微改善,加上保守作风与对地主服从这一根深蒂固的封建习俗,把摩擦压到了最低。

近二十五年来,这一关系发生了变化。日益滋长的工业动荡、日本工业劳工运动的壮大,以及与既定观念相抵牾的思想的传播,使地主与佃农的关系类似于工业工人与雇主之间的紧张状态。日益增长的不满,表现为地主与佃农之间争议数量的增多,这些争议性质如此严重,以致已具有全国性问题的规模。佃农工会与地主工会相继发展起来,争议的数量与严重程度迅速上升。

关于争议的数量、所涉人数与土地、以及争议成因的基本数据,见表20和表21〔表略〕。1917年争议为85起,1921年升至1680起,1930年超过2000起,1935年达到将近7000起的峰值。24随后,由于战时佃农经济状况的改善,以及战时对爱国与团结的号召,到1943年降至2424起。每起争议平均牵涉四名或以上地主、二十名或以上佃农。一名佃农常向若干地主租地,而这些地主可能全都卷入一场争议。直到二十年代后期,佃农争议大体仍局限于少数几个县,如埼玉、神奈川、岐阜、爱知、大阪、兵库与冈山——后者的租佃耕地占40%。随着农业状况恶化,激进的农民组织壮大起来,除冲绳外,每个县都被争议所搅动。争议的地理分布,反映出各地区农业困苦的程度。这就解释了:何以蚕茧价格下跌时,大量争议从稻区转向以蚕丝为主的地区,其后又转向遭受饥荒的西北各地区。

争议的深层成因甚多,其中两项尤为突出:(a)地租过高;(b)地主企图终止租约,或拒绝续租。直到二十年代后期,削减地租一直是主导议题。借助自己的农民组织和迅速壮大的工会,佃农要求减租,不仅在歉收之年要求,且不论收成多寡都要求。过去意见不合发生在收获之后,二十年代后期则播种之前与收获之后都会爆发争议。随着一种新争议围绕地主从某一群体或个别佃农手中夺取土地、并随意处置土地的图谋而展开,地租过高这一议题逐渐退居次要。这是对佃农最为珍视的权利——保有权稳固——的公开进攻。

日本关于佃农争议的统计,把这一变化反映得极为清晰。1921年,三分之二的争议由地租过高引起,没有一起争议是以驱逐为由记录在案的。1930年,驱逐争议占40%,地租过高争议占总数的22%1937年,两者各自的数字为58%18%。即便在争议数量大为减少的1943年,2424起案件中也有1000起是驱逐案件,仅580起是地租过高案件(表21〔表略〕)。地主驱逐个别佃农的企图,列出两项主要动机:(1)地主想要自耕该地;(2)“想把土地租给较易满足的佃农”。25所有权变更、原有协议到期、未付地租,是驱逐争议的其他成因。地主与佃农的斗争,逐渐聚焦于佃农耕种土地的权利。日本法院裁定:既然土地属于地主,他便有权随意处置。法院禁令成了驱逐的武器。佃农则以拒交地租与税赋、把子女从公立学校撤出并另设佃农专门学校、以及怠工与暴力相抗议。

佃农工会运动(The Tenant Union Movement)

在地主与佃农关系平静的年月里,冲突是按个案处理的。在一场地租争议中,佃农处于劣势,任何减租,与其说取决于议价权的对等,不如说取决于他最终无力支付。第一次世界大战标志着佃农工会发展的转折点,也是佃农与地主公开冲突的开端。这两种发展都缘于佃农的困境,以及对补救之道日益增长的渴望。佃农工会成了实现改善的主要手段之一。随着争议增多、议题尖锐,佃农更充分地认识到集体议价的意义。佃农工会的迅速壮大,恰可说明佃农很快就看清了协同行动的经济好处。它们从1917年的130个,增至1921年的681个,再到1927年的4582个,会员人数创下36 5000的纪录(表22〔表略〕),占全部佃农的25%。这一运动在新潟县、山梨县、兵库县、冈山县、香川县与群马县最为有力,在北海道、本州最北各县以及九州各县最为薄弱。1922年组建的日本农民组合(Nippon Nomin Kumiai),是第一个全国性农民团体,主要由佃农工会催生。为达经济目的而开展的政治活动,很早就受到重视。1925年,农民劳动党(Nomin Rodoto)成立,它虽在诞生后三小时内即遭取缔,却以种种伪装延续下去。借助日本农民组合之力,农民劳动党成功地把许多候选人选进了佃农运动最强劲地区的县议会。官方压制与内部纷争导致多次分裂与重组。大体而言,佃农工会在其发展鼎盛时期由三个集团构成,分别在政治上代表右翼、中间派与左翼。尽管政见有别,它们在以下根本主张上意见一致:(a)法律上承认佃农对土地的永久权利;(b)以货币地租取代实物地租;(c)削减地租;(d)发展合作购销;(e)在村庄推广教育;(f)发展政治活动,以影响地方政府、并在县级与全国政府中争取代表权。

工会会员人数维持到二十年代后期,尽管未达1927年的峰值。1934年起开始下滑。到1941年,激进佃农曾围拢于其周围的佃农工会运动已大为衰竭。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佃农领袖几乎不见踪影。许多工会以国家团结之名“自愿”解散,另一些则在清除被疑有“危险思想”的团体和个人的过程中遭到压制。残存的农民组——织有:(a)少数几个地方性佃农工会;(b)政府扶持的帝国农会(Teikoku Nokai);(c)极端反动、由官方组织的农民爱国会;(d)农业会(Nogyokai)。这些组织的目标,是为政府的农业计划争取佃农与小农的支持。

