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負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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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未竟的土地改革:雷正琪文选第十九章

雷正琪以苏联、东亚、南亚与东南亚的田野调查、政策报告和公共论述,记录二十世纪亚洲土地改革的实践。本连载据路易斯·J. 瓦林斯基编选的1977年英文版翻译,现已发布序、致谢、导言、前三部导言及第1—39篇。

这些在坦贾武尔(Tanjore)、金格利普特(Chingleput)和马拉巴尔(Malabar)三地区——同属一个马德拉斯(Madras)邦——所作的观察,有助于人们理解各种条件何等纷繁多样,而正是这种多样使那些肩负处理印度问题之责者的努力变得复杂。尤其是在坦贾武尔,共产党人已在乡间取得强固的地位,那里的状况给拉迪金斯基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象。

本报告署期19521031日,经署期1952116日的第1150号快邮件(Dispatch 1150)转呈美国国务院。

调查的目的与方法(Purpose and Method of Inquiry)

继旁遮普之行后,本观察者在农业与粮食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Food)官员M·S·梅农(M. S. Menon)陪同下,于923日至30日的一周在马德拉斯邦度过。此行的主要目的,是研究1952823日的《坦贾武尔佃农与长工(保护)法令》(Tanjore Tenants and Pannaiyal (Protection) Ordinance),以及土地上几方利益持有者对这一举措的反应。我们可支配的时间不多,但还是设法不仅走访了坦贾武尔的三个村庄,也走访了马拉巴尔的两个村庄和金格利普特地区的三个村庄。我们的走访从不事先安排;佃农、长工(pannaiyal1以及零散无地雇工,都是在村里遇见的,或是我们一路前行时从田间随机聚拢来的。我们靠轻松、非正式的交谈引出答案,交谈中小心地去除了一切官派气息,尽管多数情况下我们身旁都有田赋官员相随。不过应当指出,几乎在所有场合,农民都毫不隐讳自己的看法。在伊伦加图科泰(InrungattukottaiIrungattukottai)村,本来看上去人人都对自己的境遇心满意足,可即便在那里,就在我们即将告辞之际,一个农民还是把当地的一些真实情况和盘托出,打破了这团表面的和气。考虑到地主们从不讳言自己的主张,就我们所听、所记而言,此次调查的结果应算令人满意。另一方面,我们也清楚:无论是所花的时间,还是调查的范围与细致程度,都不足以使我们的解读与结论万无一失。

摘要与结论(Summary and Findings)

本报告只涉及佃农与农业劳工——他们耕种地主土地所依据的条件、这些条件的后果,以及为补救而作的种种尝试:

  1. 在坦贾武尔、马拉巴尔和金格利普特,农业效率、土地产出和农村生活水平都处于极低的谷底。

  2. 这只能部分地由不利的气候条件来解释,如金格利普特便是如此;而人口对土地的压力以及本土的耕作方法,则是各地共有的。相当一部分原因,在于土地上不同利益持有者的各种权利与特权。

  3. 不在地地主制盛行:在金格利普特,是由于持有地过于细小;在坦贾武尔和马拉巴尔,则是由于大片田亩集中于少数人之手。两种情形下,耕作者和土地都因此受害。

  4. 地租畸高,从收成的50%80%不等,耕作成本又强加于佃农,加之佃权毫无保障,这些便是地主与佃农关系的主要特征。佃农既无动力(也无财力)改良土地,而许多确有财力的地主,则安于现有的收益和土地现状。

  5. 该地区长期以来亟需对租佃条件作深远的修订,但在这方面几乎无所作为。正因如此,佃农和农业劳工(后者大多是哈里真(harijan2)对贫困与社会屈辱这一僵化不变的现状,日益且积极地心怀不满。传统与权威已无法长久阻止他们像在坦贾武尔那样自行诉诸法外之力,以求纠正那些别无他途得以纾解的冤屈。

  6. 颁布《坦贾武尔法令》,本是为改善土地上各群体之间的关系,但这一目标未必能实现。其基本地租条款和佃权保障条款都不充分,而大批佃农和农业劳工则被完全排除在其条款之外。这一法令是一项迟到多年、勉强而微薄的让步。

  7. 金格利普特根本没有任何租佃立法;在马拉巴尔,历年相继出台的立法在实际操作中并未惠及耕作佃农和无地农业劳工,土地也被严重荒废。规避条款的文字与精神已成惯常做法。1951年法令曾试图赋予佃农某些权利,如今该法被中止,使佃农面对现行租佃状况时再无任何法律救济可言。

  8. 在所走访的一切地区,我们都找不到国大党(Congress Party)在村里为弱势者做过任何活动的痕迹。佃农和农业劳工并不把国大党和政府同帮助他们的努力联系在一起。在他们心目中,在坦贾武尔扮演这一角色的是共产党人;而在马拉巴尔和金格利普特,除非由邦政府主动采取有效而及时的经济措施加以预防,否则类似的发展早已土壤具备。

  9. 在坦贾武尔、马拉巴尔和金格利普特,土地改革的根本问题,是要让耕作者成为他所耕之地的所有者。但更为迫切的问题,则是靠合理的地租、稳固的佃权等来改善租佃条件。这方面进展甚微;尽管纠正之道并不乏切实的建议。所缺乏的,是认识到无地者有权在土地上占一份,而不作为则后患严重。最为缺乏的,是一个坚决的领导层,愿意发起并强制推行对土地保有制度早该进行的变革。

马德拉斯的独特性(Uniqueness of Madras)

只需瞥一眼地图,再辅以若干基本事实与数字,便可看出马德拉斯从许多角度看都是一个重要的邦。它构成南印度的大部,从海得拉巴(Hyderabad)和奥里萨(Orissa)的边界一直延伸到半岛的尖端。该邦人口近乎全国总人口的六分之一(5700万),以其地方文化格局著称,其中包括四种不同的语言,识字率也很高。在总面积4 9776 3340亩中,有近2 4888 1670亩处于耕作之下(含当前休耕地),而工业化程度相对很低,因此马德拉斯在本质上是一个农业地区。3至于土地保有安排的巨大差异以及围绕它们的种种难题,马德拉斯与联邦内任何其他邦相比都毫不逊色。

马德拉斯在许多方面提供了一个饶有意味的对照研究样本。作为一个以农业为主、拥有若干极为肥沃的土壤却又雨量无常的邦,马德拉斯通常是粮食进口地,而一大批实际耕作者的生活水平低得骇人。该邦以其教育上的进步、以及作为印度一些最敏锐领袖的孕育之地而闻名,然而贫困仍旧盛行,仿佛这两者是毫不相干的现象。马德拉斯有些地区妇女的教育程度居印度最高之列,而恰恰正是在那些地区,人口增长最为显著。农村社会非常落后,种姓与宗教偏见依旧至高无上,然而这个正统的中心也能成为反叛的中心;正是在马德拉斯,共产主义赢得了它最引人注目的胜利。马德拉斯是第一个实行柴明达尔制废除(zamindari abolition)的邦,却是最后一个着手——或者说被迫——去处理土地私人所有这一紧迫问题的邦。直到最近《坦贾武尔法令》颁布之前,全邦只有马拉巴尔一个地区享有租佃立法之惠;但那部立法如今也因别处指出的种种原因而处于休眠状态。总之,在马德拉斯,一切都不能想当然,因为那里的现实与表象往往判若两个世界。

坦贾武尔地区(Tanjore District)

