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負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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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未竟的土地改革:雷正琪文选第二十章

雷正琪以苏联、东亚、南亚与东南亚的田野调查、政策报告和公共论述,记录二十世纪亚洲土地改革的实践。本连载据路易斯·J. 瓦林斯基编选的1977年英文版翻译,现已发布序、致谢、导言、前三部导言及第1—39篇。

在拉迪金斯基1952年论印度的三篇文章中,本篇是第三篇。他在文中考察了印度一个罕见的现象:一场激进而又切实推行成功的土地改革——谢赫·阿卜杜拉(Sheikh Abdullah)治下克什米尔的土地改革。单凭这一点,它便别具意味。

报告本身未署日期,依据的是195210月的一次实地考察。它以第1276号电文(Dispatch 1276)的形式呈送美国国务院,署期19521125日。

本观察者正是在克什米尔,目睹了印度一场影响深远的土地改革计划。它的特点将在下文逐段描述和分析,但此处不妨先说:它在三个方面有别于印度其他一切土地改革——内容、执行,以及政府在计划中扮演的角色。印度几乎所有的土地改革,重心都放在有偿废除柴明达尔制,或减租与佃权保障上;而克什米尔的改革还要求把土地分给佃农,且不向原先的所有者作任何补偿。印度多数邦的土地改革执行都不太见效,克什米尔的执行却明白无误地雷厉风行。最后,在别的邦,农民很少感到政府与自己的需要休戚相关;而在克什米尔,绝大多数农民都清楚,政府、更具体地说谢赫·阿卜杜拉,正是这场改革以及他们从中获益的源头。

克什米尔的土地改革立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发生在19484月,政府废除了贾吉尔(jagir)、穆阿菲(muafi)和穆卡拉里(mukarrari)。前两者代表一种特权:从统治者或邦为酬答某些人所立功劳(不论真有其功还是徒有虚名)而赐予他们的土地上,以实物或现金征收赋税。这些特权有的是临时的,有的则世代承袭。无论短暂还是长久,受封土地上的一切收益都归贾吉尔的持有者(贾吉尔达尔,jagirdar)或穆阿菲的持有者(穆阿菲达尔,muafidar)所有,邦一无所得。他们不仅在这些永业地上不缴田赋(地税),对自己名下的土地也分文不纳。随这两类权利一并废除的,还有穆卡拉里达尔(mukarraridar)的权利——这一阶层每半年从邦国库领取固定的现金拨款。

这项立法有形与无形的后果都相当明显。先说有形的:贾吉尔达尔(396人)和穆卡拉里达尔(2347人)已从乡村消失。本观察者在克什米尔夏都斯利那加(Srinagar)见过其中一些人,他们为失去的特权深感惶惑——这些特权,一部分体现在估计逾100万卢比的赋税收入上,一部分体现在他们直接占有的数万亩土地上。同理,邦的税收也增加了,尽管增幅不及此数。从政府和耕作农民的角度看,无形的收获更大,因为一个贾吉尔达尔实际上是把自己的地产当作国中之国来经营。他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封建领主,对耕者的权力远超印度旧日柴明达尔所行的赋税征收,而其所作所为几乎无须向邦负责。用克什米尔土地改革主要推动者之一、税务部长M·M·A·贝格(M. M. A. Beg)的话说,这套秩序“把成千上万的农民贬为不能出声的‘砍柴打水之人’”。政府领导人一再声称“建立社会主义秩序是我们的目标”,这样的政府就不能不从铲除这类极其特殊的中间人入手——他们享有种种权利,却对耕者和邦几乎不负任何义务。政府这样做,是希望让“耕者与土地必须更紧密地联系起来”这一观念深入人心。

铲除贾吉尔达尔及类似的土地权利持有者,只是新土地保有政策的第一步——这一点在194810月变得明朗:政府修订1924年《邦租佃法》(State Tenancy Act),启动了土地改革的第二阶段。与印度多数邦一样,克什米尔的农户地块很小(往往只有61分至152分),细碎的程度在印度或许无出其右,许多农民以佃农身份耕种。查谟和克什米尔(不含巴基斯坦占领区)的耕地总面积估计约1335 4626亩,其中租佃地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这些地掌握在12万名不自耕的所有者手中,但其中约500人每人拥有多达1821亩,不到2000人每人拥有多达455亩。这些地主之所以称得上“大”,只是相对于占主导的小耕作者而言。无地佃农估计有30万。此外还须加上估计25万的半自耕农,他们也耕种一部分租佃地。只有一小部分佃农享有占有权(受保护佃农);绝大多数则是随时可被驱逐的佃农——即地主高兴便可随时将其逐走。租额与印度其他邦相比不相上下:占毛收成的50%60%,耕种成本大部分由佃农承担。