还有别的因素促成了三十年代佃农工会的衰落,农业萧条或许是其中最重要的。一如工业萧条,它不利于工会主义的传播。日益滋长的民族主义运动,以及某些佃农群体以工会激进倾向为由对工会的反对,也是一个因素。再者,工会在减租或阻止驱逐上屡屡成功,反而造成会员流失:一旦自己对地主的斗争胜利收场,个别佃农便看不出还有什么必要加入工会。

佃农工会的活动并非无人挑战。地主与地区当局合作,组织了地主与佃农的联合工会,它们后来被称为“和谐”工会,或公司工会。其宗旨是通过增加产出、改善购销做法、加强地主与佃农的合作来惠及会员。它们力图以间接的方式改善佃农的境况,反过来惠及地主。正规工会则更直接地处理这一问题,关切佃农的眼前需求与利益。“和谐”工会以温和的目标组建,不带激进倾向,也不受佃农自组工会那种起伏变化的影响。1943年,它们仍有20 8000名会员,而其峰值是1933年的27 9000名——当时佃农工会已几近消失。战争使这些工会人数变得稀薄,到1943年又造成81%的会员集中在山形、福岛两县。

针对佃农工会及其诉求的真正斗争,由日本地主协会进行。他们承认租佃问题的严重,却不愿以自身的代价去解决,宁可维持战前的现状。他们的态度,由1926年——佃农工会正迅速蔓延之际——发表的下面这份声明表露无遗。26

农村当前的困苦状况,不容漠然视之。我们正苦于沉重的税赋。我们的农田荒芜。租佃争议年年加剧。一场大祸已迫在眉睫。难道还不到醒悟并有所作为的时候吗?

铭记我国君臣一体的光辉传统,反思我国昔日民族发展的光荣历史,让我们强调资本与劳动的和谐关系,尤其要培育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和平,从而促进我国农村的发展。那是怎样一伙魔鬼——明明无火却疯狂猛敲火警钟,煽动阶级斗争,挑动佃农、激起对地主的仇恨?倘若任由这些恶毒图谋肆行无忌,我国的国本将成何体统?因此我们决意与持同样理念者携手,唤起公众舆论,确立一项更为妥当的国策。

这份声明并不承认佃农有正当的怨苦,也未就如何应对这一问题给出任何建议。十年之后,状况比1926年更糟,地主却表现出同样的“墨守成规”。在回应政府关于租佃的征询时,地主建议“以规范耕作权的立法,来稳定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这些建议含糊其辞、不置可否。其后数年乃至整个战争期间,他们始终抱持同样的看法。政府任何改善租佃状况的举措,都是在地主的反对声中推行的。

政府的佃农政策(Government Tenant Policies)

日益增多的争议,催生了1924年的《佃农争议调解法》。该法旨在防止争议,并对现有冲突进行仲裁。每个县政府都派驻一名农业租佃官,以在地主与佃农的纠纷酿成严重事态之前加以了结。该法侧重仲裁,而非防止。它规定对争议在法庭上作简易处理,避开民法的繁复程序,交由一名法官与数名公民组成的委员会仲裁。任何一方、或双方共同,均可申请仲裁。争议各方人数众多时,可指定一名代表,或由法庭命令指定此种代表。法庭本身可了结一场争议,也可将其转交仲裁委员会。若争议者请求,法庭必须委派该委员会,这成了通行的办法。若争议各方对委员会的裁决表示满意,裁决即生效,并移交法庭作正式核准。除非裁决“异常不公”,法庭必须予以核准。一经法庭核准,裁决便取得法庭裁定的效力。

争议仲裁是处理租佃问题真正成功的立法行动之一。虽然许多和解是经双方直接谈判达成的,但六成以上的争议依该法的规定了结。一项和解可要求:(a)削减地租;(b)在某一日期前缴纳地租;(c)地租缴清后撤销法庭诉讼;(d)暂缓驱逐;(e)佃农向地主、或地主向佃农作书面或口头道歉;(f)冲突中所生费用由地主与佃农分担。

这类仲裁有助于了结争议,却未根治冲突与不满的深层成因。这类问题需要深入探究日本村庄的经济与社会状况,政府却只作了微弱的尝试。它更愿意促进农业生产的增长。试验场建立起来,施肥、选种的改良与新品种的培育取得了成效。一位日本经济学家把这一计划形容为政府扶持的“一场化学与植物学的革命”。在政府关切农耕技术改良的同时,对农民福祉却鲜有顾及。其后到了三十年代,政府意识到日本乡村出了岔子,补救政策势在必行,但它处理的多半是萧条现象,如农产品价格低落,而回避扰动既定的乡村结构。为改善佃农境遇而提出或颁布的举措分为两类:(a)关涉现行租佃做法者;(b)关涉把佃农提升为自耕农者。

改善租佃做法的举措(Measures to Improve Tenancy Practices)

日益增长的地主与佃农冲突,促使政府组建了一个租佃委员会,以提出主张与建议。1929年,政府的社会政策委员会建议出台一部农业租佃法案,与租佃委员会1926年所作建议相仿。该法案于1931年提交国会,却未能克服地主的反对,始终未获通过。这部拟议中的法律是建设性的,本会有助于佃农。以下是拟议立法的摘要:

  1. 为保障佃农获得短期改良之利,租约的最短期限定为五年。除非提前六个月通知,否则租约期满后佃农仍可继续耕作该地。在向仲裁委员会提出驱逐申诉期间,不得将佃农从土地上撤离。租佃订为无定期者,须提前长达一年通知;此种通知须在主要作物收获之后、播种开始之前给出。

  2. 租约期满时,地主应收购尚未收割的庄稼,补偿为佃农经地主同意所作的农地改良给予补偿,并为佃农放弃对该地的租佃权而向其支付一笔补偿金。补偿金不得超过一年地租。

  3. 遇有以下情形,地主亦得终止租佃:满一年未付地租;两年内未付足相当于一年地租的款项;或三年内有任何一部分地租未付。须给予两个月的催付通知。若属故意不付,可凭两个月的通知终止租佃。对此种催付或通知,佃农在租佃存续期间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诉。地主若拟出售土地,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佃农,并给予其优先购买权。

  4. 佃农得以歉收为由要求临时减租。地主接到减租请求,须在开镰收割前十五天查验庄稼。任何一方若对此办法有异议,则改由公职人员查验,或按佃农委员会所定方式查验。

该法案被搁置于贵族院。1937年,又有一项新法案试图遏制地主任意终止租约的做法,于193842日颁布,即《农地调整法》。但获准通过的版本并未给佃农提供所需的救济与保护。地主可被迫与佃农商谈售地,却不能被要求出售土地。除非给出充分理由,地主不得驱逐佃农,但“充分理由”作宽泛解释,并未在租约方面增强佃农的地位。

日本至今尚未颁布任何立法,去矫正那严重偏向地主的失衡格局。鉴于日本租佃习惯的性质,任何规范地主与佃农关系的法律,都必须以下调地租、以现金而非实物缴纳地租、以及更有保障的租佃为基础。地主视这些条款为对自身所有权的侵犯,激烈抗争,并成功挡住了任何根本变革。

减少租佃的措施(Measures to Reduce Tenancy)

废除租佃的直接办法,是把佃农提升为土地所有者。日本政府沿此方向的尝试始于1922年,规模极小。其后四年里,政府为此向佃农发放的贷款共计日元1400万元,利率3%5%不等。单笔贷款不得超过日元600元,须在十五至二十年内分年偿清。佃农所购土地的面积平均为3亩。

结果并不可观。1922—1925年间佃农所购土地总量估计为10 3195亩。该方案于1926年扩大,其后二十五年内将以3.5%的利率垫付总计日元4亿6800万元。预期年度还款不超过通常的地租额。该计划规定强制征收年度付款,一旦不付,土地便归还“农村现金所”——一家负责为该方案融资的政府机构。一位日本经济学家声称:“设有条款,规定若土地荒废或收成因不可避免之缘由而减少,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年度付款,并延长偿还期限。”27因此人们认为不付款的情形将寥寥无几。

即便这笔扩大后的资金,也不足以大规模推进购地。按当时的地价,总共只能购得174 2172亩,不及佃农所租全部耕地面积的5%。此外,该计划并无任何条款迫使地主交出部分土地。一位日本作者评论道:“现行那套创设并维持自耕农的机制,规模极小,所采行的执行办法也很不温不火。”28这套温和的方案还须克服重重反对,反对的理由是:利率会动摇货币市场,政府出面主办此计划又会使其卷入与佃农的严重纠纷。让佃农得以成为独立农户的设想是稳妥的,但按这样一套方案,这一进程将耗时数百年。政府对此心知肚明。

随着农村动荡日盛,1932年又提出一项规模更大的计划,体现为一部自耕农农地法案,但未获通过。该法案规定发行公债以支付所购土地,再由土地为之取得的佃农偿还公债。任何一年所发行公债的数额不得超过日元8000万元,在该方案运行的三十五年期间总额不得超过日元28亿元。该计划意在每年把26 7093亩出租地转为自耕农的农场,谋求在三十五年内把936 6449亩土地交给佃农,此外还有二十五年方案下将购入的174 2172亩。预计共有1110 8621亩、即佃农所耕土地的30%,将成为他们自己的财产。

该法案招致大量批评,理由是:它缺乏切实条款来确定农地的购买价格;不含强制出售耕地的条款;本应辅以或先行以对租佃习惯的有效规范;且它是让土地所有者借以脱手那些成了负担的土地的花招。29截至1936年仍在运行的唯一计划,是1926年开创的那一项。政府通过发放日元1亿4800万元贷款,协助17 5000名佃农购买了151 7571亩土地。北海道是这项活动的主要中心。在后来那些年里,该县占了全部所购土地的50%以上(表23〔表略〕)。

考虑到1922—1925年起步规模之小,其后年均购地13 9617亩,似可表明进展可观。但进展是表面多于实质。单要购得全佃农所租的土地,就得花上一个世纪;而要在全部出租地上确立农户所有权,则须两百多年。据说成了所有者或半自耕农的那17 5000名佃农,在日本各主要农户类别的统计中只略有反映。19261936年间,半自耕农从231 4000户增至234 9000户,但自耕农户数不变。更值得注意的是,佃农从150 9000户增至151 8000户。在购地量最大、受助佃农最多的1931—1936年间,自耕农减少了2 5000户,半自耕农减少了3 5000户,佃农则增加了2 3000户。

官方数据称17 5000名佃农(1926—1936年)获助成为自耕农,这不能照单全收。佃农向较高类别的流动无法确切判定,它势必被自耕农更大规模地流入佃农阶层所抵销。若任由自耕农失地、沦为佃农,那么把佃农转为自耕农的政策便是徒劳。