农村概貌(The rural setting)

《坦贾武尔法令》的真正意义,只有对照促成其颁布的种种状况才能判断。法令本身的序言便提供了部分答案:“鉴于在坦贾武尔地区,一方为土地所有者及其代理人、另一方为佃农与农业劳工之间的关系已趋紧张,导致佃农被逐、农业劳工被辞,并引发土地上的犯罪与骚乱:又鉴于此种局势有造成农业生产退化之虞马德拉斯邦总督特此颁布法令。”但除了这段关于坦贾武尔法令前状况的有益说明之外,我们还须留意“犯罪与骚乱”背后若干相关的事实,缺了这些事实,便无法对这一举措作出全面的评估。

对一个刚从旁遮普来到此地的人来说,看到稻田那片绿色一直铺展到天际、消失在地平线上,格外令人惊叹。它们酷似日本的稻田,几乎见不到休耕地,全部土地都布置成棋盘格局,一茬作物直接紧挨着下一茬;只是隔开田块的田埂太宽,未经精心照料,几乎不种任何间作作物。这里不像旁遮普那样是雨量无常的沙质平原,地面几乎终年一片绿意向远处倾斜而下,刚翻耕过的田块呈现出湿润肥沃的棕色壤土。水也确实就在那里——在水井、水库、水槽和溢洪道里,尽管我们到访时不像往常那样丰盈。4最突出的印象,是这里土壤肥沃、乡野富庶,农民相对宽裕,肯定比旁遮普的农民要好。因此,下文所述的现实就更加令人意外。

尽管马德拉斯近40%的面积种着作物,但已耕地和可耕地相对于人们对其所有权、所有兼耕作、或仅仅耕作等相互竞逐的需求而言,却是如此稀缺,以至于存在着大量得不到满足的土地需求。这种土地饥渴也意味着,农村社会中不耕作的土地所有者、耕作的土地所有者以及无地农业劳工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竞争。土地所有权当然分配不均:占持有地总数97%的小持有者拥有59%,而占3%的大持有者,却拥有全部水源有保障的水田的多达41%。这一情形在坦贾武尔得到充分反映,那里一块持有地的平均面积仅158分,而拥有109亩及以上土地的2.4%的持有者,却占有36.6%的土地。在坦贾武尔的某些地方,例如在希亚利塔卢克(Shiyali Talua),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尤为突出。一个地主拥有约6 0703亩土地,各拥数万亩者也为数不少。关于租佃之下地亩的官方统计付之阙如,但抽样调查显示,坦贾武尔半数以上的土地由佃农和半自耕农耕种。更令人吃惊的,是这些田场以及自耕农场上数量庞大的农业劳工。这一点即便只是间接地,也得到官方关于坦贾武尔农业人口职业构成数据的支持。没有自己土地的佃农占农业人口的22%,农业劳工占35%。此外还须加上一大批数目不定的半自耕农,他们被归入“全部或主要自有土地的耕作者”一类。因此可以断定,坦贾武尔的农业人口中,有三分之二到四分之三是租种或耕作不亲自耕作的所有者的土地。

在这种条件下,加之一种只顾攫取尽可能多收益的地主制,租佃条件和农业工资就不能不极其苛重。在坦贾武尔佃农中随便一问,都会揭示出极度的贫困。在法令颁布之前,地租高达毛产量的75%80%,还不算耕作成本——而后者大部分由佃农负担。值得一提的是,佃农自身劳动的成本并未计入。若问他既然如此、为何还要租地,答案是他别无其他选择。他没有说出口的是,那唯一的替代出路——在同一块或另一块持有地上当长工(pannaiyal)或打零工——甚至比佃农这种低贱身份还要糟。到头来,许多人即便地租更低,也还是选择了断然离开。金格利普特地区普西瓦卡姆(PoosivakkamPusivakkam)村的一个佃农耕种着不足364分地,却当着我们的面对那位婆罗门(Brahman)地主说,他要放弃这块地,因为他所有的劳作都是为了地主的利益。一方面是不满与骚动,另一方面是土地的日益贫瘠,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后果。

如前所述,坦贾武尔的农业劳工比佃农更为众多。我们既见到长工(pannaiyal)一类,也见到打零工的日工。显而易见,佃农与农业劳工在土地方面的问题密切相关。许多被逐的佃农告诉我们,他被一个长工顶替,而这个长工又被一个零工顶替。这一趋势已存在了一段时间;它由大大小小的土地所有者积极推动,主要是为了减少佃权的潜在主张者的数目。长工的惯常工资在法令中有所援引;零工的工资并不比这高出多少,而且是季节性的。在社会地位上,他们和长工也处境相同:他们大多是哈里真,最受压迫的种姓,因而处于村庄经济与社会金字塔的最底层。农业阶梯上的这些移位,是土地上边缘利益者地位逐渐削弱的例证,而这些边缘利益者却承担着种出庄稼这一重要职能。这里就潜藏着导致法令出台的又一原因,因为在土地上毫无一份可占,最易滋生农村动荡和政治鼓动;而二者又相互直接作用,导致彼此的加剧。

在战后时期,看似僵固不变的秩序在农村紧张情绪高涨的浪潮下开始让步。这些紧张表现为罢工、暴乱、纵火烧毁庄稼、烧毁一座地主宅邸,或偶尔谋杀一个地主或其代理人。坦贾武尔地区的征收官(collector)帕拉尼亚潘先生(Mr. Palaniappan),向我们讲述了他同长工打交道的一些经历:这些长工拒绝按旧条件耕田(他承认这些条件很低),也拒绝让外来劳工来顶替他们的活计。帕拉尼亚潘先生告诉我们,《马尤拉姆裁定》(Mayuram Award19481028日)给了佃农收成分成上5%的提高,也给了农业劳工更高的工资,但地主们的回应却是驱逐佃农。还可补充一句,后来提出的农业改革方案被政府否决,政府转而靠警察行动维持治安秩序。难怪在这一连串发展的背景下,成功的共产党鼓动的闸门被彻底打开,其依凭的正是“耕者有其田”这一深入人心的口号。我们在坦贾武尔停留的时间实在太短,无法研究共产党人为其自身政治目的而利用农业冤情所扮演的角色,但我们有幸从一位政治上颇为精明的警官那里得到一份对其活动的出色叙述。他觉得,既然只有共产党人成了农业改革的积极推动者,农村领导权便唾手可得、归他们所有。冤情不是他们制造的;在马德拉斯政府未作任何努力去纠正那些公开爆发的失调之际,共产党人便把这些冤情诉诸言辞,令大批非政治性的农民明显感到满意。这就解释了195111月至19522月举行的大选中,共产党人在马德拉斯的成功与国大党的失利。

法令前夕的坦贾武尔(Tanjore on eve of the ordinance)

我们同各色与村庄状况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人交谈后,留下这样的印象:到1952年春天,坦贾武尔绝不只是又一个按传统方式过活的普通农村地区。阶级界线变得更加分明,那股闷燃的、染上鲜明红色调的不满,人人都看得见。对马德拉斯邦一些最肥沃土地的享有(如果说还谈不上占有的话),成了最激烈的争议与斗争的对象。米拉斯达尔(mirasdar,指世袭地主)构成了邦内最有势力的土地贵族阶层,他们既以在文学艺术上的造诣著称,也以其在经济和政治上孤注一掷、寸步不让的强硬姿态著称——这些都激化了一切农村无产者的不满与敌意。米拉斯达尔曾试图化解这一危险,办法是驱逐佃农、辞退他们惯用的农仆(即长工),再以零工取而代之。坚决的反抗自属必然。正是面对这种经济威胁和政治危险,马德拉斯政府最终决定加以处置,于是颁布了《坦贾武尔法令》。