1924年《租佃法修正案》中旨在加强佃农地位的主要条款如下:

  1. 水浇地(包括种植小麦、玉米、甘蔗、亚麻籽的土地)的租额定为毛收成的四分之一。旱地的租额定为收成的三分之一。这些减租适用于面积超过759分的持有地上的租佃地。759分及以下的持有地,租额定为收成的一半。固定租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提高。

  2. 由于认识到:除非佃农拥有真正的议价能力(即佃权保障),否则任何减租都无法落实,该法规定:在克什米尔省以及拉达克(Ladakh)和吉尔吉特(Gilgit)两个边境专区,佃农对129分水浇地和25亩旱地享有永久占有权;在查谟省,相应数字为129分和493分。这大致相当于一个佃农所耕种的最大亩数。在某些条件下,地主仍可向法院申请驱逐佃农,但正如别处将要指出的,无正当理由的驱逐已告终结,克什米尔的佃农终于获得了佃权保障。

  3. 该法还规定,19474月以后被驱逐的佃农应予复佃;佃农一旦取得受保护身份,法院的驱逐令即不得执行。

正如铲除贾吉尔达尔是限制地主对佃农权利的前奏,同样地,这种限制又是通向在佃农中间分配土地的又一步。这并非政府194711月执政以来才想出的新主意。它可上溯到1944年,当时任全查谟和克什米尔国民会议党(All Jammu and Kashmir National Conference)主席的谢赫·阿卜杜拉,在阐述“新克什米尔”(New Kashmir)纲领时作了如下表述:“河谷与群山的农家子弟,只刨松了23厘米厚的表土,勉强糊口度日。如今时候到了,他们必须掘入大地深处,驾驭现代科学的技术,为自己挣得一份更大、更好的每日口粮。”

为促成此事,谢赫·阿卜杜拉认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废除地主制——因为这一步将是一切进步的枢纽耕者有其田——因为在地主阶级被废除之后,才有可能第一次满足无地农民对土地的渴求,并确保土地得到高效耕作。”

正是这一背景,促使谢赫·阿卜杜拉领导的政府颁布了1950713日的《大地产废除法》(Abolition of the Big Landed Estates Act)。该法的主要条款是:

  1. 任何地主持有的耕地不得超过182卡纳尔(kanal)(137亩)。超出部分的所有权将交给佃农。任何耕作者以此所得土地连同他自己可能拥有的土地,合计不得超过121亩。该法不适用于果园(果园在克什米尔的农业经济中举足轻重)、牧场和林地。地主有权自选最合己意的任意137亩。为防止规避此项规定,该法明令:地主在1947413日之后所作的、本应受本法约束的土地转让一律无效。

  2. 随超出的土地一并转移的,还有树木、水井、蓄水池、池塘和水渠的一切权利,且不带任何负担;新所有者对该土地的权益,不因执行任何法院判决而被查封或变卖。耕作者接管土地后,向邦缴纳田赋及其他惯常应缴之款。

  3. 在至关重要的补偿问题上,该法规定由邦国民议会日后裁决。起初,政府同意就被征收的土地支付如下年金:第一年为田赋的四分之三;第二年为三分之二;第三年及以后各年为二分之一。但又进一步规定:年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3000卢比,凡曾一度属于村庄公地的土地也一概不付年金。政府最终决定:地主根本不予补偿——正是这一点,而非政府的任何其他举措,成了地主反对的靶子,也使克什米尔的计划在印度独一无二。

以上就是克什米尔土地改革立法的要点。在本观察者看来,这些规定基本上是稳妥的,只是有两点不足:一是不为土地支付任何价款,二是不区分137亩水浇地与137亩旱地(无论肥沃还是贫瘠)在意义上的差别。例如在旱地为主的查谟,一个所有者可保留的这个数量的土地,其价值远远不及一个所有者在克什米尔河谷可保留的同等数量的水浇地。但是,比起一个外国观察者对改革这些具体条款的挑剔,远为重要的问题是:从佃农的角度看,整部立法是否得到执行,他又从中得到了什么好处。带着这个问题,我们走访了克什米尔河谷各处的一些村庄和田赋办事处,同许许多多农民讨论土地改革事宜;我们还会见了克什米尔两位主要地主,一位印度教徒、一位穆斯林,他们毫不含糊地陈述了自己一方的说法。总理谢赫·阿卜杜拉、税务部长M·M·A·贝格、首席土地改革官R·C·雷纳(R. C. Raina)以及若干地方官员,都随时可以陈述他们的立场。