1926年方案的不足,在那些支持佃农的人看来一目了然。农民得到了主导政治集团的扶助。一俟军方出手相助,用前首相斋藤实的话说,农村问题立刻就“烧了起来”。19301114日滨口雄幸首相遇刺、数月后身亡,农村的不满对此负有部分责任。此后日本政界要人接连遇刺、乱人眼目,30其背后动机都染上了军方与农村利益相结合的色彩。

土地改革成了1930年代每一个重要集团的口号。军队要的是村庄安乐太平。军队与农业之间纽带紧密,正如荒木大将所言,“农业人口构成日本的第一道防线”。制造业利益集团意识到,农民购买力的急剧下降使他们蒙受损失。他们赞成农业改革,因为想打消那种认为工业进步是以牺牲农业换来的看法。专业阶层也欢迎改革。工业工人亦然,他们指望农民经济状况的改善能减少廉价劳动力涌向城市。

人们拟定了众多方案。1937年开启了一项二十五年计划,以协助佃农成为自耕农。该方案不如人们可能预期的那般雄心勃勃。就拟支出的日元10亿元和拟购入的619 7761亩而言,它的规模小于1932年所设想的计划。给农民的贷款利率为3.2%,按不超过当时地租的水平分期偿还。这项方案一如前两项,回避了日本土地制度的根本弊端。

统计结果见表23〔表略〕。19371943年间,所购土地比前面那七年少,所涉佃农人数也较少。1944年出现了一场空前的活动高潮。受助购地的佃农,无法以自耕农、半自耕农和佃农人数的变化来解释。农民现金的积累,以及许多所有者维持土地耕作之艰难,无疑助长了所购地面积在最后关头的激增。

无论战时还是和平时期,租佃都是日本农业的一个主要社会经济问题。日本政府未能建设性地处理这一问题,并不意味着租佃习惯无从改善。政府强调的是自助、精神再生之类无形之物,却忘了亟需的补贴与公道的地价。“村庄最要紧的需求,不是国家补贴,而是农民为靠一己之力实现经济复元而拿出的主动性,”一位前财政大臣说。但佃农无法靠自己提升其水平。这需要土地所有者作出激烈让步,并需要国家的大笔支出,而这些会带来农业关系的变化,并使1930年代庞大的军费开支有所削减。两种风险政府都不愿冒,其援助佃农的努力便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土地改革的根本因素(Factors Underlying Land Reform)

颁布《土地改革法》一事,留给了战败后的日本去办。该法的条款、其施行及其对日本农业经济的影响,将是另一篇报告的主题。在拟订该方案时,曾考虑过许多问题。

土地短缺使得彻底根除租佃不大可能。佃农的处境可通过以下办法改善:(a)协助其成为所耕土地的所有者;(b)在不变动现有产权的前提下改善佃农的身份地位。唯有沿这些方向持续行动,才有望让耕种土地的人在农业收入中获得较为充足的份额。

佃农中的土地所有权(Land Ownership among Tenants)

一项确立自耕农所有制的改革,其价值不容否认。地主与佃农纠纷的根本起因,在于两拨人依赖同一块土地、而所分得的回报又不均等。一旦佃农转为所有者,利益冲突便会消失。以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取代赤贫化的租佃,将改善国民经济与社会政策。所有权是发展和维持土地生产力的最大资产。日本人深知自耕农所有制的好处,下面这段话即可为证:“新确立的自耕农对自有土地的天然眷恋已大为增强。他们如今施肥比从前更充足、改良土地更精心,为提高地力、改进产品质量而不遗余力。许多情形下产量确实增加了”31。战败后的日本极其需要最大限度的地力产出。因此,让大多数日本佃农取得土地最为可取。真正的问题是:应当由谁来取得?应当取得多少土地?佃农又应在什么条件下取得土地的产权?

通常情况下,日本农民的经济地位不容他买地。国家必须购地转售给农民,或提供信贷以使佃农能够购地。地价不得过高,且须由国家政府厘定。倘若由佃农而非国家去同地主打交道,他可能被要求支付既定价格再加上地主索要的任何加价。土地的争夺太过激烈,指望佃农或地主遵守官方价格是不现实的,这种无视会使土地改革的主旨落空。因此,国家政府必须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

再者,在日本的村庄里,佃农与地主之间逐户商谈会把任务的完成拖到理想期限之外。地主以拖延战术从中作梗将成为常态。唯有中央政府出面、设定购买日期与价格,才能保证及时移交。国家政府应通过农林省、大藏省等中央机构,代佃农承担起取得土地的任务。地方机构可协助在佃农之间分配土地。一旦局限于这一角色,那些不抱同情的农业协会就难以阻挠改革。

地主除非按自己的价钱否则不愿交出土地。这就使得强制售地成为有效改革方案的必要之举。日本自1922年以来诸般努力的失败,可追溯到一点:在土地所有者不愿出售之处,缺乏征收的条款。强制出售已为别国所采行,英国就曾引入此法以加快租佃改革。

为转售给佃农而从地主手中取得的土地数量,主要取决于方案的范围。若想彻底废除租佃,就必须购买无地佃农所租的1578 2740亩,以及半自耕农所租的2306 7082亩,合计3884 9822亩。