坦贾武尔法令(Tanjore ordinance)

该法令的主要条款如下:

  1. 在扣除收割费用之后,收成按地主60%、佃农40%的比例分成。一切耕作费用由佃农承担。

  2. 1951121日之后被逐的佃农有权复佃。若佃农未在规定日期后一个月内缴纳地租,或者在田赋法庭(Revenue Court)看来佃农对土地的经营不合良好农艺之利益,则佃农可被驱逐。

  3. 耕作佃农获得为期五年的佃权保障;若地主决定不再续租,须在租约期满前一年通知佃农。

  4. 长工可在下列两者中择一:(a) 受雇期间按日计酬,男工每日5.8公斤稻谷,女工2.9公斤,未成年者2.2公斤;或 (b) 旧制,即男工每日2.9公斤稻谷、女工2.2公斤,另加收获时收成的七分之一。地主辞退长工时,若调解官(conciliation officer)认定该辞退不公、且长工在被辞退后一周内提出申诉,则长工可复职。

  5. 该法令仅适用于395分以上水田或121亩以上旱田的持有地。

坦贾武尔法令与官方态度(Tanjore ordinance and official attitude)

在实地考察之前,我们先同马德拉斯政府经济顾问B·纳塔拉詹(B. Natarajan)、税务秘书S·K·切图尔(S. K. Chettur)、以及政府首席秘书K·拉穆尼·梅农(K. Ramuni Menon)作了初步交谈。大体上他们都同意,这部在马德拉斯内外都受到大量关注的法令,是朝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它以牺牲地主为代价,给了佃农和长工重要的让步;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官员们觉得,这部法令改善了这一重要产粮区内相争各群体之间的关系——过去几年,这里一直是共产党人成功活动的温床。一位官员说,佃农得到的比他们所预期的还要多;而他们全体的看法是,地主、佃农和长工似乎都对这一举措感到满意;如果《坦贾武尔法令》的效果不负所望,同类改革将推广到该邦其他地区。以下各段就是围绕这些疑问展开的:这部法令意义有多大,它能否达到目标?

佃农与法令(Tenants and the ordinance)

为寻求答案,我们走访了坦贾武尔城附近的若干村庄,以及不久前曾是麻烦之地的曼纳尔古迪(Mannargudi)镇,就法令颁布前后当地的通行做法、以及农民对法令的看法,向他们发问。有一例(另有若干例佐证)中,一个佃农说,他一直连续耕种121分地,为此缴纳1634公斤5、自留545公斤,即毛收成的75%作为地租。据我们尽力判断,耕作成本的大部分由他负担。他知道这部法令,但他并不满意收成6040的分法。旧时25%的份额并不能给他提供足够的口粮,他还得另找活计来弥补口粮的亏空。如今他也许有了够吃的口粮,但多半不会剩下任何余粮可投入土地改良。问他若地主坚持要多于60%的份额、他打算怎么办,他回答说,那些通过法令的人有责任确保各方都恪守法令条款。

另一个佃农,从304分租地打下的4901公斤稻谷中,向米拉斯达尔缴了4356公斤,即89%。从他那20%的份额中,他还得掏出耕作成本。在稻草上他要好些:他每亩自留约3.5捆,上交地主约1捆。他住在地主免费提供的宅基地上,但照管田间水渠是佃农的差事,而且此例中还要按每亩7.5公斤的量施用昂贵的硫酸铵。显然,除偶尔付给雇工的工钱外,耕作的现金开支也不容小觑。他也说,这部法令对佃农不公平;问他认为多少地租才算合理,他回答佃农得60%、地主得40%。他给出的理由是耕作费用,以及法令颁布后地主们不再照惯例提供种子借贷的做法。既然他无法自备种子、又必须另处高息举借,他的成本就会上升。实际上,牵涉到的不止是种子;结果是种子再加上他(或他们)在两季之间所缺的一定数量的口粮。我们问这个佃农,若地主坚持要多于60%,他会怎么办。他毫不犹豫,以一种自然而理所当然的口吻回答说,他会转而向坦贾武尔的泰米尔纳德农民协会(Tamil Nad Kisan Sabha)、或共产党人组织的、号称拥有20万会员的“红旗协会”(Red Flag Association)求助。他确信,该协会会采取步骤为他伸冤。

这番话的意义不容否认,而且不仅是因为在这个非政治性佃农眼里,共产党是他唯一的代言人。马德拉斯内外的政府官员、以及通晓农村事务的私人,都注意到:在最需要村庄里的国大党领导、并且它本可不费吹灰之力便担起这一角色之时,这种领导却付之阙如。当然,领导意味着倡导种种措施以预防一场无法控制的危机的发展。但无论出于此因还是别的原因,除了共产党人,无人来填补这一真空。19481950年,在一阵零星暴力爆发之后,共产党人(以及许多村民)被投入监狱,此外便再无任何举动。国大党又一次未能挺身而出,去接掌对群众的领导。局势就这样被放任漂流,直到共产党人在大选前夕获释出狱,又轻而易举地重新踏入那个为他们空着的位置。到我们到访之时,这方面并无多少改变;我们没有听说有任何国大党团体在我们所访村庄中同农民合作,而无论对错,大批农民似乎都对共产党人提出的农业改革承诺深信不疑。这就解释了政府与大多数农民之间存在的鸿沟。这部法令是否会弥合这道鸿沟,唯有时间能揭晓;但基于我们的所见所感、以及对法令若干条款的冷静分析,我们担心它未必能够。

其他佃农的反应与上述各例大体一致,尽管在那些反应中,共产党人作为佃农面对地主与法令时唯一的保护者,并不像前引案例中那样凸显出来。然而重要的是要指出,迄今为止,佃农看待这部法令,远比马德拉斯和坦贾武尔的官员使我们以为的要挑剔得多。有些官员提出这样一种看法:法令给佃农的,比佃农一度所要求的还要多——显然指的是《马尤拉姆裁定》下5%的增加,而顺带一提,那次增加从未兑现。份额确实更大了,但1948年看上去可观的东西,到1952年就不那么可观了。此外,这里还应提到,某些不满源于法令以斩钉截铁的方式规定耕作成本必须由佃农承担,唯一的例外是收割成本由地主分担。再者,回想我们的实地经历,也不能断定在法令颁布之前,“所有”佃农在实践中都要负担“全部”耕作成本。鉴于法令中关于耕作费用的这一绝对规定,令人担忧的是,此前地主与佃农之间那些对佃农有利的特殊安排,将会被取消。

农业劳工与法令(Farm labor and the ordinance)

