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負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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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未竟的土地改革:雷正琪文选第二十一章

雷正琪以苏联、东亚、南亚与东南亚的田野调查、政策报告和公共论述,记录二十世纪亚洲土地改革的实践。本连载据路易斯·J. 瓦林斯基编选的1977年英文版翻译,现已发布序、致谢、导言、前三部导言及第1—39篇。

拉迪金斯基结束 1952 年末的印度之行后几乎随即,便参加了福特基金会(Ford Foundation)当年 12 月初在纽约主持的一次内部土地保有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看来是帮助基金会确定它在亚洲开展土地改革工作的计划目标。此处所呈现的这些评议逐字取自会议记录,是拉迪金斯基在会上一次最长的发言。他显然是即席而谈,会议气氛相当随意,发言人与听众之间——其间不时有提问打断——交流得很密切。拉迪金斯基在这里从根本上就他在旁遮普(Punjab)、马德拉斯(Madras)和克什米尔(Kashmir)的观察得出了若干基本结论;强调外部官方一切影响印度土地改革政策的企图都是徒劳;并向基金会建议:它在这一领域最有益的贡献,是支持印度各大学中相关的工作,那里受人敬重的学者大有可为,能够改善推行必要改革所需的气候。一处有趣的披露,是他讲述自己如何受邀作 1952 年那次印度之行、以及他所遭遇的接待。这并非拉迪金斯基生涯中唯一一次抵达后发现所受礼遇算不上热情的经历。据说,他参与这次会议,对福特基金会在亚洲各项计划的成形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拉迪金斯基:首先,我来谈印度,因为这个国家在我脑中印象最新鲜。或者,各位觉得如何?要我讲日本或台湾(Formosa)吗?

与会者:我想,我们真正关心的是所牵涉的种种问题,而不是具体哪个国家。您在几个国家之间来回穿插,我看没多大障碍。

拉迪金斯基:印度就是 48 个不同的国家。单单一个马德拉斯就抵得上 6 个。

好,正如在座某些人大概知道的,过去三个月我一直在印度考察我们所说的土地保有或土地改革问题。我们会花些时间弄清他们在做什么,或许还能就他们正在做的、或可能去做的事得出一些结论。

至于考察的方式,我大体上循着前任的足迹走——他此刻正坐在这把椅子上——走遍了这个国家的许多地方,南北东西都跑到了。由于国家实在太大,我没能走访所有或许该去看看的主要邦。但我看到的已足以让我斗胆对那里的种种情形发表一点看法。

你读印度的报纸——我指的是英文报纸——过去两年里日复一日地追着看,尤其在我身处那里的那段日子里,就会有这样一种印象:印度正在做许多事。几乎没有哪一天看不到这样的报道:某个邦在搞土地改革分地,另一个邦在搞土地改革立法,一路上都是这类消息。

单凭这些报道,你确实会有这样的印象:眼下这个国家正在大干一场。可实际上,一旦你开始探到幕后——我指的是你下到村庄、跟老百姓交谈、跟官场打交道、细看那些立法——你就会意识到,事情是在动,但动得并不很多、很多。譬如说,你不能讲现今印度正在推行一项土地改革计划。你只能讲,某些方面已经迈出了一些初步的步子。

我们不妨把整个问题分成三个基本方面:立法、执行,以及围绕这些改革的气候。每一方面本身又包含若干细目,我会尽量一一触及。

就立法本身而言,大致可分为两部分。其一是设法废除所谓的柴明达尔制(zamindari)——即那一批地主,他们凭借英国人早在 1793 年所定的某些条款,获得了替英国人收租的权利,又因这项差事,日后得到了相当于那块土地所有权的东西。立法的一部分,正是处理废除柴明达尔制度、把这批人排除在外,让耕种的农民直接向邦政府缴纳。

眼下,或者说在某些邦改革之前,是柴明达尔(zamindar)在收租。柴明达尔把那些土地田赋的一部分上缴政府。如今,由于某些会惠及耕种农民的变动,他们直接向政府缴租,并与政府建立起直接的关系。