强制出售每亩出租地,既不可行也不可取。许多地主拥有出租给佃农的小块土地,他们会要求保留耕种自家部分土地、自己成为自耕农的权利,没有正当理由不准这类请求。再者,购买每亩出租地会造就一个没有佃农的日本,出于经济和社会的缘由,这并不可取。一定数量的租佃——只要佃农权利得到妥善保护——作为一种土地保有形式势必长存。因此,从法律上禁绝一切租佃,并不符合日本农村社会结构灵活性的利益。

为转售给佃农而须购买的土地数量,必须基于这样一个前提来确定:推进佃农中的土地所有权,并不排除一部分土地仍由佃农耕种。要精确判定每种情形下可能需要多少土地是困难的。倘若个体农场的规模、以及单个土地所有者可拥有的农地总量被限制在3町(约455分),那么约五分之四、即3035余万亩将可供政府购买转售,仍有607余万亩留给那些继续当佃农的人。

价格是政府购地的关键要素,可能使一个原本规划周密的方案归于失败。一位日本作者指出,要使佃农变所有者的计划成功,就必须以自耕农农地的合理价格为基础。32高价一直是日本及别国自耕农所有制发展迟缓的主因。自1922年以来,创设自耕农所有制时的地价由自由契约确定,唯一的法律限制是“土地的购买价格不得超过标准价33以及土地所在地的通常价格”。34当局力图防止价格进一步上涨。即便他们成功了,佃农又按官方规定购地,那价格仍嫌过高。

这里涉及两个相关因素。第一,“标准价”和“地方通常价格”是以当时高得离谱的佃农地租为基础的。“既然现行农地租一般被认为过高,那么这样算出的标准价就难免高得失当。”35第二,对土地的激烈争夺,在决定日本的高地租与高地价方面最为关键,由此造成一个远高于土地生产价值(资本化的盈利能力)的高市价(“地方通常价格”)。36

高地价对佃农变所有者方案的不利影响,在政府之外的日本各界已被察觉并受到批评。他们坚称“在此种情形下不可能取得成功——该计划是为帮助土地所有者甩掉不中用的土地、并维持佃农地租和地价而设的”。37批评者指出,土地改革方案若要从旧方案过去的错误中获益,政府就不应以现行地租为基础来厘定价格。他们建议地价应按其生产价值来确定,要求迫使土地所有者按降低后的租额出售土地。若想让改革达成其目的,就应取消土地的市场价格。向佃农转售土地应包括:(a)小额年度付款;(b)低息贷款;(c)长偿还期;(d)在贷款全部偿清之前,国家对所购土地的使用与处置施加限制。

出售的条件应使土地稳稳落在佃农手中。倘若售地计划要求一笔可观的首付或较短的摊还期,新所有者对土地便只有薄弱的把持。担心被取消赎回权的新所有者,会面临一种与佃农相似的保有不稳。把过高比例的收入用于偿付新购土地的所有者,处境与那些把过高比例农业收入用于交租的佃农并无二致。

1926年方案就说明了这一点。本金的年度付款不得超过购地之前的年地租,而新的小所有者还须在这一通常已很沉重的负担之外,加付贷款利息(诚然利率很低)、田赋以及佃农无须缴纳的其他赋税。在这种条件下的土地所有权,未能改善农民低下的经济状况。

固定的年度付款帮着让农民实现永久所有权的努力归于落空,因而是增加了租佃而非减少了租佃。一项土地所有权计划应规定弹性付款,以容许作物产量和农产品售价的变动。

在那些已推行土地改革方案的国家,付款的条件各国做法不一,但通常包括较长的偿还期、政府低息大额贷款,以及缓付安排,好让新业主积攒一笔储备,在新营生中站稳脚跟。日本政府权衡了外国成功经验中的种种因素,加以变通,用于新的土地改革方案。

佃农一旦从政府手中拿到购地契约,地价又一旦上涨,便可能动心偿清贷款,把全部或部分土地高价卖出获利,土地所有权遂落入非农者之手。任何土地改革方案都应设防杜绝此患。日本政府认识到,要防止此事,要么在最初约定的偿还期满之前不得收受尾款,要么禁止业主在偿还期满之前处置该地产;此规则的例外,由政府酌定。

要让新业主在土地上牢牢立足,对凭借国家之助所得农场的占有权,还须另设法律限制。新业主应以一种能保持土壤肥力的方式耕作,不得转租或出售持有地的任何部分,也不得凭遗嘱把持有地随意转让给自然继承人以外的人。倘若他企图如此,国家应有权收回占有,按原价买回该地产,并补偿占有者所作的任何改良;或者准许业主处置其权益,但受让的买主须经国家批准。前佃农在偿清欠国家的债务之前,不得私自抵押持有地;其信贷亦应受限,以免持有地为偿还私债而遭扣押。除这些限制外,新业主应享有土地所有者的一切权利和特权,不再对国家负有任何义务。

改进租佃做法(Improvement of Tenancy Practices)

无论怎样推广所有权,日本仍将有大量土地由佃农耕种。即便日本所有佃农和半自耕农都成了业主,也势必还会生出某种租佃。卜凯(Lossing Buck)把促成租佃的诸般因素归纳如下:

工商业机会的兴起,使许多业主把农场租出去、迁往城市。改营他业、退休、患病或亡故,也都不免带来一定数量的出租。这种出租似乎是可取的,因为它在这些过渡时期大大帮了当事人的忙。一个人改农为商以后,未必能立时把土地脱手。兄弟分地,也可能使一兄宁愿把自己那份租给另一兄。农地的继承人则可能出于眷恋祖宅、依恋乡邻一类情感而保留土地,因而宁出租而不出售。农民也可能能力有限,无法独力经营一座自家的农场。

