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这个标题,是我给拉迪金斯基(Ladejinsky)1956年10月9日致吴廷琰(Ngo Dinh Diem)总统的一份备忘录所加的;这份备忘录的主题标目为“土地改革”。当时待决的法令草案,于同月晚些时候作为第57号法令颁布。拉迪金斯基请求在颁布之前对草案作若干修改,以使之更为可行。其中,他力主地主保留上限应低于草案所拟的100公顷,佃农的偿付期应为10年,而非草案所拟的6年。拉迪金斯基1961年那篇评述文章表明,总统并未采纳这些建议。
现在摆在您面前的,是“Ordonnance No. 57 du ——— Portant Réglementation de la Réforme Agraire.”〔第57号法令·土地改革条例〕的最终草案。您对这项法令的批准,确乎是关乎全国的一件大事。正是有鉴于此,我冒昧地就即将开始推行的土地再分配计划谈几点意见。我这样做,所关心的只是这项计划本身是否稳妥,以及能否成功实施。
我的意见与其说是针对法令本身,不如说是针对应当与之配套、甚至应在其颁布之前就采取的种种措施。不过,还是先就法令本身谈几点看法。
这项法令拟制得当,以概括的措辞勾勒出一项土地移转计划的基本条款。然而,它有一个弱点。这个弱点我曾在别处提到过,如今法令即将成为全国通行的法律,值得再提一次。我所指的是第14条,其中规定佃农应分6期、逐年缴清地价。
在1956年8月17日的一份备忘录中,我曾指出:从更成功地实施这项计划的角度看,10年偿付期是更为稳妥的办法。我不必把自己所持立场的理由一一重述。不过,我确实想指出:既然这项改革首先是为无地者谋利益,那么,佃农一旦买地,便要背上新的义务,此时若再高估他们的财力,就有危险了。我并不怀疑委员会定为6年的专业判断,也不敢自称对佃农当下的经济状况了如指掌;但是,除非他们的确宽裕,我怀疑6年之期能否行得通。出于行政、经济和政治上的种种理由,我认为把偿付期延长到10年更为明智。在我看来,实在没有什么非如此不可的理由,要在这类问题上拿众多农民的政治拥护去冒险,从而危及这项计划的最终目标。正如我将在后文各段指出的,为确保这项计划——东南亚第一项土地再分配计划——的成功,必须采取一切预防措施。这里所建议的延长偿付期,正是至关紧要的预防措施之一。
第4条(“b”款)规定,地主有权保留100公顷土地。这个数字似乎偏高。准许保留的数额,决定着这项计划的范围,也就是可供再分配的土地总面积。由于缺乏精确的统计数据,究竟有多少土地可供出售给佃农,尚不清楚。但有一点相当明显:若每个地主都可保留100公顷,那么约有70%的佃农将落在这项计划的范围之外。倘若这一估计大致不差,那就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这个保留数字是否应当调低。提出这一建议背后的理由如下。土地改革的首要目的,是尽可能多地造就自耕农。既然显而易见,佃农唯有借助土地改革之力才能买得起土地,那么调低保留额便势在必行。
土地改革委员会把准许保留额定为100公顷,无疑自有充分的理由。尽管如此,我们不妨设想:在100公顷保留额之下够不上资格的佃农,出于对土地的需求,终将迫使保留额向下调整。倘若土地改革委员会承认这是一种可能,那么,现在就把保留上限降到75或50公顷、把这一改动做在前头,岂不更好?