《坦贾武尔法令》是印度第一部承认有必要减轻农业劳工处境的立法。它并不涵盖零工,但可以设想,长工境况的改善或许也会对零工的地位产生有利的反映。零工每年工作四到六个月,近几个月的日工资近2卢比;即便按较高的补偿计算,也根本不可能供他们维持一年十二个月的生计。到我们到访之时,他们眼下最关心的,是如何挡住从毗邻的拉姆纳德(Ramnad)地区大量涌入的农业劳工——那里的劳动条件尤为恶劣。长工一年中大部分时间、约九个月都在劳作,除了每月约20卢比的月工资外,还住在地主所有的茅屋里,分到2亩地供个人使用,若表现良好,偶尔还能得到一点花红。然而,与流行的印象相反,有些长工告诉我们,他们宁愿要零工那种可以更自由地四处流动的身份。不过,对失业的恐惧是分量更重的考虑,因此只要能留,他就留下来。近年来,虽然并非所有长工都能被驱逐,但驱逐还是造成了损失。一位调解官告诉我们,自法令颁布以来,他被要求恢复原职的申请淹没了。从前的长工将主要根据他们的权利能否得到恢复,来评判这部法令。有人提醒我们注意地主随意提升或降格一个长工的权力。我们确实听到过长工被提升为佃农身份的事例,但这类情形很罕见;通常的做法是把佃农降格为长工、把长工降格为零工。这部法令能否终止村社中这一动荡因素,现在言之尚早。

对土地所有权的反应(Reactions on land ownership)

佃农、长工或农业劳工——他们都想拥有土地。但无需多加探问便可发现,他们全然缺乏储蓄或信用地位,以致除非条件极其宽松、且几乎完全免去初期现金付款,否则无从置办任何土地。土地在买卖,但只在地主之间买卖,好的稻田每亩要价165247卢比。就目前而言,法令并未压低地价,尽管较晚近的地主更倾向于卖地而非买地。与从前强调改善租佃与农业劳工条件不同,共产党人开始对土地所有权表现出更大的兴趣。在我们所访的村庄里,共产党的口号是“给我和我的人304分地”。这个口号如今与其说是针对佃农,不如说是针对农业劳工。这一策略显然基于这样一种理论:即便佃农的冤情靠法令或新的立法得到纠正,仍会有农业劳工留下来充当他们坚定的盟友,因为即便用心最良善的政府,也会发现极难解决那个几乎无解的问题——过剩农业劳工问题。

地主与法令(Landlords and the ordinance)

我们没能像所希望的那样多见到一些米拉斯达尔(地主),以确知他们的观点。但我们确实见到了几个,其中坦贾武尔地区曼纳尔古迪塔卢克(Mannargudi Taluk)的一位,我们同他作了长谈,他的话代表了众人。他表达了米拉斯达尔的普遍情绪:法令正在动摇他们的地位;法令使土地所有变得无利可图,从而剥夺了他们的生计;法令不公正地偏袒佃农和农业劳工,既不合时宜,也无必要。让佃农复佃尤其是一剂苦药:那无异于“叫一个人重新同已经离异的妻子过日子”。被逐的都是“坏”佃农,桀骜不驯,与治安秩序的敌人沆瀣一气。最要紧的是,若要实现农业进步,地主就必须对其土地的经营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这个地主不能说——尤其不能当着田赋官员的面说——他会无视法令的条款;但他毫不隐讳,他打算用别的方式在佃农身上“讨回来”。一个恰当的例子是,他和其他米拉斯达尔不再愿意向佃农提供种子和肥料的借贷,理由是:(a) 法令规定这些应由佃农自备;(b) 份额既已减少,地主无力再作垫付;(c) 佃农的情绪加上持续的政治鼓动,使这类借贷有风险。“可要是你不借给他种子,”我们当着他一个佃农的面问他,“你的佃农怎么种庄稼,你又怎么收租?”起初的回答是狡黠一笑,但真正的原因渐渐吐露了出来。既然佃农获得任何种子、或所需数量种子的机会都很渺茫,土地生产力势必受损。而对地主来说,这倒是因祸得福,因为一旦如此,他便可依据法令第10条驱逐佃农。到那时,他既保住了他所设想的自身权利,靠的还是他正在痛斥的这同一部法令。

对法令的评价(Evaluation of the ordinance)

从佃农、农业劳工和地主对法令的反应来判断,很清楚,每一群体都对它有所疑虑。在我们看来,地主本不该有疑虑,因为正如首席部长C·拉贾戈帕拉查里(C. RajagopalachariRajaji)所正确指出的,地主若不作任何让步,就会面临失去一切的危险。因此他劝诫他们接受法令,以免遭受更坏的命运。我们赞同田赋官员的看法:三个月后新一季收成到手时,地主的态度就会明朗。但在我们看来,即便地主接受了法令,佃农也不会对它满意;其条款不充分,而且不会持久,因为它们并不满足佃农和农业劳工的基本需求。

把地租从75%80%之间降到60%,确是一项可喜的举措,但我们强烈感到,佃农不会满足于收成40%的份额。要求修订的隆隆之声已在酝酿:若不是佃农得60%,那就是地主三分之一、佃农三分之一、负担耕作费用者三分之一。共产党人已抓住这一点,把它钉上自己的旗帜,作为下一轮斗争的旗号。他们的一位领导人说:“他们(米拉斯达尔)的算盘很简单。他们指望,只给农民40%的份额、又让他背上耕作费用,农民将无力向地主缴纳其应得的份额,从而拖欠。于是他们又将像从前一样随意驱逐佃农。”这番话以这样一句预兆性的言辞收尾:“于是坦贾武尔农民运动(Tanjore Kisan Movement)的一个新阶段揭开了。而且,因反驱逐斗争的胜利而受到鼓舞,坦贾武尔农民(Tanjore Kisan)无疑将像过去十年那样出色地不辱使命。”6共产党人关于拖欠与驱逐的预言未必会成真,这并不重要。事实是,在75%80%的地租之下,佃农好歹缴纳了地租。重要的、并且即便没有共产党人的任何相助也会造成严重问题的是:一切费用(收割除外,收割由地主与佃农均分)都由佃农承担。以为法令把这类费用“压”到佃农身上,这一印象并不正确。正如首席部长拉贾戈帕拉查里所言:“法令只是把关于种子、肥料和耕作费用的惯常做法诉诸文字。如今法令加于他身上的负担,并不是头一回加于他身上的。在这方面并无任何背离惯例之处。”7我们在别处说过,谁负担了哪些费用,这个问题并不一清二楚;有些佃农可能并未担起全部负担。再者,实际上在几乎所有情形下,地主都向他们提供了耕作信贷。法令把据称是毫无例外的惯例合法化了,并且间接地在地主中造成一种不再垫付信贷的情绪。

即便假定这是惯例,一项旨在惠及佃农的土地改革也未必要维护那所谓的惯例,尤其当这惯例本身是恶习之时。惯例加上法令前的高额地租,使大多数佃农所剩无几;惯例加上降低后的地租,只要不断了他的信贷,会给他留下一点点。一位最负责任、且支持法令的田赋官员告诉我们,法令生效后,佃农可指望收成中约10%的净份额。当佃农的份额远小于地主、耕作之责又落在他身上时,政府若指望产量有任何增长,那便是徒劳。这给了共产党人一个难得的机会,可继续鼓动进一步减租、或分担耕作费用、或二者兼而有之。

法令试图对付地主随意驱逐这一恶弊,赋予佃农佃权保障。为此,它规定凡在1951121日耕种土地的佃农,均享有五年的租佃权,此后被逐者必须恢复其权利。这些看似良好的举措,但一经审视,其效力便显得相当有限。要复佃,佃农必须在法令颁布后三十天内提出申请。这一权利在许多情形下很可能因未申请而落空,因为许多佃农是文盲,且难以从村官那里取得他们据以向调解官提出申请所需的土地丈量编号。其次,除非申请人补清任何拖欠的地租、并偿还地主或现占有土地的佃农自申请人被逐以来在该地上所花的任何费用,否则不得复佃。一个被逐的佃农在种出一季庄稼之前,是否有财力支付这类费用,实属疑问。别的不说,单是时机就帮不上忙。第三,法令不适用于1951121日之前被逐的佃农。这是一处重大的遗漏,因为大多数驱逐发生在19491950年,也就是坦贾武尔动乱活跃的那几年。