就这一点而言,确实已经做了些事情。在肯(Ken)考察过的 1 邦,有一条法律,大意是:柴明达尔制本身予以废除,自某一日期起的地租——实际上就是田赋——须由佃农直接缴给政府。关于废除柴明达尔制,有一个要紧的事实——它其实并不像人们所以为的那样是一场深刻的改革。我自己也一度以为,印度废除柴明达尔制会大有作为。

之所以并没有多大作为,道理很简单:耕种农民的地位其实丝毫未变。也就是说,他从前缴给柴明达尔的,如今照样缴给政府,只不过政府因这一变动,能收到比过去大得多的田赋收入——因为过去柴明达尔总要截留其中相当一份。

我来举例说明。英国人所谓的“永久协定”(Permanent Settlement)于 1793 年确立时,规矩是:柴明达尔收取田赋的十一分之一作为自己那份差酬,十一分之十上缴政府。久而久之,这一关系却颠倒了过来:柴明达尔留下十一分之十,政府只得十一分之一。

如今,随着这一变化,政府将收到全额田赋。问题随之而来:佃农从中得到了什么?答案是,他基本上得不到什么,因为他向政府缴的仍是同样的田赋。也许唯一积极的一面,是他与政府有了直接的关系。也许这会引出别的一些变化。他头上不再有柴明达尔式的监工。

可是当你跟农民谈起这件事——譬如我最近在其中一个邦,也就是比哈尔邦(Bihar),所做的那样——他们会告诉你,就他们而言,废除柴明达尔并没有带来多大差别,道理很简单:政府这个主子,可能比柴明达尔苛刻得多。以为每个柴明达尔都是贪得无厌的地主,这种看法其实并不对。他们当中有些人确实颇有几分贵人行仁(noblesse oblige)的气度,而且时不时会流露出来。我知道许多这样的例子:佃农拖欠田赋,多年下来往往能跟地主谈出某种安排,柴明达尔会允许他分期缴纳。总的说来,他跟柴明达尔的距离,比跟政府的距离要近。耕种农民所担心的是,从一个铁面无情、四处派征收官(revenue collector)上门收租的政府那里,他未必能得到同样的对待。你要是不缴,那也终究非缴不可。

所以我要说,耕种的佃农这边并没有什么热情。

与会者:比哈尔邦的情况,是不是很像 U.P.〔北方邦〕的情况,就而言?

拉迪金斯基:很相像,确实非常相像。

于是起初我颇为吃惊地发现,谈得沸沸扬扬的废除柴明达尔制,并不像表面看上去那么回事。而且,即便柴明达尔制度确已废除,耕种的自有者实际上也并非土地的所有者。土地的所有权仍归政府掌握。于是政府——正如北方邦(Uttar Pradesh)的情形——对他们说:“行,你们可以成为所有者,只要你们付得起相当于田赋十倍的钱”——是这样吗,肯?

实际上,没有哪个佃农愿意为取得土地所有权而向政府缴纳相当于田赋十倍的钱。部分原因——我稍后会指出——在于耕种者心里有这样一种感觉:反正迟早土地都会归他们。更有甚者,他们打算把地弄到手——尽管嘴上不大明说——但普遍有一种想法:等他们真拿到地时,是分文不花就拿到的。而这一点,眼下你无论走到印度哪里都能碰到。尽管在土地改革计划的立法或气候里,根本没有任何东西表明他们会白白得到土地,然而这种想法就是存在。它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推论:耕种农民作为一个整体,并不肯按田赋十倍的价钱从政府手里买地——我不妨告诉你,田赋的十倍其实是个很低的价钱,我想,要比伊朗、或者台湾、朝鲜、以及我所知的任何别的国家的价钱都低得多。

与会者:“田赋”(revenue)这个词,是不是可以跟“税”(tax)互换?