在斯利那加期间,克什米尔政府为陈述自己的理据“拿出了最好的一面”,但它从未试图借助任何类似安排好的参观的方式,去让来访者相信其计划如何出色。一切都没有事先安排;我们兴之所至,或北或南,或东或西。吉普车有时停在一个村庄,有时停在旷野中的一处打谷场,有时停在路边几个农民跟前,有时停在一处专区办事处。陪同本观察者的雷纳先生十分干练,对这种“摸脉”式的、就地取材的粗放方法欣然乐从。而且我们相信,他并没有让自己偏向改革的成见,掺进他为我们把克什米尔语转译成的英语里。

我们头一次外出考察的所见,大体上就是此后各次考察所见的缩影。我们在乔里沙里夫(Chrorisharif)镇的田赋办事处停下,碰巧遇上一群六七十名农民。在开阔的草坪上,众人围成一圈,各式各样的问题都被提了出来,也都得到了回答。他们说得起劲,你一句我一句地插话,唯恐来访者没听明白某一点。这是本观察者在印度迄今遇到过的最健谈的一群农民。凡是与土地问题多少有些牵连的人,都有这个特点。这些农民多半是到田赋办事处来了却一桩平生夙愿的:他们在改革中所得土地的所有权证,就在那天登记,为使地契合法化,仅需花一两个卢比买印花。就这样,我们头一回见到了化为行动的“耕者有其田”理念。

“在座各位,有谁愿意讲讲这场改革是什么、又是怎么来的?”自告奋勇讲解的人络绎不绝。他们说不出该法的这一条那一款、这一项那一目,但从各人陈述自己交过的租、享有的佃权年限、改革前后拥有的土地来看,他们对减租、占有权和土地所有权其实知道得不少。人们常说,文盲农民——克什米尔96%的农民是文盲——大概无法领会身份地位的急剧变化,这话在克什米尔并不成立。他们是文盲,却不无知;收成分成的多与少、被逐与不被逐、可称为自己的一块地与租来的地——这些含义他们心里一清二楚。在土地改革受益人的心目中,只有当改革执行根本不存在、或严重滞后时,他们身份的变化才会模糊不清。在克什米尔,改革立法得到执行,执行的干劲自上而下贯通政府各个层级。当农民被问及这些改革是怎么来的,回答异口同声:“谢赫萨希卜(Sheikh Sahib)给我们的。”在整个克什米尔河谷,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如出一辙。不少农民带着难以置信的口吻反问:来访者居然不知道谢赫·阿卜杜拉正是这份慷慨的源头!“可你们怎么知道这些改革是谢赫·阿卜杜拉一手促成的?”回答是:他们听过他谈改革,讲解改革的精义,向他们保证改革是为他们而设的。至于问到谢赫萨希卜为什么把改革给了他们,回答是“他和我们是一族人,他可怜我们”。走访河谷各地,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谢赫·阿卜杜拉利用一切可以想见的场合传布改革的讯息。在自耕农聚居的德罗鲁(Droru)村,农民告诉我们,他们也知道这是谢赫·阿卜杜拉的改革,他们中有些人还赶到邻近的专区去听“克什米尔雄狮”(Sher-i-Kashmir,克什米尔之狮)谈论土地和农民。一个农民插话说:“连我们的孩子都知道他,我们都为他的健康祈祷。”在这个村子,农民关心的是缺少牲畜、良种和肥料,无从提高农业产量。他们对谢赫·阿卜杜拉如此信赖,我们便问他们为什么不向他求援。一个农民毫不迟疑地答道:“谢赫萨希卜现在忙着打我们的仗;等仗打完了,我们再向他求助。”

谢赫·阿卜杜拉是克什米尔一位声名素著、资历多年的政治领袖。在本族人当中,他正迅速成为一个传奇;许多从未听过、也从未见过这位总理的农民,却偏偏一口咬定亲眼见过他本人。但重要的是,他确实把土地问题提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也确实为政府其余部分定下了追随的基调。我们会见过一些本身就是土地所有者的地方官员,但他们多数不敢把条款的执行打折扣。大气候不容这种倾向。佃农知道自己可以在更高的政府层级讨回公道,官员们也明白这一点。人们得到的总体印象是:在农民心目中,改革与谢赫·阿卜杜拉及其政府紧紧联系在一起。在这种情形下,执行势在必行;农民自己正在变成执行者,尽管名义上他们并未被赋予这样的职责。

在卡尼斯帕拉(Kanispara)村,我们目睹了农民态度的一种转变,这很容易追溯到一种信念:改革将长久留存,政府站在他们一边。一个佃农说,他的地主拒绝按该法条款收取应得的四分之一收成。问他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他答道:“我什么也没给他;等他回心转意,我再付他法定的租。”是否所有佃农都这么做,难以判断,但整个提问的格局以及回答的方式都指向一个结论:租额条款正在得到落实。

