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便是拉迪金斯基(Ladejinsky)在前一篇文章中提到的那份说明。它采取了备忘录的形式,呈送给雷蒙德·穆尔(Raymond Moyer)——中国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农复会,JCRR)两名美方委员之一。转交这份备忘录时,拉迪金斯基写道:“我还要补一句,这些委员会充分证明了自身存在的价值,因为日本的土地改革方案,若没有它们,是不可能推行下去的。”由此也就不难理解,拉迪金斯基何以始终极为看重实施环节在土地改革中的作用。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他对地方委员会培养农村新一代领袖这一职能的看法。将近十二年后,访问印度尼西亚归来,拉迪金斯基把这份备忘录的一份副本转交给曾与他讨论过土地问题的土地改革部长萨贾沃博士(Dr. Sadjarwo)。在转交函中,他写道:“我请您审阅它,并非暗示日本的办法就一定适用于印度尼西亚的乡村情形。……然而,我确实想再次重申:即便在日本这样行政机器运转良好的国家,改革若没有这些委员会,也无法推行。从真切的意义上说,是它们确保了改革的成功。”
这份备忘录未署日期,想必是在1949年9月下旬台湾的实地考察刚结束后不久完成的。
土地改革方案的行政管理之责,以及通过购买与转售来实际转移土地所有权之责,都交付给了各级土地委员会。所颁布的立法规定:选举产生地方与府县两级委员会,并由内阁任命一个中央土地委员会。
地方与府县土地委员会的民选委员,由三类选民的代表组成,三类划分如下:(a)佃农:从事耕作而不拥有任何农地者,或所耕之地达到自有之地两倍者;(b)地主:不耕种自有土地者,或所拥有土地达到自耕之地两倍者;(c)自耕农:耕种自有土地、但不属于前两类者。
地方土地委员会(Local Land Commissions)
各市、町、村的地方土地委员会民选委员,包括五名佃农、三名地主和两名自耕农,任期两年,象征性年薪日元200元。府县知事有权再任命三名委员,但这些被任命者须经民选委员请求并一致批准。主席由民选委员从自身行列中选出。若陷入僵局,则由府县知事从那三名额外任命的委员中指定一名主席。地方土地委员会的组成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变更,但代表的比例始终不变。
有资格在地方土地委员会投票或参选者,须年满20岁,并须是耕种着以下面积土地的家庭中的直系成员:在日本本土耕种一反(tan,四分之一公顷)或以上,在北海道耕种三反。
依法律规定,对自己代表不满的选民,可以要求其辞职并安排重新选举。
罢免委员的程序如下:
- 要求某一特定委员辞职的请愿书,须由与该委员同一类别内的多数有资格选民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市长或村长。罢免请愿将波及该单一类别内的全体委员。
- 罢免选举由市长或村长在罢免请愿公告发布后两周内安排进行。在罢免选举中当选的委员,任满其前任的余下任期。
委员会中保持中立的被任命委员,可由府县知事免职,但须经民选委员一致同意。
土地的实际购买与出售,由地方土地委员会执行。作为土地改革方案的执行机关,这些委员会权力广泛,行使时所受政府干预极少。这些权力包括:(a)为每个村庄拟订购买计划;(b)确定土地是否适于购买;(c)确立购买者的资格;(d)裁决需作非常或特殊处理的案件,并批准免于购买条款约束的案件。除依法律条款购买须强制出售的土地外,地方土地委员会还获权为政府购买其他主动求售的农地,并批准政府购买牧场、垦地、宅基地、建筑物和设备,以便利佃农取得土地所有权。一切所有权的转移,以及租约、地上权或其他权利的转移和注销,都须取得地方土地委员会或府县知事的批准。委员会还调解佃农争议,裁定农租的数额。委员会的会议向公众开放,会议记录随时可供公众查阅。
府县土地委员会(Prefectural Land Commissions)
府县土地委员会由十名佃农、六名地主和四名自耕农组成,他们由地方委员会的成员选举产生、并从其成员中选出。农林省(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可再任命至多十名委员。府县知事任主席。府县土地委员每出席一次半月例会,可领取日元60元。