拉迪金斯基:跟“土地税”(land tax)互换。

柴明达尔这一部分大致就是这样。我如今已经确信——尽管我不想把话说得太武断——但我强烈地感到,就耕种农民而言,这实在只是半截子措施。政府迟早得干到底,设法促成某种安排,让他们成为土地及其一切附属物的实际所有者。

但印度真正的问题并不是柴明达尔,不是柴明达尔对土地的所有权。真正的问题在于另一个大得多的群体——佃农和农业劳工,他们耕种的是那些土地所有者的地,而这些所有者又不同于凭借那桩与英国人的特殊交易而获得土地的柴明达尔。在那里你会看到一种全然不同的情形。在深入谈这个之前,我认为应当把话说得一清二楚:印度有一种非常特殊的局面。农业人口中或许有三分之一,对土地毫无任何份额可言——我现在说的是农业劳工,也就是所谓的长工和短工。据说他们的人数——没人真正清楚确切数字;顺便一提,就统计资料而言,我认为印度大概和伊朗、或亚洲任何别的国家一样糟糕——但根据我走村串户估算的结果,我发现至少有三分之一属于那一类。用他们的话说,他们对任何土地都没有份额。

至于耕种的佃农本身,必须说清楚:“佃农”这个词的含义,与我们在美国或任何别的西方国家使用的完全不同。譬如我发现,印度最狠的剥削者并不是地主——即真正拥有土地的人,而是一些次级群体——他们被称作佃农,却并不耕种土地。他们把地转租给别人,由后者去耕种。

我在马德拉斯的一些亲身经历,或许能在这一点上给人启发。

与会者:从前是不是有过次柴明达尔(subzamindars)之类的东西?

拉迪金斯基:实际情形是这样的。就拿比哈尔邦来说:在这个邦,我发现在若干村庄里,从声称拥有所有权的人到真正耕种土地的人之间,至少存在 6 种不同的土地权利。

与会者:也就是顶层柴明达尔和中间各层吧。

另一与会者:无论是柴明达尔制,还是不耕种的佃农,都存在这种层层分级。

拉迪金斯基:随着顶层柴明达尔拿到的越来越多,从这十一分之一逐渐变为拿走十一分之十,他们便觉得自己实在没必要再去操心土地。他们把地转租给比方说 BB 又想抽取自己那一份、也不愿为土地操心,就把地转租给 C,再从 CD,如此一层层地下去。在孟加拉(Bengal),你能数出多达 17 种不同的土地权利。

顺便说,这恰恰点出了问题的极端复杂:你要打交道的不只是某一个人;你一旦谈起一场最终要把土地交给真正耕种者的土地改革,就总得设法安顿好层层叠压在耕种者头上的各种权利层级。

不过还是回到马德拉斯来举例,因为马德拉斯在这方面并非独一无二。在马德拉斯这样一个邦——我说马德拉斯时,只能指我走访过的两个大县,我去那里主要是因为共产党的影响在当地已变得非常显著、非常重要——在那些县里,我看到的情形,譬如说,其糟糕程度不亚于、甚至甚于 1939 年秋的成都地区(Chengtu)。

在这些县里,佃农缴的地租可能高达收成的 75%80%。同时,耕作的几乎全部成本都由他承担,其净所得当然近乎于零。要是他还能落下点稻草,就算相当走运了。

那么问题当然是:这又何苦?在这样的处境里为什么还要撑下去?答案很简单:他别无选择。唯一的另一条路,是去当临时劳工。临时农业劳工一年干三到六个月,月工钱 20 卢比,合 4 美元。于是,别无他路,他只好继续种地。

还是回到印度这种奇特的关系上来。干这种榨取式高租的人,其实并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是所谓的 comindari,向真正拥有土地的人租地。他们中有一个人告诉我:“对,我租这块地,一年 120 卢比。我从中一年大约能得 2000 卢比。”真正拿走利润中最大一份的,正是他这种人。

这种情形,在整个马德拉斯乃至许多别的省份,以各种变体出现。

与会者:他起什么作用吗?