租额如此,占有权亦然。在卡尼斯帕拉和其他村庄,这些权利都已确立,而驱逐一个受保护佃农——如今他们多数都享有这一身份——极其困难。土地的双方,佃农和地主,都心中有数。要收回土地,所有者必须向田赋法庭举证到令其满意的地步,而这有一大堆很难证明的东西。他必须使法庭确信:涉案土地被滥用;或佃农无正当理由不缴租;或佃农没有按当地惯常方式耕种;或所有者想收回土地自耕。最后一点必须证明得毫无一丝疑问。

迄今为止,以不自耕或自耕为由的驱逐案实际上一件也没有。即便所有者拿出了充分的自耕理由,佃农也无意离开土地。在他们心里,一个改革前不自耕的所有者,如今也不该变成自耕的。这源于佃农中间一种日渐滋长的信念:身为耕作者,他们才是土地真正的主人,纵然法律权利并非如此。这并不奇怪。政府要员都曾明确表态:土地属于耕种它的人。税务部长贝格说过:“上帝的土地应当归上帝的子民所有。”在同本观察者的一次私下交谈中,他重复了他在整个克什米尔广为宣扬的话:“只要土地不转入自耕农民之手,就没有什么能改善他们的生活,给他们至今黑暗凄凉的生存带来一线光明。农民必须感到,他所耕种的土地属于他自己,他不只是在为别人流汗。当然,唯有到那时,农业才会开始产出最大的收成。”这番训诲有很大一部分已经传到了村里,激起了佃农的心气,正在造成一种心态:认定自己耕种的土地就属于自己。正如一个佃农所说:“改革以前,地主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如今有了谢赫萨希卜,我们拥有土地。”这种态度绝非纸上空谈;一旦提出佃农依《大地产废除法》所得土地究竟该不该补偿的问题,它的现实意义立刻就显露出来。

即使随便读一读这部立法,也能看出佃农的所得分配不均,这取决于所耕土地的种类,尤其取决于佃农所租土地的那个所有者持有地的大小。在潘普尔(Pampur)村,我们问过若干佃农在改革中得到了什么。他们全都取得了占有权。有些人的租额从毛收成的一半减到三分之一,有些人从一半减到四分之一;而那些向持有759分及以下土地的所有者租地的人,仍旧缴纳一熟收成的一半。除非佃农原来的租额超过收成的一半,否则他唯一的所得就是安然留在土地上的权利。较为幸运的那些人,即向持有137亩以上土地的人租地者,实际得到了土地,数量从61分到高达364分不等;还有少数人分到了国有土地。显然,所得的幅度相当悬殊——从仅有占有权,到不费分文便实实在在拥有土地。

所得不均,可能成为佃农之间不满与嫉妒的根源,我们也探问了他们在这一点上的反应。他们表示,这类担忧毫无根据,因为他们坚信迟早全部土地都会归他们所有。他们把眼下的保留上限看作一种暂时的安排,认为它即便不被彻底取消,也会被大幅削减。于是我们又提出:他们所期待的这一步,在道义上是否公正?一个佃农这样作答:他们对土地享有权利,因为“我们的祖先开垦了它,我们耕种着它”。这个佃农道出了村里许多人的心声,此后的经历也证明,他同样说出了克什米尔河谷其他地方佃农的看法。税务部长贝格证实了这一点。他说,克什米尔作为一个福利邦,首要义务是对耕者尽责;在某些情况下,对财产加以限制是一条为人接受的原则,连资本主义国家也在奉行。在他看来,征收不自耕者的土地,与譬如英国通过税收对财富的再分配、通过价格管制对私营企业的干预、或征用权(eminent domain)观念等等,属于同一范畴。谢赫·阿卜杜拉的态度实质上相同,只是措辞有别。由此产生一个强烈的印象:在克什米尔,政府的统治不受有效反对派的制约,该法现行的土地所有权条款并非此事的定论;保留上限极有可能被下调,一方面以满足“新克什米尔”的经济与政治理念,另一方面以满足农民对土地的渴求。

如果12万名不自耕的所有者全被剥夺土地所有权,佃农估计总共可得400 6388亩。但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眼下的问题有三重:他们当中有多少人会受影响,多少土地将移交给佃农,又有多少佃农会从土地转移中受益?答案取决于人们采信哪一套统计数字——是政府提供的,还是地主代言人提供的。我们无从就二者孰为可靠妄下断语,姑且两种说法并陈。