五年的保障期只赋予佃农有限的租佃权。每个地主都可在五年之后收回其土地。而且,若土地未得到良好耕作——也许是因为难以取得种子和肥料、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他还可在五年之内收回。这是对佃权保障的严厉限制;最终被驱逐的威胁,是不友善地主手中的一件胁迫武器,而大多数地主也许都属于这一类。减租条款可能被严重打折扣,因为没有真正的讨价还价能力便无从执行,而佃农在法令之下得不到这种能力。

195231日之前被辞退的长工,在法令之下无从申诉。195231日至法令颁布之间被辞退者,可申请复职;而法令颁布之后被辞退者,则给予一周时间提出复职申请。这一时限太短,对长工没多大好处。而且,如以下各款(即第12节第234款)所述的复职法律程序过于复杂纠缠,无法保证案件迅速了结,复职条款的实际效力也值得怀疑。倘若此类问题由一个选举产生或指派组成、由各村民代表群体构成的委员会来解决,本可取得更好的结果。

关于长工工资,法令让他在旧的或新的工资表之间作选择。若他接受新表,那意味着更多工资,但他只能按实际工作的天数得酬,也无权得到任何花红——而在旧制下,花红意味着若长工收割了庄稼,可得401分(仅以此数为限)收成的七分之一。这原是一项激励措施,用以确保长工对种出更好收成怀有关切。颇为耐人寻味的是,地主几乎毫无异议地接受了这一条款。而另一方面,长工则不太清楚这一切究竟会如何收场;至少要一两季才能确定这一举措的效果。法令根本没有试图考虑零工问题。

3b款规定,401分及以下的水田或121亩及以下的旱田不受法令条款约束。马德拉斯邦的平均持有地,在水田区为158分水田,在旱田区为395分旱田。由607分水田和911分至121亩旱田构成的地权持有人约有650万,约占现有业主数的四分之三。8粗略计算,这意味着约有半数业主逃脱了法令的管辖。鉴于法令极为温和,实在难以理解,它为何允许构成绝大多数的小地主继续沿用它正着手对较大地主加以否定的那些保有做法。小地主作为敲骨吸髓的苛租者,其名声出了名地坏。因此,豁免他们似乎既不合理,也无正当理由。

法令与1950年马德拉斯田赋改革委员会(Land Revenue Reforms Committee,即苏布拉马尼安委员会(Subramanian Committee))的主要建议相比,也相形见绌。那些建议从未付诸实施,本也绝谈不上大胆或全面;但至少它们关注了——尽管在我们看来大多是以消极的方式——诸如农民自有产权、超过一定限额的土地征收、个人耕作的上限、以及限制向非耕作者出售土地等重要问题。此外,报告还建议地租按地主40%45%(视土地类型而定)、佃农55%60%的比例分成。法令连这一步都没有做到。出于这些以及其他原因,法令暴露出一种不敢原地不动的恐惧——这种恐惧由过去几年的事件所诱发——同时又暴露出一种更大的、不敢向前迈进的恐惧。因此它未能大刀阔斧地处置那些造成坦贾武尔动乱状况的种种原因。

尽管如此,法令还是达到了它的目的。它提醒地主:现状无法维持,来自地主的更实质性的让步或许即将到来。地主虽然反对法令中那些极为保守的条款,但实际上,比起眼下被要求作出的让步,更令他们不安的是即将到来的种种情势。地主中相当普遍的那种卖掉持有地的愿望,正是这种恐惧的表现。法令激起了佃农和农业劳工本已未获纾解的胃口,使他们更加渴求与其愿望和需求更为相符的条件,这必须算作可喜的发展之一。

金格利普特地区(Chingleput District)

概况与保有状况(General and tenure conditions

金格利普特与坦贾武尔两地区在许多方面大相径庭。坦贾武尔凭借充足的水源供应和稻作的优势,是马德拉斯的粮仓。而金格利普特则是缺粮地区,长期饱受缺水之苦。这在耕作类型、保有状况和生活水平上都留下了烙印。

我们的观察涉及斯里佩鲁姆布杜尔塔卢克(Sriperumbudur Taluk),这是该地区多年遭受旱灾的一片区域。除坎巴卡尔(Kambakal)渠灌溉着西部的一些村庄外,这个塔卢克里没有河渠或泉渠。在少数水源充足的地方,水田一年两熟。我们走访这一带时,接连的雨水失时已使大多数“埃里”(eries,即储水塘)干涸。瓦拉达拉贾普拉姆(Varadarajapuram)是个约有1821耕作亩的小村庄,其中大部分由不耕作的小所有者拥有。

佃农全都是任凭地主随时撤佃的贫苦佃农,几乎毫无保障。土地或按瓦拉姆(waram)制、或按古塔盖(guthagai)制租种。在瓦拉姆制下,通常由地主,而惯常地租为毛产量的一半。实际上,地主的份额更大。多数情况下佃农有权获得稻草。一般而言,保有条件视土地的肥沃程度和水源的有无而定。凡须提水或水源稀缺之处,佃农有时得三分之二、地主得三分之一的收成。在古塔盖制下,佃农缴纳固定的谷物量,各村不一。两种制度下,一切耕作费用均由佃农承担。古塔盖制是这个村庄的通行制度。地主每单位一等水田收取2焦杜(jodu)或4量,每单位旱田收取2.5量。同一块地的第二季作物缴纳一半的地租。凡雇用长期农业劳工之处,他们每月得20卢比9外加每日一餐、每季一袋稻谷、以及谷物运走后打谷场上剩下的余粒;零工则男工每日得1卢比、女工得12安纳(anna),收获时另供一餐。一般而言,零工一年只干约三个月。全村150户人家中,有100户是哈里真家庭,与种姓家庭隔离而居,勉强维持着悲惨的生计。

下一个村庄是伊伦加图科泰(Irungattukottai),是这几个村里迄今最大的,耕作面积达7284亩。这里大部分土地也属于为数众多的不耕作的农户。土地一般按古塔盖制租出,地主的份额与前一村庄大致相同。两个佃农在被问及时说,他们分别在同一块地上耕种了四年和八年,尽管驱逐司空见惯。他们抱怨这种地租安排,因为它逼着他们不论收成如何都要向地主缴纳固定的谷物量。在一个季风屡屡失时的地区,这种地租制度实在是一副难以肩负的重担。长期农仆每月只得12卢比外加每日一餐。哈里真占了村庄人口的近三分之一。

第三个村庄普西瓦卡姆(Pusivakkam),约有3035亩处于耕作之下。村里有200户人家,其中一半是哈里真家庭。3035亩中,607亩由土地所有者自耕,其余由佃农耕种。凡佃农须戽水之处,他得三分之二的产出。瓦拉姆制的保有一般是对半分成。但经仔细追问后发现,地主先扣除产出的12.5%,只有余下的部分才对半平分。因此地主的份额更接近60%而非50%。为此,佃农们表示,只要严格执行、且地主也分担一半肥料费用,对半分成他们才会认为公平。