拉迪金斯基:关于这一点——我很高兴你提出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而且有大量证据支持,这些证据还是地主们自己提供的):除了收租,他们不起任何作用。有一次,我到田里去跟农民交谈,恰好那地主开着一辆锃亮的新福特车过来,那块地正好归这个地主所有。等他到那儿的时候,我们已大致弄清了那种奴役般的租佃条件。他走出来时,我们把佃农叫过来,他们当着他的面把那些条件复述了一遍——他也承认条件就是那样——这地主便有些坐立不安了。他不喜欢外国人问这种蠢问题,可他还是摆出了守势,说道:“可是,他们又不改良土地呀!”于是免不了要回一句:“在那样的条件下,他们怎么可能去改良土地?那你自己又为改良土地做了些什么?”

“不,”他说,“改良土地不该是我的事。那是他们的活儿,因为耕作的全部成本都由他们负担。按理说,佃农应当用自己的收益去改良土地。”

于是我们看到这样一种局面:地主一般——当然也有例外——并不起作用,无论是管理上的还是别的方面的。他们所起的管理作用,仅仅体现在这一点上:他们极为小心,务必不让同一个佃农年复一年地留在同一块地上。他不停地把佃农东挪西调。没有哪个佃农知道自己明年会种哪块地。我要再说一句,这未必在每个情形里都成立。这其实是过去 6 年里所有土地改革鼓动的产物。那背后的道理是:如果你在一块地上待够了一定年头,你就能主张佃权(occupancy rights)。这意味着地主驱逐佃农的权力受到限制。为了防止这一点,地主便把佃农从一块地调到另一块地。结果是:在遥远北方旁遮普邦的一个村庄,我碰到这样一种情形——那里的农民在同一片地区干了 75 年,却没有一个农民能在法庭上证明自己曾在同一块地上待过 7 年。若能证明,他便可获得佃权。可没有一个人能证明自己拥有这些权利,因为首先,根本就没有记录。

有关土地改革的议论一起头,地主就设法确保:不会留下任何记录表明 A 在耕种这块特定的地。于是就有了这样一种情形,用他们的话说,这是一种“管理作用”。但它主要就是围着一个念头转:让农民不停地从一块地挪到另一块地。至于土地改良之类的事,他在那上头根本不起任何作用。

与会者:在你说得太远之前——那个开着锃亮新福特车出现的所有者,他是真正的所有者吗?

拉迪金斯基:不,他不是真正的所有者。他是租地的那个人

与会者:他是 A 吗?

拉迪金斯基:不,他恰好是 B

与会者:那么就只有两

拉迪金斯基:那种情形下,就只有耕作者、BA。其他中间人之所以被淘汰掉,是出于由来已久、可追溯到许多许多年前的习俗与传统。多年来,B 一直向 A 租地。如今,由于立法,A 不能驱逐 B。他只能在满了一定年头、且在非常特殊的条件下,才能把他赶走。

就一切实际而言,操持这一切的是 B

眼下这类情形——我没必要一个邦一个邦地讲下去。别的省份的地租不像坦贾武尔(Tanjore)和马拉巴尔(Malabar)那么高。那里之所以特别高,是因为那里人口密度实在太大。那是最好的地,凡有这种条件的地方,地租通常都是那种水平。

那么,印度政府对此又做了什么呢?

与会者:这也是稻田,对吧?

拉迪金斯基:就这个例子而言是的。在坦贾武尔是稻田,在马拉巴尔则是园圃地带。基本上都是好的水浇地。

现在的问题是,政府对这其中某些事情究竟在做什么。你们知道,印度政府已表态要搞它所谓的土地改革计划。国大党(Congress Party),即印度的执政党,在这个题目上有过许多说法——过去在他们上台之前如此,如今他们执政已满五年,也仍然如此。

我还想在这里指出,大家已经认识到——我想我们也不得不同意——你无法为整个印度制定一套通盘的立法。差异实在太大,不仅邦与邦之间如此,甚至一个邦内部也是如此,以至于谈什么全国性法律并不切合实际。你所能做的,顶多是订立某些一般性原则,这一点我们稍后再谈。