政府和地主对不自耕者的总亩数意见一致;但前者声称有9000名地主、即总数的7.5%属于137亩这一档,后者给出的数字却只有5000人、即总数的4%。若第一种说法正确,地主除保留相当大面积的果园外,还可保留121 4057亩以上,合计约151 7571亩。据官方来源,这样便剩下242 8114亩,可分给几十万无地佃农和半自耕农。第二种说法呈现的是另一番景象。它假定这5000人拥有151 7571亩,其中可保留11万,只剩84 9840亩,供比政府所预期少得多的佃农分享。我们无从核对两种说法孰为准确,但与地主的交谈留下一个强烈印象:他们一心要把改革的范围及其给佃农的好处说得越小越好。他们甚至声称,佃农所能得到的根本不是14万,而只有48 5623亩。地主这种主张背后的用意很简单:既然只有相对很少的佃农会从《废除法》中受益,那又何必费事去搞这套方案?地主为自己申辩时的党同伐异可以理解,但其所据的数据却很可疑。官方数据多半也有相当大的误差幅度,只不过其成因与地主的动机恰恰相反。然而总的说来,会从当前土地分配计划中受惠的无地和近乎无地者,要远比地主愿意承认的多得多。

克什米尔的地主连出个价钱也不肯让出自己的任何一块地。也难怪,他们对政府“分文不补便夺走土地”的决定深感沮丧。比起对地主持有地设定上限,正是这一点,把克什米尔的计划归入了一个非常特殊的类别。这些土地所有者提出了若干要求补偿的理由,包括:宪法权利,个人拥有财产的基本权利,邦对公民(不分阶级)负有的道义与社会义务,谢赫·阿卜杜拉“新克什米尔”纲领中“不容任何人挨饿”的既定宗旨,地主制的历史沿革,以及取得土地的合法性。他们甚至搬出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和哈罗德·拉斯基(Harold Laski)的亡灵来为自己的立论助阵;他们赞许地引用后者《政治学纲要》(A Grammar of Politics)中的话,大意是:“正如马基雅维利所说,人们宁可原谅亲属之死,也不肯原谅财产被没收。最容易毒害政治共同体精神的,莫过于财务预期突然落空。”最后但同样重要的一点,他们辩称:这些改革带有宗教歧视的意味,因为地主多为印度教徒,而克什米尔的施政者却是穆斯林。但所有这些论证对他们毫无用处。

政府从来就没打算为土地付钱。委任土地补偿委员会(Land Compensation Committee)来审议此事并提出建议,无非是给不予补偿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早在建议出台之前,谢赫·阿卜杜拉就预言了事态的走向,他这样说道:“相当大一部分地产,其所有权源自从前属于邦的土地,而每一宗土地的取得都不带任何负担,也未付出任何对价。正是根据这一历史背景,本院各位尊敬的议员必须考虑:对这类地主,就其依《大地产废除法》被征收的土地支付任何补偿,是否有任何正当理由。”

以税务部长贝格为主席的委员会,于1952322日呈交了报告。报告指出:土地原本属于耕者;中间人利益是大君(maharaja)统治的产物;今日的所有者,不过是收租人的后裔、政府赏赐的受领者,以及那些虽由佃农开垦、改良土地却仍设法使自己被承认为土地所有者的租地人。委员会认为,作为“坐享其成的合伙人”,地主无权拥有土地,只能满足于该法准其保留的那一份。至于近年买地的人,“他们大多赚了大钱,况且归根结底,这些人全都不过是土地投机者而已”。委员会认为,印度宪法的补偿条款不适用于克什米尔1;只要法案最合乎公共利益,邦就有权按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条件征取私人财产。基于这些以及其他论据,委员会得出如下结论和建议:

“大所有者被征收的超额土地,其所有权转予耕者,而耕者是一个贫穷、困苦、饱受盘剥的阶级。向他们索回地价的问题根本无从谈起。作为一个资源有限的邦,我们太穷,无力从邦库中支付补偿。这笔财政负担性质极为严重,支付本身也将贻害无穷,难以估量。撇开这些考虑不谈,补偿在道义、经济或社会上都没有根据。因此,无论从原则还是从政策出发,我们都建议:向被征收的所有者支付补偿并不可取。支付补偿只会使目前不公平的财富分配永久化。”

四天后,即326日,查谟和克什米尔制宪议会(Constituent Assembly of Jammu and Kashmir)颁令:依《大地产废除法》分给佃农的土地,不予任何补偿。