要支持租地、反驳那种把耕作限于自耕农一种人的想法,还可举出别的理由。一个农民可能发觉,家庭劳力不足以妥善耕种自己拥有的全部土地,而另一个农民相对于实际耕种的土地却劳力有余;多租一块地,便能两全其需。有些农民可能宁愿不把资本套在地契上,而用它来租地——而非买地——以耕种大得多的面积。或许最有说服力的一点是:只要租佃条件有利,许多日本农民会宁要租佃而不要所有权。

土地改革还应考虑修订那沿袭数百年的租佃做法。佃农的议价能力若不改善,即便最好的租佃立法也可能形同虚设。只要土地的需求大于供给,议价对等就难以实现。下列各条可改善佃农的经济地位:(a) 长期书面租约,任一方均须按约定发出适当通知后方可终止;(b) 以现金支付的公道地租;(c) 无故终止租约时,补偿另一方所受的不便或损失;(d) 严重歉收或物价骤跌等紧急时期,限制佃农的支付额;(e) 地主与佃农分担部分种作开支(如化肥);(f) 佃农所作可拆移的改良物,应由其在租约终止时拆走(对佃农无法拆走的改良物,如土壤与灌溉改良,应予补偿);(g) 有助于提高土壤生产力的各项措施;以及 (h) 廉价信贷、物价稳定和改善的销售设施。38

这些健全租佃做法的要素,在日本几乎闻所未闻。多数租约都是口头的,条款往往含糊不全,许多要项任凭记忆的不确或日后的口角去定。这就需要一份书面租约,条款完整陈明,签订前由佃农和地主双方清楚领会。一份长期书面租约规定公道地租,给佃农以耕地上的保障与稳定,便能改善其经济地位。改善经营同样重要:一份让佃农在确定期限内对土地享有稳定而牢靠权利的租约,会促使他为农场的最佳开发用心谋划。

日本政府自1945年以来采取的措施,已使地租大幅下降。但粮食危机一旦过去,现行规定能否延续,并无把握。高额地租一直是酿成棘手的地主-佃农关系和佃农贫困的重要因素:地租侵占了太多农业收入,佃农无从经济地经营。这种地租建立在地主的强势议价地位之上,而这地位又源自众人对那相对狭小的耕地的激烈争夺。租佃做法但凡有所改进,都要求彻底修订地租。

公道地租在日本难以确定。确定公道地租,大概最好的办法是依据两点:(a) 土地的生产价值,(b) 各方在物料、设备、税费和劳务方面所作的贡献。把各项投资和农场经营开支一一列出,给各项赋以适当价值,便能相当好地估算各方贡献的轻重,进而算出收入的分配。地租大概须削减约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视各别情形而定。

减租给佃农带来的好处显而易见。收入将大减的前景,会迫使许多小土地所有者亲自耕种或雇工耕种,从而排挤掉一批无他业可投的佃农。减租还会拉低地价,这是一种有益的效果:地价下跌、回报不定之时,非农者便不会动心把钱投在土地上,佃农购地或可因此变得容易些。

从佃农的角度看,现金地租是对实物缴纳的一种可喜变更。多数日本佃农宁愿按每单位水田缴固定的现金地租,正如旱田缴租那样。地租既已减低,佃农便承受得起价格和产量变动的风险。佃农若与地主订立一种浮动比例的契约,二者便能公平分享农产品涨价的好处;物价跌至低位时,公道亦得以维持。这一办法使现金地租以佃农就其产品所得的价格为据。

租约含有“改革”条款的佃农,会比从前更乐于购置设备、保养房屋、多施肥料,并以其他种种方式更用心地经营土地,不遗余力地提高地力、改善产品质量。外国——尤以英国为著——的经验表明,许多农民只要能得到一份好租约,便宁租地而不买地。无须拥有土地便可获得土地上的权益,从而腾出资本用于经营开支或重大改良,而不必套在一纸地契上。调查显示,多数日本佃农会选择土地所有权,但也有些人或许愿意在日本政府所立改进租佃做法之下继续当佃农。日本的土地改革应当双管齐下:既改善佃农身份,又在佃农中扩展所有权。

局部或彻底土地改革的限度(Limitations of Partial or Complete Agrarian Reform)

土地改革的首要准绳,是日本农民的经济福祉。租佃做法改进、所有权在佃农中扩展,经济效益甚大:从前佃农须向地主缴交的那一大部分收成,将留归自家消费或出售;其购买力提高,又会惠及工业、各行各业与各专门职业。然而,佃农经济境况的改善不应高估,因为日本没有足够的可耕地供养这庞大的农业人口。

若把日本全部耕地平均分配,每户持有地仅为152分,比估计的有利可图面积还差近121分。在可行精耕蔬果的近郊地区,耕种121分或182分,或可产出足以养活一个农家的收入;但在多数地区,农民主要靠稻米、其他谷物、蔬菜和桑叶谋生,这样小的地块难以养活一家。佃农身为佃农,其境遇若要改善,可耕面积须大到能让他们把所租持有地翻一番或两番。然而日本的可耕面积无法大幅增加,除非农业人口急剧减少。靠土地改革对日本农业经济所作的种种改变,并不能在多大程度上缓解土地的压力。在现行作物制度、地形和设备之下,日本对可耕地的利用已臻充分,高单产即是明证。用以维持最高产出的劳动力,多于实际所需;从土地、劳力和设备来看,对农业资源作更经济的利用,只会徒增过剩劳力的储备,催生对替代职业的需求,而这是农场无法提供的。因此,要缓解日本“人多地少”的难题,不仅须靠土地改革,还须靠更大力度的工业化、商业的扩张以及旨在吸纳和调控过剩农村人口的其他措施——这一点至为重要。