另一项与此相关的考虑,也牵涉同一个问题。在民主国家里,任何土地改革都不能、也不应当把租佃彻底铲除。与此同时,一项旨在实现乡村经济与政治稳定的改革,就必须惠及绝大多数佃农。做到这一点,自由越南不仅将实现改革的真正目的,或许还有助于为东南亚其余地区乃至更远的地方树立典范。
修订上述两项,将有利于法令的施行;但必须强调,法令本身无论多么稳妥,都无法把计划付诸实施。要执行法令所体现的这样一项影响深远的计划,并使现行减租计划重新焕发活力,牵涉一项艰巨的行政任务。这些计划的成败,将取决于能否在西贡、在各省省会、在各村庄建立起一套运转良好的行政机器。法令也承认需要设立行政机构:Titre III “Des Organes de la Réforme Agraire”〔第三编·土地改革机关〕第25、26、27、28条即为明证;然而,眼下土地改革行政机构在西贡尚且勉强算是存在,在其余各级则几乎全然阙如。这一机构尚待建立;若要让法令有任何意义,就非把它建立起来不可。
朝这个方向迈出的第一步,是任命一位土地改革国务秘书,让他能把“全部”时间投入本部门的组织建设,以及该部所肩负的各项行政职责。乍一看,这或许显得多此一举,因为土地改革部自1955年5月起便已存在。然而,这只是表面如此,实则不然。好几个月以来,这位土地改革国务秘书一直把大部分时间用在丐山(Cai San)项目上;在这种情形下,该部门就不可能达到它本应有的效能。执行土地移转,是极为繁重、极耗时日的工作;只要国务秘书的注意力集中在别处,主要任务也就随之受损。土地改革部从来不曾配齐人员、健全组织,以应付有效实施的需要。1955年初开办的减租计划成效颇不令人满意,正反映了这一点。有鉴于这些教训,执行土地再分配计划和减租计划,就需要一位完全认同土地改革宗旨、专心一意只抓乡村改革事务的行政主管。他的任务,就是缔造一个实际上全新的机构。
鉴于土地再分配计划的紧迫,也鉴于加强减租计划实施之紧迫,就应当赋予这位专职的土地改革行政主管足够宽的权力、足够大的预算支持,使他能缔造一个有能力执行法令各项条款的部门。在这方面,密歇根州立大学顾问团(MSUG)关于改组土地改革部的种种建议极有价值,理应善加采纳。法令对土地改革部的职权只作了概括的规定,而拟订具体任务则是该部门的职责所在。本备忘录无意处理这些具体任务。这里只需说:土地改革部必须提出总体政策,再把政策转化为具体的运作职能,以便在一定期限之内实现土地移转与减租相互协调的计划。
部门的改组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法令的颁行却不能一直拖到改组完成之时。另一方面,一旦选定了负责该计划的人选,那么,无论法令是否已经颁行,他当务之急、也最有成效的工作,就是着手处理下文所述的种种问题。其中有些相当简单,有些则错综复杂;但合起来看,就构成了土地改革的重要基础工作。
推行土地分配计划,对越南将是全新的经历。正因如此,善加利用那些实施过类似计划者的经验,是有益的。我想到的是日本和台湾(Formosa)。在这两地、尤其是后者,都有宝贵的行政经验可资借鉴。这两地在不同的境况下、采用不同的筹资方案,却凭借颇为相似的行政组织,实现了各自的目标。越南无须照搬它们的办法,只须择取其中有用而适用的部分。在这两地,主要由村级土地委员会负责计划的实施;归根结底,在越南,计划的成败同样将取决于各村庄的努力。关于购地融资,在日本可借鉴的不多,但在台湾恰恰能就这一题目获得大量有用的资料。我特别指的是公债发行的技术手法。
有鉴于这些考虑,应当派一小组越南专家走访这两地,对上述问题详加评估。这样做既能节省时间和精力,最重要的是能避免失误。
最后,土地改革部应当延聘几位最富经验的技术人员,他们对台湾土地改革计划的成功居功甚伟。我曾与他们共事,我认为他们会为越南计划的成功作出很大贡献。我不能代表美国行动使团(USOM)表态,但我相信,USOM或许会同意提供赴这两地考察的经费,以及延请台湾专家所需的必要财政支持。
在越南,由于多年动荡不安,一直无法收集到有关乡村土地所有权的充分统计资料。按理想的做法,像现在摆在您面前的这样一项土地移转计划,本应以一次完整的农业普查为先导。可是,无论多么急需,这件事在越南没有一年是办不成的。因此,我建议采取另一条捷径,来取得日后所需的资料。
若把保留上限定为100公顷,将有约2600名地主受到影响。这些地主都应就自己意欲保留的地块办理登记。与此同时,凡拥有土地超过保留上限约一半的地主,也应一并登记,列明名下的全部土地。总计只有约6000名地主会受到影响,其中多数人拥有的土地不足100公顷。
佃农若愿意购买自己所耕的地块,又认为自己的地主拥有的土地超过100公顷,就应就购买申请办理登记。在地主自报的土地总额与佃农所称地主拥有的数额发生抵牾之处,由地籍机关勘丈。日后,地籍机关再对所有涉及移转的地块一并勘丈。
借助诸如此类的办法,越南政府就能较快地对地主持有土地的规模,获得一个新近而相当可靠的了解。
