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末,拉迪金斯基(Ladejinsky)曾把本文的一个较早版本,提交给在纽约市召开的越南社会发展与福利会议(Conference on Social Development and Welfare in Vietnam)。那个较早的版本,在1961年付印时究竟是作了大幅改动,还是仅仅作了更新,如今已无从确知。拉迪金斯基在1959年12月那篇文章里,对土地改革的成就不过略作暗示;而他在本文中更为详尽地记述吴廷琰(Ngo Dinh Diem)政府于1950年代后期取得的实质进展——改善土地保有状况、减租、垦荒与移民安置,以及最后的土地再分配——多半会让人大感意外。吴廷琰总统本性保守,事情看来很清楚:说服他在1956年颁行土地再分配计划、并将其推行到底,这份功劳有很大一部分要归于拉迪金斯基。
拉迪金斯基指出:“对土地改革真正的抵制,来自河内电台(Radio Hanoi)和乡间的共产党特工。”他讲得明白:共产党人绝不容许吴廷琰的改革得手、日后又进一步扩大——而拉迪金斯基认为,只要没有共产党人从中作梗,事情本会如此发展。这就意味着,正是唯恐吴廷琰借此赢得农民的坚定拥护,共产党人才在1960年代初加紧行动,要把他的政府搞垮。到1960—1961年为止所取得的这种程度的土地改革,会不会正是南越(South Vietnam)得以支撑如此之久的一个重要缘由?
承蒙自由出版社(The Free Press,麦克米伦出版公司〔Macmillan Publishing Co., Inc.〕旗下分部)惠允,转载自韦斯利·R·菲舍尔(Wesley R. Fishel) 编《自由的难题:独立以来的南越》(Problems of Freedom: South Vietnam since Independence)。版权 © 1961 归密歇根州立大学校董会所有。
土地改革以这样那样的形式出现,其历史大概与农耕本身一样悠久。它名目不一,因国而异,解释也各有不同,但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减轻耕地者身上的重担——尤其是那些为糊口微酬替他人耕地的人。单说亚洲,一个有心的观察者便能数出数以百万计挣这份“微酬”的农民。然而时代变了:一个世代以来只知麻木忍苦、劳作过度又饱受盘剥的农民阶级,如今已经觉醒,要求根本改变自身处境——在许多情形下还当真如愿了。
农民的觉醒,与战后席卷亚洲的革命骚动本是一体。它也源于这样一种认识:在以农业为主的亚洲,无论经济的、政治的还是二者兼具的新秩序,首先都取决于土地问题的解决,也就是让无地者有其田。俄国(Russia)共产党人早在四十二年前,就在另一种背景下利用过这一事实。对俄国农民来说,自由就意味着占有地主老爷的土地。1917年共产党人许下诺言,说土地将归耕种它的人所有——这诺言最终并未兑现,却事实证明是一个具有头等政治意义的问题。共产党人若不曾成功地利用农民对地主田产的渴望,就绝不可能在俄国夺得政权。
共产党人在中国(China)的得胜,是又一个例证。他们夺取政权的原因很多,但有一条无可争辩:国民党的中国之所以落败,与其说败于武力,不如说败于共产党人的一套策略——向那些一贫如洗、无地、绝望的农民许诺土地。
然而,若因为共产党人把土地问题摆到了亚洲政治的中心,就以为土地改革是他们的专利,那便错了。姑且不论俄国和中国的共产党人都未曾对农民守信,让亚洲农民在土地上多得一份的种种努力,本就早于共产党人。战后,亚洲各国一直在应对这个问题。就说日本(Japan),也并没有等中国共产党人来给它指点改革的门路。这场应对土地问题的运动,在若干国家已告完成,在另一些国家仍在推进。自由越南(Free Vietnam)便是其中之一。
在那里,土地改革并不只是一句为别的目的服务的口号。大批佃农正在成为自己所耕土地的主人。租地的农户,如今在大为改善的保有条件下耕作。创设稳固的个人土地私有,这场运动虽未告成,方向与成绩却已昭然无疑。日本人有句话:没有土地的农民,就像没有灵魂的人。无论无地者身在何处,这话都是真的。而在越南,一如在亚洲别处,如今握有自己“灵魂”的农民已多出许多。这一切从何而来、有何意义、又有何后果,正是本章要谈的。
I
亚洲没有哪两个国家相同,但它们都有若干共同的特征,土地保有制度便是其一。无论在远东还是东南亚,农民千百年来的困苦都同出一源。多数情形下,是太多的人挤在太少的土地上;有时——一直到不久前的自由越南南部就是如此——农民的贫困却发生在农业人口相对稀少、土地颇为充裕的条件下。大体而言,工具简陋、耕法原始,加上农民无从左右的种种制度安排,都是佃农生活与劳作的共同特征。姑且不对已然形成的地主佃农关系妄加褒贬,有一点无可否认:农民的苦难,很大程度上正源于这种关系——而多年以来,习俗、法庭和政府都给了它正式的认可。