委员会把不予补偿的“原则”问题扯得太远,地主在这一点上的论据并没有被驳倒。经费不足也不是不予补偿的正当理由。然而,任何近距离见识过克什米尔佃农的贫困、熟悉全邦整体萧条经济状况的人,都不难体会克什米尔改革者所面临的两难:要么至多象征性地付一点钱,要么一笔勾销,把改革的全部负担转嫁到大所有者身上。他们选择了后者,出于若干经济与政治上的理由,而这些理由彼此牵动。谢赫·阿卜杜拉告诉本观察者,他的政府之所以推行这类改革,部分原因在于:把大多数民众的心思从教派(宗教)纷争上引开,是头等大事——这种纷争一度几乎把克什米尔拱手让给它的敌人。“让他们,”他说,“把心思和精力集中到真正要紧的问题上,集中到经济问题上。”另一个因素,是显而易见地一心要打造一个“新克什米尔”。这最后一个因素的理论支撑,是一些革命口号。在克什米尔——它离封建时代不过一天之隔,却依旧深陷其中——税务部长贝格在他一系列讲述改革“为什么”的演说前,都要冠以雪莱《致英格兰人之歌》(Song to the Men of England)中这几行著名的诗句:

英格兰的人们,你们为谁耕田, 为那把你们踩低的老爷操劳? 为谁辛苦纺织,费尽辛劳, 织出暴君穿在身上的锦袍?

像雄狮沉睡后昂然醒起, 汇成不可征服的浩荡人潮。 把你们的锁链像露珠般抖落, 你们人多,他们人少!2

但这不只是口号;行动同样坚决而不妥协,一心指向目标的实现。人们唯一不解的是:既然在政府看来别无出路,而且从意识形态上说政府一向就赞成不予补偿,那么克什米尔政府何必还要花时间、费气力去调查补偿与不补偿的问题呢?

《大地产废除法》远未执行完毕;截至19527月,共有80 1278亩分给了12.9万名耕作者,另有暂时归邦所有的29 1374亩已划定待分。执行正在快速推进,可以说,不到该法所涉的最后61分落入佃农之手,执行就不会松劲。

这个过程注定是缓慢的。必须先向大所有者送达通知,让他们在超额土地分配之前先选定可保留的地。田赋册须随之更改。把土地转给耕者,牵涉村庄记录的大量改动。土地的分配要求重新核定赋税估征,而这又以建立一份准确的权利登记册为基础。这一费时费力、旷日持久的过程,其顶点便是为新的自耕所有者登记所有权证。在村庄登记册上,它是这样写的:“持有地第 ——— 号内一块面积 ——— 卡纳尔的田地,其所有权归某某某,条件是依照19501017日的法令,每年缴纳 ——— 的田赋及各项捐税。”因此,当人们像我们反复所做的那样去查阅村庄记录时,会惊讶于已经完成了这么多。推动进展的一些原因前文已谈及。部分原因在于首席土地改革官对田间工作的干练规划与指挥。同样重要的是:政府这一方以一支专门队伍充实了原有的田赋人员,以加快计划的实施。它力求挑选一批懂得政策宗旨、并对政策抱有同情的人。在这两方面,税务部长贝格拟就的、题为《1951年副专员与税务官(tehsildar)部门考试》(Departmental Examination of Deputy Commissioners and Tehsildars for 1951)的试卷很能说明问题。试卷共四道题,兹将第一题和第四题转录于下:

D科:土地改革

一、“从中世纪到近代,自由运动的历史只教给人们一个教训:摆脱一切形式的经济剥削,才是政治民主唯一真正的保障,舍此政治自由不过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就连法国大革命以人民鲜血换来的、插上翅膀的‘自由、平等、博爱’理想,也蜕变成了拿破仑的专制,因为特权和剥削仍盘踞在它们旧日的堡垒里。自由与特权是一杆天平的两端:特权越轻,自由越重。”(引自S·M·阿卜杜拉《新克什米尔导论》(Introduction to New Kashmir)。)

试根据上文所含的基本思想,说明S·M·阿卜杜拉政府的现政权,为终结本邦封建制度下特权阶级的经济剥削,采取了哪些具体步骤。

四、甲、依《大地产废除法》2007年本的规定,某所有者在选定其182卡纳尔之后,尚余100卡纳尔须转予耕者,而这100卡纳尔正处于抵押之中。抵押的权利与责任应如何确定;

  1. 抵押权人正以耕作方式占有该地块,且

  2. 耕种该地块的另有其人,并非抵押权人。

乙、“甲”是100卡纳尔的前所有者,其所有权已依《大地产废除法》第4条被注销。在下列各种情形下,你将把这块地转予何人、转予多少:

  1. 该地块的耕者名下已自有100卡纳尔;

  2. 该地块的耕者并非本邦臣民;

  3. 涉案地块的原所有者,为《查谟和克什米尔邦撤离者(财产管理法)》2006年本(Jammu & Kashmir State Evacuees [Administration of Property Act] 2006)所界定的撤离者;