府县土地委员会主要充当复核地方土地委员会决定的机构。它们须批准农业设施、宅基地、建筑物和草地的购买与出售,并须裁决地方委员会所允准的免除案件。它们还充当上诉机关,凡对地方委员会决定不满的地主或佃农,均可向其呈交案件请求复核。若佃农仲裁未获成功,府县委员会便提交解决争议所必需的详细意见,所涉争议关乎租佃的延续以及租佃协议条款的修改。其他职责还包括:办理农地的交换、分割与合并;为无主土地和渔业权拟订购买计划;结合中央土地委员会所允准的平均保留比率,确立府县辖区内的亩数标准;以及就地方委员会提交给它们的其他一切事项作出裁断。
中央土地委员会(Central Land Commission)
中央土地委员会由府县委员选举产生的八名佃农和八名地主,外加全国性农业组织的两名代表,以及由内阁依农林省大臣推荐而任命的五名农业专家组成。农林省大臣任委员会主席。中央土地委员可领取日元200元差旅费,外加每出席一次月例会日元105元。
中央土地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国性的土地改革政策,例如:(a)将法律所允准的全国保留平均额逐一分解到各府县;(b)确定为农业设施、无主土地、草地和建筑物定价的依据;(c)确定年度分期付款额与作物价值之比;(d)在法律所定限度内确立地租等级。
选举前登记与宣传运动(Pre-election Registration and Information Campaign)
实施基本土地改革立法的第一步,是为土地委员会选举作准备,将所有属于土地所有者、自耕农和佃农各类的合格选民登记在册。准选民在日本各地的村、町、市公所登记自己的姓名、出生日期、永久居所,以及所拥有或所耕种的土地面积。选民名册自1946年11月5日起公开供公众查阅十五天,村长在各投票点备有副本。1946年11月30日,全国选民登记完成。
为筹备定于12月20日举行的选举,农林省向所有府县政府官员下发指示,明确他们在为即将到来的选举作充分提前宣传方面所负的职责。1946年12月12日,各知事被告知:他将依法对在其府县内妥善传布选举程序信息负责。他还奉命召集所有下属地区首长开会,以确保该省为告知农民其在土地改革立法下的权利而准备的63万份海报、通告和小册子得到充分分发和流通。这些印刷品包括:(a)30万份通告,解释农业委员会的职能与职责以及选举所循程序;(b)30万份通告,解释法律的基本条款;(c)3万份小册子,解释土地改革立法文本,用以指导负责执行的公务人员。这场宣传运动还辅以向日本各地农村报纸发布的新闻稿和一系列广播节目。
地方土地委员会选举(Local Land Commission Elections)
农村土地委员会选举如期开始,于1946年12月31日完成。所循程序大体上与管辖市、町、村议员选举的程序相同。对选举结果的统计显示:共组建了1 0777个地方土地委员会,但其中只有52%(5600个)真正经选举产生。其余48%(4732个)由村长发布公告而就任,因为候选人数与待补席位数相等,依《农地调整法施行令》(Agricultural Land Adjustment Law Enforcement Order),候选人可不经竞争而当选。占领当局随后的实地调查显示:75%至80%的土地委员被其选民认可为满意;未举行选举的多数情形中,候选人的遴选都依民主程序完成;但也有少数几例,有迹象表明投票受到既得社区利益的操控。鉴于这一调查结果,农林省立即采取措施,通过一切可用的宣传媒介,让农民知晓自己依法享有罢免那些不代表自己的委员的权利。府县知事获得具体指示,要在所有农村地区散发30万份通告,解释在多数选民对其代表不满的社区中请求并安排罢免选举的程序。
府县土地委员会选举(Prefectural Land Commission Elections)
为确保有关遴选府县土地委员程序的信息得到妥善传布,府县土地委员会选举的日期推迟到了2月20日。这场选举于2月25日在全部四十六个府县完成,采用两种划分选区的替代方法进行。一种方法把整个府县作为单一投票选区,选出由十名佃农、六名地主和四名自耕农组成的委员会。第二种方法则设两个投票选区,每个选区选出五名佃农、三名地主和两名自耕农,作为府县委员会的代表。
1947年2月期间,农林省要求所有府县知事呈报合格候选人的姓名与履历,以供考虑作为府县土地委员会的中立委员。府县土地委员会的全体民选委员,在获准对委员会的被任命委员作出裁定之前,均依整肃指令接受了审查。所有被任命委员则在就任之前依次接受审查。
中央土地委员会任命(Central Land Commission Appointment)