结论(Conclusion

在所走访的各地,农业效率处于低谷。拥有不足304分地的小土地所有者占多数。水源无常,而用抽水机组灌溉约607分地要花1800卢比以上,土地严重缺乏耕作的首要必需之物。

30%50%的地权持有者是不在地地主。据说某些情形下这一比例超过70%。他们是小持有者,似乎大多是因农业无力养活他们而被逼离村。这使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不在地现象既可能源于占有的土地过少,也可能源于占有的土地过多。

也许这就解释了这样一个事实:尽管保有状况恶劣,那种蓄意的残酷剥削的迹象反而较少——即在坦贾武尔和马拉巴尔如此普遍的、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那种剥削。地主与佃农双方似乎都是这样一种处境的受害者:它提供的就业机会寥寥无几,又因长期天公不作美而每况愈下。佃农境况之差,唯有那一大批多为无地农业劳工的哈里真更甚。

坦贾武尔尚有许多可分,这里却几乎无物可分。这凸显了这样一个事实:在这种情形下,土地无法同时养活地主和佃农,理应采取步骤把所有权与耕作结合起来,哪怕只是为了让耕种土地的人能从土地上得到一份生计。

在金格利普特地区,那种在坦贾武尔公开爆发的地主与佃农之争尚不明显,但类似发展的种种要素已经具备。我们没有发现哪个佃农对自己的份额感到满意。从佃农要求地主应分担一半肥料费用这一点,可以明显看出他们对争取更大份额之必要日益增长的觉悟。当然,除非地主被迫作出让步,否则他是得不到的。眼下,即便对这一项救济措施的要求也还不很响亮,但那个因某块地无所出而不得不放弃部分田亩的佃农,正是一种可能迅速恶化的处境的象征。只要佃农仍要负担规定的份额和一切耕作成本,而地主——尽管是小所有者——的贡献不过是地权持有人的贡献,这些要求就会不断积聚势头。但佃农问题尽管严重,一个更为糟糕的问题,却是那一大批遭隔离的哈里真,他们承受着毫无缓解的经济与社会苦难。这两个问题,只有以当权政府自身的危亡为代价,才可能被置之不理。

马拉巴尔(Malabar)

概况与保有状况(General and tenure conditions

我们的马拉巴尔之行,有助于再一次凸显在马德拉斯邦境内所能见到的种种既相异又相通的特征。马拉巴尔、坦贾武尔和金格利普特唯一的共同点是:农业社会的福祉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耕作佃农和农业劳工耕种土地所有者土地所依据的条件。但在许多其他方面,包括极为特殊的保有安排类型,马拉巴尔之别于坦贾武尔和金格利普特,正如后两者之彼此相异。马拉巴尔是该邦季风几乎从不失时的一部分,虽为缺粮地区,却不知饥荒为何物。土壤天然肥沃,凡穿行帕尔加特山口(Palghat Gap)者,无不为那丰茂的稻田、繁盛的园圃、以及在印度难得一见的、散布于农民园圃与农场之间的农家庄舍所构成的宜人景致所打动。稻作占主导,但马拉巴尔引人注目的特征,是大片种植经济作物的田亩,如椰子、胡椒、菠萝蜜、槟榔以及种类繁多的其他果类作物,它们是比稻米或其他谷物更高的收入来源。再加上略优于平均水平的卫生、健康状况、以及本地人的智识和教育上的进步,马拉巴尔被评为印度较为进步的地方之一,也就不难理解了。然而,稍加寻访便可发现,土地的实际耕作者在经济上并不比他在坦贾武尔或金格利普特的对应者过得更好。

在我们走访期间,官员和地主告诉我们,那些与繁荣表象相悖的现实,其部分解释在于土地上的人口压力。这无疑是事实。在整个南印度,马拉巴尔地区每平方公里247人的人口密度仅次于坦贾武尔。人均耕地平均为36分。这本身就是一个限制福祉的因素。有人提醒我们注意的另一个因素,是土地的低生产力。马拉巴尔有句谚语说“收成在犁上”。但无论是就字面还是比喻而言,尽管土壤良好、水源充足,犁的产出却并不多。通常给出的解释是耕作者的懒惰;他确信有一季收成,便不肯卖力气;他不深耕,不除草,疏于修整水道,很少或根本不施肥,而且大体上欣然接受这样一种观念:对他先辈们好的东西,对他也就够好了。

这些以及其他现成的解释都有几分道理,但前提是还须补上一句:更高的产量需要各式各样的改良,而改良又需要资本投入;可是资本,无论数额多小,马拉巴尔的耕作者都没有。土地所有者倒是有的,但正如一位农业官员所指出的,他们所花的资本“将仅限于确保其从土地上获得惯常收入所严格必需的限度”。10他还说:“没有多花钱的动力,因为剩余产出并不专归他所有,而须与他人分享。除非花钱的人能得到这笔支出的全部好处,否则他就没有这么做的动力。”

我们探问马拉巴尔帕尔加特(Palghat)一带盛行的租佃状况时,上述观察之正确便再明显不过。由于可支配的时间不多,我们只在两个村庄停留,同农民、土地所有者和田赋官员探讨了种种问题。然而我们所见已足以使我们确信:无论是为了土地改良和更高生产力的利益,还是为了社会安宁与稳定的利益,改革都不可能长久搁置。马拉巴尔某些圈子里一种被普遍接受的看法是:它的保有制度代表着土地、资本和劳动的一种结合,其中的合作本可产生良好的结果。但在我们此行途中,我们并未看到任何这种美好发展得以实现的迹象。

马拉巴尔的土地被分割成一小块一小块的持有地,但据报道其所有权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实际上比该邦任何其他地区都少。马拉巴尔——尤其是我们所到的南马拉巴尔(South Malabar)——通常被称为土地垄断区;农业人口的绝大多数耕种着他人的土地。对若干在田间劳作的佃农逐一进行访谈的结果,对马拉巴尔具有代表性。就在我们到访前不久,庄稼刚收割完、地租也已收讫。依据《1929年马拉巴尔租佃法》(Malabar Tenancy Act of 1929),佃农有权得到惯常的净产量三分之一,但实际做法却显示出对这一惯例和法令的大肆违犯。佃农们说不出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的收成的确切百分比,但他们都清楚是怎么分的。一个佃农说,他缴出租获的75%;另一个从大致相同的产量中缴出80%;第三个佃农——一个租种一块地的妇女——情况也一样,顺带一提,那块地在我们看来还不到15分大。他们全都要负担一切耕作成本。这些持有地的地主,恰在我们盘问佃农时乘一辆锃亮的福特车经过,据他告诉我们,由于土地极少施肥,费用不过略多于他们的劳动。

我们当着这个地主的面请佃农们再说一遍保有条件时,佃农没有反驳他的说法,地主也没有反驳佃农的说法。他们的净得不可能超过收成的10%。佃农们对法令十分模糊,即便他们熟悉其条款,也帮不了他们多少。除非佃农向民事法庭(Civil Court)申诉,否则地主不会给他三分之一。这牵涉到花费和拖延,还要冒着触怒地主、遭到驱逐的风险。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显然佃农的辛劳所得寥寥。在马拉巴尔,如同在其他地区一样,他们唯一的替代出路,是当零工的朝不保夕,于是他们只好继续当佃农。