于是大家已经认识到,各邦本身必须介入进来,就这些地主—佃农关系做点什么。在这一过程中,在过去五年里,确实做了一些事情。首先,我提到过废除柴明达尔制。在北方邦,我已描述过那里的情形。在马德拉斯,这方面的情况要好得多,部分是因为柴明达尔群体非常非常小。而且,北方邦的邦政府承诺要向柴明达尔群体支付补偿,马德拉斯的政府却已开始接管土地,几乎不为那些柴明达尔权利付任何钱。但我必须重申,这在马德拉斯是个不大的问题,所以他们才能这么做。

于是,一方面,已经颁行了柴明达尔立法。它的后果我已描述过。佃农对此并不怎么满意,除非政府更进一步,真正把土地交给他们、让他们成为真正的所有者。

但更重要的方面,仍然是政府为改善耕种者处境所做的事——就是我几分钟前描述过的那些耕种者。为此,他们眼下在旁遮普、马德拉斯、比哈尔以及中央诸省颁行了若干法律。顺便说,正是为此,我专程下到旁遮普去弄个明白——这是我头一回亲眼考察政府在那个邦究竟做了什么。同样地,你读那些公告、甚至读那些立法,就会得到一种印象:政府做了一件有价值的事,就是把地租削减了三分之一,还把佃权赋予了所谓的随意佃农(tenants-at-will)——地主本可随意驱逐他们,故而称之为随意佃农;于是政府决定给予他们对土地的某些权利,一面让他们成为有佃权佃农,一面削减地租。

我下到村庄去弄清真实情形,结果发现这些立法不过是纸面上的立法。就村庄社群而言,它纯属一纸空文。我来告诉你们缘由。它行不通;而且,即便行得通,实际上因那项立法而被逐出土地的佃农,数目恐怕还要多于因它而获得留地权利的佃农。

原因很简单。法律规定——我不给你们讲细节,只举一条——在让渡那些权利时,地主有权收回比方说 304亩土地。意思是说,他有权把某种类型的 304亩土地重新收归自己耕种。至于超出这 304亩以外那部分地上的佃农,则能得到那些佃权。

立法带来的结果是这样的:由于给了地主收回某一类型 304亩、另一类型 1214亩土地的权利,成千上万的佃农就此被撵出土地、不再是佃农。也就是说,他收回的那些土地上的佃农,全都不再是佃农了。他们变成了农业劳工。我说清楚了吗?不错,超出 304亩那部分土地上的佃农确实享有那些权利,但要害在于,法律的起草者心里明白,比方说,如果你把上限定在 304亩,旁遮普拥有 304亩或以上土地的地主本就相对很少。一旦赋予地主那种收回权,地主立刻就决定驱逐佃农,因为他害怕佃农若留在地上,日后会主张佃权,届时又会冒出别的立法来。于是立法的净效果是:被逐出土地、不得不沦为农业劳工的佃农,反而多于获得佃权保障的佃农。所以就立法这个极其重要的方面而言,实际上一无所成。事实上,是弊大于利。

至于减租,那只是徒有其名,道理很简单:任何租额、任何减租都无法强制推行,除非你给予佃权保障(security of tenure),除非你让佃农真正有讨价还价的本钱。只要他们没有佃权保障,他们的地租就减不下来。许许多多佃农告诉过我们——顺便说,还是当着地主的面——他们并不在乎减租,因为眼下的关键是能不能留在土地上。那才是要紧的问题,因为他们恨透了沦为农业劳工、去当临时短工。于是整套立法,因为这些其实与旁遮普现存条件毫不相干的特定条款,最终导致佃农既没有得到减租,也没有得到佃权保障。于是我们只能得出结论:这类立法纯属纸面立法。除了我所描述的那些变化外,它确实带不来任何改变,也确实无益于整个社群。

旁遮普这一情形还有另一个极重要的方面,它在整个印度都有所反映:即便立法本身完美无缺,即便真的赋予佃农权利、减租也确有实义,出于另一重原因,也依然无从落实。印度没有一套机制,没有哪一个邦,会去执行任何这类立法,因为执行立法的人,又还是那些所谓的税务官员、收税人。英国人在印度留下了一套出色的税收系统,而受托去落实土地改革立法的,正是这批人——无论是在北方的旁遮普,还是在南方的马德拉斯。