附录一·书面协议的类型(Annex 1. Types of Written Agreements)

佃农的租地申请

所租土地的位置 所求地块编号 字(部落)39 村(山形县) 40 所租土地的面积 41 42 43 土地价值(单位:日元) 以稻米缴纳的地租(俵——须双层包扎;每俵盛稻米7244

因耕地不足,恳请您将上述以及所附地图所示的土地,自大正45起租与我。倘蒙允准,我必按时缴租,每年十一月底或之前以上等稻米缴纳。如有迟延,我的保证人定当代我缴付,使您不致因此延误而蒙受任何损失或麻烦。使用您的土地时,我向您起誓:决不越过地图所定的地界。您若需用此地,随时可以收回。我签署此据,以备日后查考:

立据日期 大正 佃农姓名住址 (印)46 保证人姓名住址 (印) 土地所有者住址 号 字 其姓名 山形县

租佃契约纲要

所租土地的位置 号 字 村(神奈川县) 水田 旱田 水田 合计 旱田

每年以稻米缴纳的地租 糙米

租佃期限 五年:自大正(月) 至大正(月) 租佃期限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予延长。

  1. 租佃自每年41日起,至次年331日止。用作地租的稻米须为乙级,经检验,于每年1225日或之前送交您所指定的地点。

  2. 如因不可避免的灾害致使收成意外减损,以稻米缴纳之地租的折扣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3. 佃农若欲在契约期满前自行终止租佃,须于8月至10月期间将此意通知地主,以征得其同意;土地将于次年1月收回。

  4. 契约若由土地所有者自行终止,须于拟采取行动前三个月通知佃农。地主可缴付一笔事先经双方妥为商定的违约金以收回土地;租约的终止只能在收割庄稼之后进行。

  5. 未经地主许可,不得将土地用于约定以外的用途,亦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

  6. 所租土地的一切税赋或公课由土地所有者承担,其他开支由佃农承担。

谨向您保证遵守上述契约,我签署此据,以备日后查考。

立据日期 大正 佃农姓名住址(印) 保证人姓名住址(印) 保证人姓名住址(印) 土地所有者姓名住址

完整租佃契约

收入 印花(印) 位置:埼玉县北足立郡志木町立字157号。 面积:水田一反零三步。 地租:以稻米缴纳二俵(每俵盛四“斗”)及二“斗”一“升”。 我按下列契约租用您上述土地:

  1. 上述地租应于每年1220日之前缴纳。

  2. 租佃期限自120日起至次年120日止。但本期限届满之前,若任一方均未提出解除契约,契约可再延续一年。

  3. 佃农不得转让租约,不得转租土地,亦不得让他人耕种该地。

  4. 土地所有者随时可不顾佃农处境收回所租土地,佃农不得异议。

  5. 缴付迟延时,保证人与佃农应连带缴纳地租。

  6. 诸如更改水田间的田埂、改变土地形态或迁移田中泥土等行为,一律禁止。

  7. 约定堤内须种中熟稻,堤外须种早熟稻。佃农若不履行这些条款,则不论其有何困难,地租仍须照上述缴纳。

  8. 俵须按规定仔细包扎。

  9. 用作地租的稻米须仔细备办,决不可含青粒、碎粒或潮湿之米等;米须干燥,即便未包扎之米,亦须同等质量。

  10. 即便地租不足4“斗”而多于2“斗”,佃农亦须以一俵包扎送交地主。

  11. 不论佃农处境如何,若收成总量不足规定地租之数,佃农不得请求减租。

  12. 佃农到了须归还土地之时,若不立即搬走其农具或其他器物,土地所有者可予没收,或令他人搬走、费用由佃农承担。遇此情形,佃农不得提出任何异议;纵使这些器物为土地所有者处置,亦不得提出异议。

  13. 佃农到了须将土地归还土地所有者之时,不得向土地所有者索取任何补偿。

  14. 佃农若违约,契约无须通知或经任何其他程序即告失效。

  15. 地租缴付迟延时,土地所有者可依法强制其缴付。

  16. 土地所有者若将土地转与另一佃农,本契约自动失效。

谨向您保证遵守上述契约,我签上姓名。

立据日期 昭和十三年(1938年)121日 佃农:埼玉县北足立郡志木町2720号,三上健三郎(印) 保证人:埼玉县北足立郡志木町2882号,永岛德次郎(印) 土地所有者:西川先生

本章完
注释46

注释

  1. 稻米与蚕茧。

  2. 脇川清英(Seiyei Wakukawa),《日本的农业租佃制度》(“The Japanese Farm Tenancy System”),未刊手稿。

  3. 1868年,明治天皇登基,开启“开明时代”,止于1912年。

  4. 日本农业极具特色的二熟与多熟制,使实际收获面积增加三分之一。据此计算,每户平均收获土地当为219分。

  5. 脇川(S. Wakukawa),《日本的农业租佃》(“Japanese Farm Tenancy”)。

  6. 同上书。

  7. 安德鲁·J. 格拉日丹采夫(Andrew J. Grajdanzev),《日本农业统计》(Statistics of Japanese Agriculture,纽约:太平洋国际学会,1941年),第9页。