这个地主对自己经管土地之状在一个外国人面前被曝露,颇感不安;但他镇定下来之后,转而攻击佃农,说他们不改良土地,既然如此,他们分得少便是理所应当。“可他们地租这么高,”我们问他,“又怎么能拿出钱来提高产量呢?”作为回答,他耸了耸宽阔的肩膀——他恰好身高至少1.88米,腰围也差不多有身高的一半——并说这一向是惯常的做法,佃农们迄今也没有表示过任何不满。他自己并没有把钱投在土地改良上。他继续说,他是个好地主,为证明这一点,他指着一个佃农说,那次这个佃农地租拖欠时,他并没有驱逐他。这时便显露出来:佃农毫无佃权保障,地主可以随意更换他们,尽管法令赋予他们要求续租的权利,本已授予他们有限度的佃权稳固。

马拉巴尔的卡纳姆达尔(Malabar kanamdars

经进一步追问,这个地主原来并不是土地的真正所有者。他是一个卡纳姆达尔(kanamdar),即从原所有者詹米(janmi)那里持有土地、以换取某些补偿的人——关于这些补偿,后文将有更多叙述。这里只需说明,这个中间人是把马拉巴尔的保有制度区别于坦贾武尔和金格利普特的那种通行的土地持有者类型。是他、而非法律上的所有者,才是那个敲骨吸髓的苛租者,同时盘剥佃农和原所有者。这位卡纳姆达尔告诉我们,尽管他为我们所访地区一片未指明亩数的土地每年只向詹米缴纳120卢比,但他从同一块土地收取的地租却在2000卢比以上。

马拉巴尔的卡纳姆达尔并非全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我们遇到过两个不那么贪婪、更有远见的。其中一个为佃农盖了一座宽敞而现代化的农舍,排干、平整并开垦了土地,从小水库挖渠以确保一年两熟,还在自家园圃里修了一口现代化的水井。据这位地主说,他与佃农按对半分成分享收成。我们无从查明地主与佃农之间全部的财务纠葛,但前者确实关心土地改良。另一位同类地主表示,马拉巴尔早就该减租了。而且,他相信马拉巴尔整个土地保有制度都将经历一场极为激烈的修订。他依着这一信念,已从两方面应对这一可能:他的佃农一如既往地在他的土地上劳作,但在土地登记册上,他以自耕者的身份出现;第二步是把土地分给他的三个儿子。他由此为自己上了保险,以防日后出现佃权和/或个人持有地上限。他不过是像一个“经济”人那样行事罢了。在马拉巴尔保有状况的背景下,他和他那位同类或可评为“好”地主。但他们是例外。那种对土地和耕作者毫无关切的“八成收租者”才是常态。就此而言,马拉巴尔土地保有立法的漫长历史很能说明问题。

保有权立法及其效果(Tenure legislation and effects

如前所述,马拉巴尔的保有制度比该邦其余地方更为复杂,因为土地上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权利持有者:詹米、卡纳姆达尔和韦兰帕塔姆达尔(verampattamdar)。詹米是地主,而詹马姆(janmam)指所有权。詹米之下是卡纳姆达尔,他向詹米预付一笔贷款,以约定的期限(通常长达十二年)持有土地。卡纳姆达尔在扣除田赋和所垫资金的利息后,向詹米缴纳地租。续租时,卡纳姆达尔须向詹米缴纳一笔续租费,主要是因为他所缴的地租一般很少,某些情形下不过是象征性的数目。这笔费用本身被视为归卡纳姆达尔所得的利润的一部分,有时是很大一部分。詹米过去所享有的驱逐权,是迫使卡纳姆达尔接受对他的种种要求的武器。卡纳姆达尔很少自己耕作土地;他按前面已述的条件把土地租给韦兰帕塔姆达尔、即耕作佃农。

这一制度连同其名目繁多的变体,一直是三方之间敌意的根源,导致了最早记录于1836年的种种爆发,并在19世纪20年代的南马拉巴尔以公开叛乱达到顶点。主要原因是詹米频频驱逐卡纳姆达尔、卡纳姆达尔频频驱逐耕作佃农。这又须归因于人口的增长和对土地的争夺,以及由此导致的种种基本的、早已确立的保有条件的瓦解,诸如佃农三分之一净产出的份额、合理的续租费、合理的租地稳固、以及土地改良的补偿。然而最主要的受害者,无论过去还是直到今天,都是耕作佃农和农业劳工。

医治保有不稳及其相伴的畸高地租和肆意驱逐的努力,可追溯到1887年,当时《佃农改良补偿法》(Tenants Improvements Compensation Act)把索取改良补偿的权利让与了卡纳姆达尔和耕作农民。1900年颁布了一部大致类似的立法,但效果同样无济于事,原因在于:土地上那些“低等”利益者所要的,与其说是退出所耕土地时的补偿(顺带一提,这种补偿几乎从未足额给付过),不如说是一种以缴纳合理地租为条件、继续耕种同一块土地的权利。到1915年几乎毫无改变,尽管那一年马拉巴尔的征收官查尔斯·因尼斯爵士(Sir Charles Innes)认为,基于以下理由,立法是有其必要的:

  1. 敲骨吸髓的苛租、以及任意而反复无常的驱逐盛行。

  2. 为改良所付补偿不足。

  3. 保有不稳。

  4. 征收高得离谱的续租费。

  5. 詹米的社会专横及其种种杂项勒索。

  6. 土地所有权为一小撮土地贵族所垄断,他们不耕作,也很少为土地的改良出力。

然而,这一看法并未被另一些人所认同,他们坚持认为并无政治或经济上的理由去着手立法。在随后的若干年里,这些理由变得再迫切不过,《1929年马拉巴尔租佃法》终于得以颁布。

该法的主要受益者是卡纳姆达尔。它有效地削减了詹米的驱逐权,并为续租规定了一个最高费用,远低于过去所缴。同时,该法丝毫没有削弱卡纳姆达尔对耕作佃农的优势地位。法中提到的、用以限制卡纳姆达尔驱逐的“有限度”佃权稳固、以及给佃农的“公平”地租,都被证明只是纸面条款。卡纳姆达尔不同于他们自己的佃农,在财力和政治上都足够强大,得以贯彻其新的权利,而在随后的若干年里,取代詹米成为马拉巴尔典型地主制象征的,正是他们。然而,尽管卡纳姆达尔对他们自己佃农的生活和劳作境况全然漠不关心,他们对詹米的成功斗争仍是朝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它意味着土地利益的重心终于从较高的一层土地持有者转移到了较低的一层。其中蕴含着这样的希望:它最终或许会从卡纳姆达尔转移到耕作佃农和农业劳工身上。

迄今为止,这一希望仍未实现。目前尚未施行的《1951年马拉巴尔租佃法》若得颁行,本可能改善耕作佃农的处境,尽管受益最大的将是卡纳姆达尔,因为该法废除了续租制度和续租费。对卡纳姆达尔而言,这意味着低额或象征性的地租、以及以詹米因真正自耕而收回土地为条件的佃权稳固。地租被固定为净产量的一半,卡纳姆达尔无权向佃农索取任何预付地租或应缴地租的担保。佃农获得了有限度的佃权稳固——也就是说,只有当卡纳姆达尔能证明他想收回土地自耕时,佃农才可被驱逐。