  4. 该地块无人租佃。

在本观察者看来,这不过是又一例证,说明政府对土地计划何等上心,也说明一个意志坚定的领导层所催生的种种措施如何汇合起来,确保计划得以完成。

土地改革是一切农村改良措施中最受宣扬的一项,但减轻农户债务的种种努力——正如我们在克什米尔河谷亲见其推行的那样——同样值得注意。同印度其他地方一样,克什米尔的农民“负债而生,负债而活,负债而死”。约五分之四的债务是为非生产性目的而借,年利率从12%50%乃至更高不等。通常,债务会自动地不断增加,因为它自身产生不出任何偿还的手段。放贷的种种做法及其后果,研究印度农村金融的学者已作过详尽论述,此处只需说一句:M·L·达林(M. L. Darling)的《繁荣与负债中的旁遮普农民》(The Punjab Peasant in Prosperity and Debt)用在克什米尔身上,无疑也是切合的。

克什米尔政府决定对累积债务的重负采取激烈手段,为此制定了1949年《查谟和克什米尔困厄债务人救济法》(Jammu and Kashmir Distressed Debtors’ Relief Act)。

该法共三十七条,但真正重要的有以下几条:

  1. 在克什米尔各地设立专门的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不超过5000卢比的债务清偿。

  2. 在委员会成立后的四个月内,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向其提交债务清偿的申请。债权人若未提交,其债权即自动消灭。

  3. 凡债务欠付已达六年或六年以上者,委员会有权“推定”债务人已偿付本金的150%

  4. 凡债务人已以现金、实物或二者兼有的方式向债权人偿还相当于本金150%的数额者,对他的一切债权主张均应驳回。超出此数的任何付款,委员会可记作债权人欠债务人的款项。

  5. 调解委员会成立之后达成的任何债务清偿,除非经委员会核准,一律视为无效。

该法所定的规则显然偏向债务人;花几个小时旁观斯利那加委员会办案,就能清楚看出:委员们所解释的不仅是该法的条文,还有它的精神。乍一看便能注意到,债务人在那里如鱼得水,债权人却局促不安——不仅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所盘算的“欠款”将被大幅砍削,也因为债权与债务关系中许多不堪的细节都被摊到了明处。委员会的程序极为简便。清偿申请须附委员会规费2卢比,债务人或债权人极少带律师前来辩案。委员们审阅申诉,往往当场作出裁决。一个农民背着沉重的债务走进来,出去时或已一身无债,或债务被大幅削减。有一例,债权人就500卢比起诉债务人,但委员会审查此案后极为利落地裁定:债权人反欠债务人20卢比。这些裁决尽管难以下咽,债权人通常还是接受了。调解委员会不仅削减债务,还订立宽松的还款条件,平均还款期为十二年。19507月至1951年底,九个调解委员会审查了4.1万件、了结了3.5万件案子。这些案子所涉债务估计总额为1000万卢比,被削减到230万卢比,即削减了77%

债务调解委员会这套办法并非克什米尔政府首创。旁遮普、孟加拉、中央诸省和马德拉斯,过去多年都为同一目的用过这个方法。所论的这一套与其他各套唯一的区别在于:在克什米尔,债务的削减更为激烈。然而应当指出,在克什米尔一如在其他各邦,减轻债务尽管重要,却不是持久的解决之道。即便农民从债务中解脱出来,他对信贷的需求——无论是生产性的还是非生产性的——也不会松弛下来,而这些委员会往往会使正常的信贷渠道枯竭。它们代替不了一套稳健的、由政府出资的信贷体系。若要把负债维持在合理的水平与利率之上,克什米尔(一如印度其他所有各邦)需要的正是这样一套体系。

假定这些改革切实推行,它们在克什米尔以及印度其他地方会产生什么影响?克什米尔土地分配计划所具有的没收性质,即便现在还感受不到,也终将传遍整个印度。摆在克什米尔领导人面前的两难,正摆在印度许多邦面前——与其说是就柴明达尔制的废除而言3(宪法最近的一项修正案4已为其提供便利),不如说是就把土地所有权授予他人名下佃农这一点而言。这个方向进展缓慢,原因在于:无论耕者还是政府,都无力把地主的权益赎买过来5。而印度宪法禁止在没有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取得这类财产权利。迄今的结果是:在推行涉及大规模补偿的深远措施时极为审慎。正因如此,在某些圈子里——而且不是共产党的圈子——克什米尔的做法虽不被效法,却令人艳羡。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计划委员会(Planning Commission)报告《五年计划:草案纲要》(Five-Year-Plan: Draft Outline)近日发表,有人提出:为加快土地改革运动,有必要重新审查宪法第31条(该条规定财产须予补偿)。风向的最新征兆,是全印国大党委员会(All-India Congress Committee)要求各邦首席部长尽快呈报:本邦领土内因宪法补偿规定而对土地改革构成的法律障碍。这一点是在上次国大党工作委员会(Congress Working Committee)会议上,由孟买税务部长提出的,他提请国大党执行委员会注意本邦所遇的困难。会上遂决定:此问题应交全印国大党委员会(AICC)审议,以便就修改宪法第31条提出办法和途径。