一项最优先的工作,是估算办理该部门事务的财政开支,以及管理土地移转计划和减租计划的开支。两者未必相同。设在各省省会、县和村的改革机构,其所需开支将远大于维持西贡部门人员的开支。土地移转虽将由西贡指挥,实施工作却要在西贡以外的田间地头进行。任何编制预算估算的尝试,自然都必须通盘考虑这项计划的全部行政范围。这件事本身就是一桩不可或缺的苦差事,纵使政府握有一切财政资源亦然。既然实情并非如此,那么,在计划付诸运作之前,改革的行政主管和政府就必须对必要的开支心中有数。这可能要求在政府内部调整预算分配,或在政府预算无法满足必要开支时向USOM请求援助。所有这些,都是土地改革方案中举足轻重的一环;若要以应有的郑重态度对待前头的种种任务,就必须及时予以斟酌。
法令第21条规定,须先向地主支付一笔现金,数额至少为购地价款的10%。这笔钱究竟如何使用,法令不必详加规定,尽管法令暗示要以它为手段,引导大地主转向工业活动(见第1条)。这个问题十分复杂,与国家未来的经济发展纠结在一起,无法仓促解决。因此,稳妥的做法是现在就着手研究这个问题,赶在法令施行之前。若因迟迟拿不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用款方案,便无限期地扣住地主应得的现金,那对地主是不公平的。反过来说,倘若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表明,这笔现金对工业化并无特别的关系,那么,要弄清这些款项应在多长的期限内分期支付,自然也就有用了。与此相关的问题是:这项改革究竟要在一年、两年,还是更长的时间内完成。
这些紧迫的问题之所以亟需答案,有三个理由:一是土地移转计划整体筹资的问题;二是需要尽量减轻地主对改革的抵触;三是有可能从美国争取到一笔约2000万美元的土地改革贷款或赠款。前两个理由不言自明,无须再作阐述。第三个则需稍加申说。眼下在美国,对外援助正受到最为严格的审查。对于土地改革这一类此前从未提供过的援助,尤其如此。这2000万美元正属于这一类。在这种情形下,即便把为何需要这笔钱说得再有说服力,也还不够;最要紧的,是令人信服地说明这笔钱将如何使用。
法令第26条除其他事项外,还规定设立全国土地改革理事会。现在就着手给这一框架填入实质内容,而不必拖到“十二点差五分”、火烧眉毛之时才动手,这并不算早。理事会的主席和成员现在就应选定;选定之后,显然还需较为具体地厘定理事会的各项职责,并创设履行这些职责的手段。法令还提到另外一些委员会,将承办种类繁多、与改革直接相关的任务。法令没有具体说明这些委员会的性质。然而,既然这些委员会将充当改革的执行者,那么就该尽早确定:委员会的确切性质如何、如何组成、是隶属于理事会还是土地改革部、职能是否遍及各省。总之,既然这些委员会将是行政机器的一部分,那么,现在正是决定这些部件如何嵌入整体的时候。
如前所述,法令第27条赋予各委员会的职责,关乎改革的根本要义。倘若把这些职责明确划归一个称作“村委员会”的行政单位,成效将会更大。西贡或省会下达的指示固然重要,但事实是:一切有关土地或土地权利移转的重要决定,都将在村一级作出。这项工作要就每一个案作出细致决断,涉及卖方、买方、拟购土地的保有权状况、价格、移转日期等等。外人根本无从措手,其中一个原因是许多村庄的档案已被越盟(Viet Minh)毁掉。唯有本地人才能了解每个人的境况,以及他与土地的关系。同样确实的是:即便档案完好无损,也唯有村社本身才能就一切与改革直接相关的紧要问题自作决断。改革与减租计划的成功正系于此。为了确保这一点,明智的做法是在所有受改革影响的村庄里都设立起有实效的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将由佃农、地主和自耕农组成。鉴于改革的目的,也鉴于这些委员会必须发挥的关键作用,各群体各占多大的名额比例,值得认真斟酌。尤其在这一点上,各委员会绝不可让地主占去过重的分量,以致改革的妥善实施归于无效。
以上是若干要点;倘若所构想的乡村改革要成为现实,就亟需立即予以重视。有一句老生常谈:纵是最好的土地改革法,也不能确保改革的成功。所需要的,是一位有远见、有同情心、有干劲、有抱负的行政主管,他有政府的全部资源作后盾,并且有能力缔造一个确能把改革法付诸实施的行政组织。这样理想的人选或许难觅,但仍应从速任命现有最合适的人,以便首先奠定本备忘录所论的基础工作,然后着手执行计划。
说这一切,并非出于对任何个人、或对迄今所做工作的批评之意。促使我进言的,只有一个考虑,而且仅此一个:自由越南即将开创的这项土地改革计划的成功。
改革决不能失败,因为牵系其中的东西太多,于国内、于国际皆然。于国内,这关乎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一条牢固纽带:土地私有的观念和合理的租佃条件本身蕴含着经济稳定,使这条纽带愈发牢固。于国际,这是又一个例证:土地改革无须奴役农民便可实现。
在东南亚大陆,自由越南是“第一个”敢于为无地者推行土地再分配计划的国家。共产党人和非共产党人都将注视这一努力的结局。指望它的成功会使共产党人偏离既定路线,未免是徒然的;然而,我们有理由希望:对东南亚其余地区而言,这会让人确信,持久的社会进步不可能在共产党的枪口下觅得。这也将表明:在自由越南,无须诉诸暴力与流血,也能做到耕者有其田。
改革决不能失败;必须不遗余力,以确保其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