该法遭到各有关方面的激烈攻击:詹米的理由是,废除续租费和续租总体上侵犯了宪法第19条和第31条所保障的持有并享用财产的基本权利。卡纳姆达尔出于显而易见的原因攻击减租条款,而佃农反对该法,主要是因为在他们看来,佃权保障条款对地主的约束力不足以防止非法驱逐。农业劳工未卷入这场争议;一如既往,该法并不关心他们的地位。鉴于对该法这种三方夹击的批评,它已被整体中止,一部新法正在审议中。1951年法是否本会在地主与佃农关系中开启新的一章,谁也说不准;执行的程度是最大的未知数,而过去执行的缺失使那少数用心良善的举措归于无效。但就目前和一切实际情形而言,佃农和农业劳工一如既往地在极为不利的条件下过活。

一种新思路(A New Approach)

大体而言,这就是马拉巴尔、坦贾武尔和金格利普特地区地主与佃农的关系、改善这些关系的种种尝试、以及主要各方对它们的态度。就本报告所考察的该邦这几个地区而言,这些举措都不足以应对相应的问题。可以合理地推断,该邦其余地方也不能幸免于同类问题。也可以推断,马德拉斯绝大多数佃农和农业劳工已不再满足于现状。直到最近,他们的保守、惰性、以及对地主根深蒂固的封建式屈从,还使这口锅没有沸溢出来。如今,那些把他们约束在明确界限之内的力量,正在农村不满的高涨之下土崩瓦解。他们中的一些人终于动了起来,另一些人也必将跟上。

可以预料,《坦贾武尔法令》不久将被修订,《1951年马拉巴尔租佃法》也将不得不重新激活并付诸施行。但在马德拉斯政府这样做之前,它或许该考虑若干迄今被忽略的主张。首先,必须认识到,坦贾武尔地区并非特例。只是共产党人把它照亮了,这才使坦贾武尔显得特殊。马拉巴尔地区同样糟糕,其卡纳姆达尔制度更是对佃农进一步盘剥的一个因素。金格利普特地区的状况也许没那么危急,但它另有一些本该加以医治的特征。总之,需要彻底整顿人与其所耕土地之关系的,是马德拉斯全邦,而非这个或那个地区。其次,要认识到,法令所代表的那种仓促修补的时代早已过去。立法的内容必须能够把农民“置于整幅图景的中心”,正如尼赫鲁(Nehru)恰如其分地所言。这就预设了要重提国大党“耕者有其田”的老口号。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土地都必须立即交给佃农,但确实意味着各项措施都必须以实现这一目标为着眼点来设计。第三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无论改革的范围如何,都必须积极地贯彻并强制推行其文字与精神。这看似一句几乎不值一提的老生常谈,但无可回避的事实是,这个国家某些地方土地改革的进展,正被立法目标与实际执行之间的巨大鸿沟严重阻碍。

无须详细列出基于上述原则的一套健全农业改革的细节。对法令的批判性评述,至少已部分暗示了它本该是什么样、或即将出台的立法应当是什么样。更重要的是,印度关于农业改革的丰富文献并不缺乏切实的建议。这类建议俯拾皆是,主要的几条不难拣出:佃权;减租;地租不超过收成的三分之一或更少,耕作成本由地主与佃农分担;仔细界定驱逐的理由;土地改良的全额补偿;现有持有地的上限;以公道的价格和合理的还款条件购置土地;严格限制不在地所有;禁止非耕作者取得土地;以及削减为自耕而收回土地。更晚近,计划委员会(Planning Commission)在其最新报告中提出了全面的建议,这些建议若被各邦政府采纳,将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土地耕作者和农村经济的复苏。

重申一遍,改革的障碍既不在于对乡间现状的无知,也不在于缺乏如何纠正它的专家意见。障碍毋宁在于当局迟迟不敢正视这样一个问题:必须迅速行动——坦贾武尔便是这一处境的绝好例证。农民最想要的是土地所有权,但他们也会退而求其次、接受少得多的东西,只要其他改革措施——例如减租、佃权和农业工资——不是仅仅为应付共产党渗入乡间而采取的敷衍之举,而是就耕作农民和农业劳工的希望与抱负而言具有持久的意义。马德拉斯的地主,从他们在坦贾武尔和马拉巴尔的态度来判断,大体上一心要不顾一切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必须预料到他们会对改革作进一步的反抗。对此的补救之道,是坚定而开明的政府领导。有了它,大有可为;没有它,则一事无成。若要使马德拉斯农村的心理气候发生根本的改善,若要在农民心目中使政府成为与他们福祉相认同者,那种领导是无可替代的。

在马德拉斯(如同在别处一样)处理农业改革,就是要面对变革这一令人不快的事实——它是人类事务中唯一不变的常数。除柴明达尔制废除这一例外之外,马德拉斯农村自远古以来从未改变,因为那些“举足轻重”的人相信一切都很好,无需过于热切地去改变现状。这种态度可以理解,但面对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它再也站不住脚了:农民正积极地不愿接受习俗与传统把他们贬入的那个“正常”位置。正因如此,倘若在1952年,一个少数群体的特权仍要挡住经济与政治上必要的变革之路,那就比愚蠢还要糟糕。而且不妨牢记:即便是由一个明智的政府领导层所发起的实质性变革,也会比由农民自己自下而上、自行诉诸法外之力所推行的变革,破坏性更小、也无比更能稳定局面。

最后,即便可取的立法得以颁布并强制推行,马德拉斯农村也不会迎来千年太平盛世。土地根本不足以满足自耕农、佃农和农业劳工,而他们的人数正逐年增长。最平等的土地分配、或最公平的保有条件,都无法抵消众多竞争者争夺一片近乎停滞的耕作面积、以及一片生产力相对低下的地亩所带来的恶果。只有靠工业化、并由此抽走一部分农业劳动力,再辅以农业生产力的急剧提高,才能在“人越多——地越少、贫困越深”这一恶性循环上真正打开一个缺口。这类发展——尤其是头一项——仍属未来之事。然而,这丝毫不构成反对在现有村庄状况下推行改革措施之有效性的理由。问题不在于“解决”农村问题,而在于以种种缓解之策,去消除那层习俗硬壳中最恶劣之处——正是这层硬壳,把农民逼入了不及温饱的生存境地。眼下的问题并非要么整块面包、要么一无所有;只要及时给予,同一块面包的一大块也能大有裨益。一旦做到这一点,面包本身的尺寸就会增大,令所有相关者更为满意。

本章完
注释10

注释

  1. “永久性”农仆,常兼分成佃农。

  2. 用甘地的说法,是“神之子”,即“不可接触者”(贱民)。

  3. 只有12.3%的人口直接依靠非农业生产谋生。全印度平均数为10.5%1951年人口普查)。

  4. 坦贾武尔是马德拉斯灌溉条件最好的地区之一。它出产的稻米有余,可外运至邦内缺粮地区。

  5. 原文以卡拉姆(kalam)计;1卡拉姆约合36.3公斤。

  6. 莫汉·库马拉曼加拉姆(Mohan Kumaramangalam)《拉贾吉与坦贾武尔佃农法令》(“Rajaji and Tanjore Tenants’ Ordinance”),载《人民报》(The People195297日。

  7. 《印度快报》(Indian Express195299日。

  8. 《苏布拉马尼安委员会报告》(Subramanian Committee Report),1951年。

  9. 1卢比合美元21美分。

  10. 《关于马拉巴尔租佃委员会建议的土地保有调查专员报告》(“Report of the Special Officer for the Investigation of Land Tenures on the Recommendations of the Malabar Tenancy Committee”),19475月,第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