执行这些立法的是些什么人?执行立法的,主要是些本身在土地上有利害关系的人——他们或以这样或以那样的方式,对土地拥有产权上的利益。我跟一位地方法官谈过话,即他们那里所称的地方推事(magistrate);顺便说,正是他来裁断因这套立法而生的一切问题。可巧,他对此毫不掩饰。他本人就是个拥有大量土地的人。他认为,整桩改革买卖,说到底纯属一堆胡闹。它有悖传统、有悖习俗,也有悖社群的财政结构。他说得很明白,他绝不是那个会去推行、去执行那项立法的人——他的言外之意再明白不过。

但你再顺着这架梯子往下走一级,就会看到,收租人本身也出身于相对殷实的人家。他同样牵连在土地里,我认为,指望这些人——这些执行者——某种意义上心甘情愿地立法把自己一笔勾销,未免太过分了。他们才不会像个“经济人”那样行事。结果就是:眼下在印度,你根本没有一套机制去执行关于佃权保有的立法。

再看它的另一面,并与旁遮普作比较。在马德拉斯——我相信你们许多人都读到过——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形:共产党人确实已渗透进了村庄。在上几次选举中,有些县几乎完全倒向了共产党人。他们向马德拉斯邦立法议会输送了最多的候选人。原因——他们的号召力很简单。你缴 80% 的地租、承担全部耕作成本,而地主除了我描述过的那些以外不履行任何特别职责,加之国大党政府——这本身就是另一段故事了——在田间地头其实压根儿没有运作,你那里就出现了一个彻头彻尾的真空;只要谁有精力、有意愿,谁都能走进去、把它接管过来。共产党人非常有意愿。他们走了进去,把它接管了。

为说明我的观点,我曾当着税务官员的面跟一些村民交谈。我问其中一个农民:“如果地主拒不接受邦立法议会所定的这一租额,你会怎么办?你会找谁去讨个说法?”回答很简单:“我会去找红旗协会(Red Flag Association)。”在马德拉斯和坦贾武尔各县,红旗协会是什么,人人都知道,因为它约有 20 万成员。正是这个团体为佃农的权利抗争、代表佃农,成了社群的代言人。于是在马德拉斯,共产党人就成了乡村地区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正是这一发展的冲击——尤其是在 1952 年夏的选举中——才促使马德拉斯着手推动立法,意在改善农户群体的境遇。

于是他们颁布了一项名为《坦贾武尔法令》(Tanjore Ordinance)的法令。它基本上意味着地租从 80% 降到 60%。佃农仍要缴纳收成的 60% 作为地租,而且讲得清清楚楚:佃农仍须承担全部耕作成本。这就是马德拉斯邦唯一的立法——这个邦有 6000 万人口,其中 80% 是农户。该立法只适用于一个县——即受共产党渗透之害最深的那个县。整个邦并不受它影响。这就是马德拉斯政府为改善农民境遇所做的全部努力。

我想,很明显,这种局面不会一直维持下去,因为佃农对那些条款非常不满,尽管条款算是一种改进。可这点改进实在不足以扭转失衡。顺便说,地主则全都群起反对它,因为他们过去、如今仍然觉得,任何立法都是在侵犯他们的权利,于是他们对此坚决抵制到底。

于是你面对这样一种局面:倘若持续下去,实在是一种冷战式的对峙。你不再有两三年前马德拉斯那种公开叛乱。政府是靠把许多共产党人投入监狱来了结那桩事的。在去马德拉斯的路上,我还痛心地看到——这件事我想我还没跟你们讲过——某些车站上有一批犯人,戴着手铐,在我看来,他们就是我在全邦到处见到的那种农民;后来我打听了一下,原来这些人并非真正的共产党人,而是一些心怀异见的农民,对现状不满,想说上几句。总之,就政府而言,警察手段在马德拉斯仍是平息社群不满与困苦的最主要手段。