  8. “小作”(kosaku)一词意为土地租佃或佃农,于德川政权时期开始使用。德川王朝立于1603年,掌权直至1868年。

  9. 安德鲁·J. 格拉日丹采夫(Andrew J. Grajdanzev),《日本农业统计》(Statistics of Japanese Agriculture),第13—14页。

  10. 卜凯(Lossing Buck),《中国的农场租佃》(“Farm Tenancy in China”),未刊稿,第2页。

  11. 那须皓(Shiroshi Nasu),《日本农业面面观》(Aspects of Japanese Agriculture,纽约:太平洋国际学会,1941年),第19页。

  12. S. 川田(S. Kawada),《日本与朝鲜的佃农制度》(“Tenant System in Japan and Korea”),《京都大学经济评论》(Kyoto University Economic Review1926年),第40页。

  13. 一反——约149厘。

  14. 木村孙八郎(Magohachiro Kimura),《日本的农村问题》(Japan’s Agrarian Problems,日本外交协会,193712月),第12页。

  15. 原文以“石”计;一石约合180升。

  16. 《自耕农所有制的创设》(“The Establishment of Peasant Proprietorship”),《京都大学经济评论》(Kyoto University Economic Review193612月),第61—62页。

  17. 原田修一(Shuichi Harada),《日本的劳动状况》(Labor Conditions in Japan,纽约,1928年),第84页。

  18. 这与地主和自耕农在教育上的平均花费——分别为日元427元和日元29元——形成对照。

  19. 那须皓(Shiroshi Nasu),《日本的土地利用》(Land Utilization in Japan,东京:太平洋国际学会,1929年),第198页。

  20. 出自表17〔表略〕。家计预算调查的部分结果见安德鲁·J. 格拉日丹采夫(Andrew J. Grajdanzev),《日本农业统计》(Statistics of Japanese Agriculture)。

  21. 矶部秀俊(Hidetoshi Isobe),《日本农业的劳动状况》(Labor Conditions in Japanese Agriculture,宇都宫农业专门学校,1937年),第66页。

  22. 由县厅农业局实施。

  23. E. 赫伯特·诺曼(E. Herbert Norman),《日本的士兵与农民:征兵制的起源》(Soldier and Peasant in Japan: The Origins of Conscription,纽约:太平洋国际学会,1943年),第41页,文中称:“在汇集明治初期农村动荡的标准文献集中,共提到260次农村暴动和14次较大城镇的起义;明治统治的头十年里,同一来源提到185次农民暴动。”

  24. 关于争议的数字仅代表那些公开的争议。实际的不满想必比官方数据所显示的更甚。

  25. 那须皓(Shiroshi Nasu),《日本农业面面观》(Aspects of Japanese Agriculture),第20页。

  26. 《工业与劳工资讯》(Industrial and Labor Information,日内瓦:国际劳工局,1929927日),第492—93页。

  27. S. 川田(S. Kawada),《自耕农农场的创设与维持》(“The Establishment and Maintenance of Peasant Farms”),《京都大学经济评论》(Kyoto University Economic Review192371日),第81页。

  28. 八木芳之介(Yoshinosuke Yagi),《当前的土地问题与自耕农所有制的创设》(“The Current Land Problem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Peasant Proprietorship”),《京都大学经济评论》(Kyoto University Economic Review193612月),第72页。

  29. 同上书,第73页。

  30. 藏相井上准之助于193229日遇害;三井庞大财阀的常务董事团琢磨于193235日遇害;首相犬养毅于1932515日遇害。

  31. 八木芳之介(Yoshinosuke Yagi),前引书,第78页;引文出自农林省19357月关于创设自耕农所有制之成效的报告。

  32. S. 川田(S. Kawada),《自耕农农场的创设与维持》(“The Establishment and Maintenance of Peasant Farms”),第95页。

  33. 以农地租减去田赋、田赋附加税及类似地方税额之后,除以某一指定利率,求出土地的资本价值而得。

  34. 农林省,1926521日,第3节,第10号法令。

  35. 八木芳之介(Yoshinosuke Yagi),前引书,第80页。

  36. 那须皓(Shiroshi Nasu),《日本农业面面观》(Aspects of Japanese Agriculture)一书第129—130页有云:“土地的实际价格,通常高于由利润资本化算出的理性化土地价值。其中缘由,可举出与土地所有权相联的社会声望,以及农民占有更多土地的本能欲望。然而,决定地价的最大因素,还是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激烈争夺,尤其是在日本这样人口稠密的国家。于是佃农有时不惜提出异常高的地租,代价是损害其劳动所得及其他支出,由此便有了土地所有者相对较高的净收益。这一收益资本化所得的等值,便成了土地的最低价格。然而实际价格通常要高出不少。”

  37. S. 川田(S. Kawada),《自耕农农场的创设与维持》(“The Establishment and Maintenance of Peasant Farms”),第98页。

  38. 这些原则纳入了许多改进租佃做法的方案,并归纳于:《总统委员会报告·农业租佃》(“Farm Tenancy”,华盛顿,19372月)。

  39. 字(Aza)——部落(buraku)的行政称谓。一个部落是约二十户人家构成的社会经济单位;一个字可含一个或多个部落。

  40. 郡(Gun)——县下行政单位。

  41. 一反约合149厘,即十分之一町。

  42. 一畝约合15厘,即十分之一反。

  43. 一步约合半厘,即三十分之一畝。

  44. 原文以“斗”计;一斗约合18升。

  45. 大正时代——自1912731日至19261225日。

  46. 正式文件上的日本人姓名须附以本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