无论克什米尔改革今后对印度产生何种反响,在克什米尔本地,其影响是意义重大的。经济上的收益前文已经勾勒。眼下它们并不均衡,但多数佃农都能指出一些好处。保留上限势必下调,将有更多佃农享有自耕农这一更为有利可图的身份。总之,对照改革前的状况,他们在经济上无疑境况更好。社会上的收益也显而易见。听克什米尔农民说话就能体会到:他们正在摆脱对地主和政府传统的卑顺,被激励着为进一步改善而付出更大努力。但即便在克什米尔——那里的土地改革比印度任何其他地方都触及得更深——结果也只是一剂经济上的缓和药,而非新所有者问题的解决之道。受益者主要是仅有61分到121分的农民,难题的症结正在于此。

谢赫·阿卜杜拉懂得,细小的地块会限制哪怕最稳妥的改革的成效,但他并不低估已经取得的有益变化,并且正确地推断:克什米尔的改革为土地改良和提高农业产量提供了合适的基础。本观察者带走的印象是:他的政府准备为此调动一切可用的本土资源。谢赫·阿卜杜拉表示,克什米尔可以从其他国家的经验中学到很多,他愿意抓住这方面一旦出现的机会。农民们也明白,保有制度的变化标志着一项土地改良计划的开端。他们在许多场合都表达了这样的意见:身为所有者或受保护佃农,他们会去改良土地——但同一口气里也提到需要政府持续的援助。迄今为止,政府已用地主从未有过的方式,兑现了它援助农民的承诺。六条新灌溉渠已经开通,另有两条在建。六条渠中已有两条投入使用,使6 0703亩土地新辟为耕地。预计明年还将增加7 8914亩。但要做的远不止此;通过扩大农业生产把小农场变大,其步伐将取决于财力以及国内外的技术援助,以推进垦荒、灌溉、排水、畜牧中心、试验站与推广服务、农业信贷等新旧事业,以及其他众多举措。必要的财力能否到位是另一回事,但既然政府与农民在前头的任务上同心一意,进一步发展的环境就已经造就。

改革的经济成果尚需打些折扣,政治成果却无须任何保留。每当克什米尔领导人谈论或撰文论及土地改革时,其政治动机及其政治后果几乎不被提及。然而它们确实存在,主要是因为:在克什米尔问题的最终了断中,农民所信奉的穆斯林宗教已不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大批农业人口已被成功地引导,把注意力从宗教事务转向经济事务。单就印巴围绕克什米尔的纠纷而言,这本身就是一项意义重大的政治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改革最惊人的副产品,是农民中间普遍抱有的一个信念——谢赫·阿卜杜拉及其政府是他们经济与社会地位改善的功臣。随之而来的便是政治上的支持。事情的另一面是:改革疏远了印度教的土地贵族。正因如此,人民党(Praja ParishadPeople’s Party)——它与谢赫·阿卜杜拉的国民会议党相对立——的鼓动便带上了教派或宗教色彩,本质上是印度教的。但事实是:受影响、生怨望的地主人数很少,而受益者人数众多。何况归根结底,印度教地主哪怕没有别的理由,单凭宗教理由也无法站到巴基斯坦一边。斯利那加有些人竭力想使我们相信:这些结论并不成立,克什米尔政府是如此不得人心,以致不要说穆斯林,连印度教徒都亲巴基斯坦。然而我们坚信,他们所表达的是强烈的政治偏见,这些偏见经不起检验。当真正的检验——克什米尔究竟是否应当永久选择印度——到来之时,克什米尔的穆斯林农民多数,连同包括印度教地主在内的印度教居民,多半都会投票支持谢赫·阿卜杜拉及其所倾向的一方。克什米尔土地改革的政治后果,正在于此。

本章完
注释05

注释

  1. 1947年克什米尔加入印度,仅涉及三个方面——国防、外交与交通。

  2. 〔诗节第二段并非出自《致英格兰人之歌》,其出处未能查明。——编注〕

  3. 柴明达尔制的废除,指的是取消这样一类中间人权益——他们向邦缴纳田赋而据有土地,横亘在邦与握有耕作权者之间。

  4. 宪法第31条已作修订,规定:凡某邦政府就中间人权利所定的任何补偿,其效力不得在任何法院受到质疑。但此项修订并不涵盖以下情形:佃农从握有耕作权的所有者手中租地,而这种耕作权在多数情况下还连带着转让、出售、抵押、转租等权利。

  5. 极少数付得起钱的人也不愿意付,因为普遍觉得反正到头来能白得那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