还有,在执行方面,情形也大致相同。马德拉斯和旁遮普是一个样。我可以一个邦一个邦地把这套故事讲下去,但图景都一样。立法完全不敷所需。就算承认局面非常棘手、就算他们势必要触动许多重要地主的利益,立法仍然是不够的,执行方面的条款眼下也确实付诸阙如。

而你南下到我走访过的克什米尔,就会看到一种全然不同的情形。那里的图景发生了根本变化。这是一段很长的故事,但我只把要点讲给你们。那里有谢赫·阿卜杜拉(Sheikh Abdullah),克什米尔政府的领袖,一位非常坚定的领导人,他立志推行一项要把土地交给耕种佃农的计划。他正在做,而他之所以能做成,基本上只靠一项措施;就是说,他实际上是在没收土地。法律规定,地主只能保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即 134亩。超出的部分统统归耕种那块地的佃农所有,被没收的土地不予补偿;再加上一点:134亩以下土地上的所有佃农都获得佃权,这意味着他们可以继承土地,不能被逐出土地,甚至可以出售自己对土地的权利。佃农自然欣喜若狂。这项计划确实正在推行,因为在这方面,克什米尔的气候与我在别的省份遇到的截然不同。此外还有佃农所得的种种好处——当然因人而异。如果他种的是大地主的地,他就成了土地的所有者。这无疑是一大收获,因为他不用为那块地付一文钱。另一些人得到一定的减租。还有一些人只能得到对土地的佃权。我没法细讲,但实际上各类佃农所得的好处可分为三种。

我确实向他们提过这个问题:“你们彼此之间难道没有嫉妒吗?瞧,你隔壁邻居白得了全部土地,你却只得到一点点减租。”他们说:“这其实并不困扰我们,因为我们知道,克什米尔的全部土地迟早都会归我们所有。”而这样一种想法,弥漫在整个克什米尔谷地。

那么,尼赫鲁(Nehru)的种种承诺、国大党的种种承诺,何以最终却收效如此之微?我接下来要说的话当然不作记录,尽管我已把这些告诉过计划委员会(Planning Commission)的人。

〔不作记录。〕

与会者:沃尔夫,需要多久才能

拉迪金斯基:我简短说。

情况是这样的。我刚才听上去也许有些悲观,或许悲观得过了头,但要点就在这里。我相信,如今要做点什么还来得及,但是,第一,不该由任何政府来做。也就是说,不该由任何外国政府来做。不能有经济合作总署(ECA),不能有第四点计划(Point IV)。这类东西完全不予考虑。我们若真去做了,那我只能说,求上帝保佑我们吧。一想到印度人的那种敏感——一种我在任何别的国家、至少在任何亚洲国家都不曾遇到过的敏感——你就必须加倍确信而明白:无论以何种方式、形式或样貌,美国这样那样的机构,不管用意多么良善,都绝不应插手任何可能导致局势改变的事情。

归根结底就是这一点:只能由私人机构来做。至于它能做些什么。我通篇谈话所提到的种种困难,归根结底就在于:眼下并不存在适合改革的气候。这是出于我已指明的那些原因。不过,我认为可以营造出一种好得多的气候。我并不是说单靠这一点就能成事,但毫无疑问,能做的事要多得多。当然,唯一能做成此事的,是印度人自己。

现在问题来了:我们所说的那些印度人,究竟是谁?记住这一点:没有哪个印度官员,无论职位多高,是真正特别关心这个问题的。有些人是关心的。计划委员会的某些委员对此深为关切,但正因为他们是政府官员,就没法在他们活动的那个小小政府圈子之外,明白表露自己对这些问题的关切。所需要的,是广大公众要有一种觉悟:这里存在着这些问题,必须为之做点什么。