中央土地委员会的拟任命候选人由农林省遴选,并于三月接受审查。拟任命者的姓名与履历名单随后呈报内阁批准。中央土地委员的最终任命于1947年3月26日获得确认。
土地改革的成人教育意义(Adult Education Aspects of the Land Reform)
各土地委员会所履行的职责,催生出一种成人教育,其意义无论怎样估量都不为过。委员会中的佃农委员,许多人在1947年初对其新职务显然局促不安、缺乏底气,到1948年却已是老练的行家里手。因为这期间他们已在无数次交易和决策中担起了责任。农业土地委员会的遴选,给全体成年农业人口——佃农与所有者一样——提供了一个机会,就一桩与村中各方都切身相关的事情投票。委员会的组成本身就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佃农的利益将由佃农自己来维护,而不是像日本农村传统格局那样,由某个代他们行事的人来维护。
1946年12月农业土地委员选出后不久,他们便着手探究自己的任务。第一阶段是购买不在地所有者和法人的耕地,因为这些购买不涉及在购买之前先确定保留比率这一复杂事务。随后是购买寺庙和神社出租的土地,再后是购买在地的所有者经营户的土地,以及由僧侣或教众团体经营的寺庙和神社的土地。多数村庄的最高保留比率约为3町(cho,约44亩9分)。
1947年初,在一些村庄,尤其是日本南部的村庄,对于土地改革究竟会不会真的推行下去,疑虑相当多。有迹象表明,许多佃农想稳妥行事。他们想拥有土地,若可能的话;但由于并不绝对确定土地会卖给自己,他们又想维持自己与那些出租土地的地主家族之间传统的、已被接受的关系。
随着委员会按计划推进购买方案,尤其是当土地的转售开始时,委员会成员身份在村中的分量大为增加。直到那时,也唯有到那时,佃农委员实际握有权力这一点才变得清楚起来。每过一周,委员会、尤其是其佃农委员的声望就增添一分。直到土地转售开始之前,许多佃农委员都不清楚自己究竟处于何种境地。他们多数似乎都假定:委员会中的地主委员是迫于压力才配合这一方案的,一旦有机会推翻正在进行的事,其自身的利害感就会引他们朝那个方向走。这种心态随着土地转售的实际展开而烟消云散。
土地的购买与转售是复杂的事务。在每个村庄都牵涉成百上千块小地块,各有各的大小和形状;此外,还有许多附带林权或其他权利的地块须加处理。不止于此,有些佃农家庭无法购买,因为他们所佃种的地块并不出售;也就是说,那些田地可能是某个所有者经营户在其保留权范围内、超出自耕面积而得以保有的。这类佃农往往想买地、也有资格买地。委员会有时巧妙地在不在地所有者与那些仍可由在地经营户租种的土地之间安排地块交换。这种情形下,佃农能买地之前须先完成两宗或更多宗交易,这意味着委员会要做额外的细致工作。当注意到下面这一点时,所牵涉细务之繁巨便不难理解了:在一个村庄里,购买与转售涉及的土地约有1 1000块,而在另一些村庄,这个数目在2000至4000块上下。
委员会的书记在整个方案中扮演了极重要的角色。正是他们算出要买多少地、向谁买;他们保管交易记录,接收并首先研究下达到委员会办公室的指示。在许多村庄,他们是委员会委员的真正老师。
待到哪些家庭可以购买哪些地块议定下来时,佃农家庭以及那些被购去土地的家庭便普遍开始相信:方案的最初阶段将如期完成。到那时,村民们已普遍知晓委员会实际握有的权力。当村公所开始着手把这些买卖正式登入检察总长办公室所辖登记处的土地账册时,这种权力变得尤其令人信服。
除佃农委员和书记之外,还有一些人通过执行土地改革方案获得了宝贵的新训练,那就是部落(buraku,村的一个分区)代表,他们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尤其当所涉土地位于他们村中那一特定区域时。每个委员会平均至少有三名书记,部落代表大概也不少于六名。这样一来,每个村庄约有十五到二十人在两年之内得到了独一无二的第一手领袖训练;其中至少三分之一来自佃农群体——在旧的保有制度下,他们几乎不敢指望能担当这样的角色。
由于同一类型的地方土地委员会在日本一万零六百多个村庄中运作,有十五万乃至更多的人受到这种领袖训练,其中五万人来自佃农群体。因此,撇开新的自耕农从他们在土地改革方案下所购土地中获取的诸多好处不说,单是这些转移得以推行的方式,便已在极短时间内为日本农村造就出一支为数可观的潜在新领袖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