要说能干这件特定活儿的,我想不出比若干杰出的印度大学、以及其中的教授和教师更合适的群体了。在我去孟买(Bombay)的行程中,我跟一些人谈过这些事——顺便说,这些人眼下大都被晾在一边,因为政府并不咨询他们。〔关于何人在何处会见的插话。〕但那些想为此做点什么的人,却处在无从施展的境地,因为政府其实并不把他们的努力当回事。我们在美国所经历的那一套——尤其是在新政(New Deal)时期,政府会请 A 教授、B 教授、C 教授等等一路请下来征求内行的意见——那种做法在印度基本上是没有的。然而,他们是愿意去做的。而正是这个群体,我认为应当、也可以加以引导——不费什么力气,顺便说,也不用太多钱——让他们组织成一个专门去研究、撰写、出版、讲学、处理所有这些问题的群体。而且他们享有很高的声望。正是这个群体,能够营造出那种如今在印度所缺、又为印度所需的气候。

因此,粗略说来,我的建议是:由基金会——我不妨点明,就是福特基金会——沿这个方向做点什么。这里头并没有什么特别含糊之处。这是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我们知道有哪些大学、都是些什么人。这样一个群体是能够组建起来的。必要的工作是能够做的——而且我不妨说,在印度,问题倒不在于弄清情况是怎样。他们知道情况是怎样。问题也不在于弄清什么才算一场健全的改革。他们很清楚。印度在这个题目上有极其丰富的文献。他们若愿意,轻而易举就能确立一套健全的计划。计划委员会想做时,就写出了一节关于土地政策的内容,为一套好计划提供了所需的大部分东西。可这并不是问题所在。而我所提议的这个群体,却能激起这样一种关注,能跟进执行、了解真正在发生什么,并把它提请政府注意——而这是政府里任何一位领导人都绝无可能做到的。我希望看到在大学里组建起这样一个群体,让他们把相当一部分时间投入这样一个基本命题:如何让这个议题保持活力。

说到眼下的情形,让我告诉你们一件在我看来简直难以置信的事,肯也知道这件事。你拿印度的中央政府来说,一个统辖 4 亿人口的政府。你们猜,中央政府里有多少人懂得、或经手土地改革事务?我倒想请在座各位表决一下。

2 个人,再多没有了。听着难以置信,但确是事实。

与会者:这两人是议会议员吗?

拉迪金斯基:不,我说的是委员会。你拿印度农业部来说。那里有一个人。你认识他,肯。计划委员会里另有一个人确实懂这个再一个,还有但说真的,我在印度中央政府里找不出 6 个人,是以这样那样的方式、日复一日地跟这个问题打交道的。再多没有了。

与会者:你能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吗?你在那里的存在与活动,是否招人反感?你刚才提到,这是第四点计划做不了、外国做不了的事,如此等等。可你却身在那里,还做了一件了不起的事,写出了这份报告。

拉迪金斯基:恐怕你的这些假设其实站不住脚。要点是这样的,我想肯会支持我这一说法。就我个人而言,你触到了一个非常非常敏感的话题。第一,我到印度来时,本以为是印度政府希望我去。实际上,印度政府并不想让我来印度。我后来弄清了这类事情是怎么发生的。切斯特·鲍尔斯(Chester Bowles)先生在一次鸡尾酒会上遇到〔某位印度高官〕。他说:“您知道,———先生,据我们了解,贵国有一个土地改革方面的问题。我们认识某某人。他或许能帮上您一点忙。”他这一说,就把———先生逼到了当口,———先生便说:“嗯,那也许是个好主意。”于是我就被印度政府请去了。

于是我来了,当然,我也就看穿了这里头的门道。就我而言,我并不特别受欢迎。在我看来,头两个星期我基本上是在接受一场盘问,考察我的学识地位、我对英国历史某一章节了解多少、我能否巧妙措辞、我有没有思想见地——诸如此类。等我显然通过了这场考试之后,他们的态度才稍有转变。但必须时时刻刻小心,切莫提出任何建议。我什么建议都没提。除了谈论此地、彼地及别处的种种经验以外,我没有提出任何形式的建议——只不过在讨论中,某些话头会顺其自然地流露出来,委员会的一些委员便这里那里地拾取一些。日后这些也许会写进某份报告。只有在那个意义上、而绝非别的意义上,才谈得上有什么建议。

本章完
注释01

注释

  1. 〔记录者显然漏记。——编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