越南也不例外,尤以旧称交趾支那(Cochin China,南圻)的地方为甚。这是一片约6 4000平方公里、运河纵横的辽阔稻原,坐落在今日越南的西南部。1874年法国统治扩展到整片地区之前,垦种的土地尚不足40万公顷;七十年后,耕地面积已增至200多万公顷。这里成了名副其实的国家粮仓,可供出口的稻米盈余约在100万至120万吨之间。越南如今的土地再分配计划,重点正集中于此,因为亚洲式地主制连同它某些最恶劣的特征,扎根最深的正是这里,而非全国其他任何地方。
到1955年,越南的佃农总数据极粗略的估计约有100万,其中越南南部(southern Vietnam)约60万,越南中部(central Vietnam)约40万。全国这两部分的租佃习惯迥然不同。在越南南部,一人拥地数千公顷的并不罕见——租佃盛行,正是这里的标志。在越南中部,自耕农占了约四分之三的耕地,地块也偏小。据估计的65万名土地所有者中,各拥50公顷以上者不过约50人,各拥100公顷以上者仅十来个;为数庞大的地主则各拥5到10公顷。这套制度,与日本、朝鲜、台湾(Formosa)以及若干东南亚国家一度盛行的小地主制颇为相似;这也说明了当前的土地再分配计划为何并不适用于越南中部。
南部呈现的却是一幅截然不同的图景。在总计230万公顷的稻田里,土地所有权的集中程度是远东乃至东南亚最高者之一。约2.5%的所有者各拥50公顷以上,掌握着大约一半耕地;反过来,70%以上的人各拥不足5公顷,加在一起估计也只占耕地的12.5%。在薄寮省(Bac Lieu),9%的土地所有者占了70%的土地,72%的农户却全然无地,至多不过一两公顷。在芹苴省(Can Tho),4%的地主占了50%以上的土地。在旧交趾支那,一个又一个省份都大致重演着这样的格局。
造成这种集中的,主要有两桩事。其一,法国殖民当局把大片大片的处女地以象征性价格卖出,或干脆送给选定的人——法国人和越南人都有。少数几处真正的大稻田掌握在法国公司手里,其中最大的一家——“西部农业公司”(Domaine Agricole de l’Ouest)——累计占地达两万公顷。其二,小土地所有者纷纷失地:除了任田产被抵债充公、被逐出家园,他们再无别的法子应付沉重的债务。
II
如此多的土地攥在如此少的人手里,加上小所有者纷纷失地,租佃便无可避免。越南开发较早、定居已久的地区,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以个人自有为主;南部却是三户人家就有两户全然无地,他们要么当佃农,要么当农业劳工,替别人种地。在土地最为集中的地段,至少有80%的耕地是由几乎毫无寸土的农民耕种的。有个佃农回答本文作者的提问——问他熟悉哪几类农户——把情形说得再简单不过:“我们差不多都是佃农,还有些是雇工。”他略去例外,却并未言过其实。
尽管土地充裕、人口适中,这种格局却造成了通常只有人口压力极其沉重的亚洲国家才见得到的保有状况。地租之重,为亚洲所仅见——占收成的50%。佃农得自备茅屋、农具和牲畜,还要在农忙时节雇人帮工。他常常缺粮少种,只得向地主借贷,等庄稼收上来时加倍偿还。等到把一应负担都清偿完毕,他分到的那份收成大约只有总数的三分之一。
对于典型的五公顷佃农,情形还要更糟。一位知名的法国农业经济学家在其著作中引述的一则个案研究,把这个问题照得相当透彻。1 他写道:
到了第五个月,繁重的田间劳作刚开始,他就从地主那里借得35 gia2稻谷和五皮阿斯特(piaster)。他的庄稼收成为300 gia。从这个数目里,他必须扣除:30 gia用于收获期间额外消耗的口粮,70 gia用于偿还那笔35 gia的稻谷借款(利率100%),12.5 gia用于偿还那笔五皮阿斯特的借款,150 gia充作地租,合计262.5 gia。他的收成只剩下37.5 gia,仅比所收获的10%略多一点。这点收成不够糊口,于是这个小佃农只得像苦力一样另谋活计;不过他到底还有一样好处——借得到贷。
即便租入五到十公顷土地的中等佃农,处境也好不了多少。那项研究总结道:“总的来说,我们所谓中等佃农的生活水平并不高,与更低几等佃农相差无几。”
那些手里有些余米可卖的人,也未必能随意处置;有些租佃契约规定,地主有优先收买权,价钱通常还由地主说了算。地主对其土地和佃农所扮演的角色,本质上不过是个收租人,而这个角色又往往由代理人充当,此人还要从佃农身上榨取一份利润。除此之外,还有一层根本的不利:佃权毫无保障,地主与佃农之间几乎谈不上讨价还价。
整个地主佃农关系,处处充斥着盘剥,这又滋生出沉重的债务与高利贷负担。村里几乎人人都欠着地主或放债人的债。月息5%、10%乃至更高,都是家常便饭。地主放债所得,有时比出租土地还多。放债人一般并不在意贷款能否收回,倒更在意让佃农始终背着债。这种保有制度以敲骨吸髓的地租、毫无保障的佃权和遍地的高利贷为根基,其最终结果,就是造就了一个庞大的、无地、贫困而心怀不满的农民阶级。
III
这样一来,越南共产党人在乡村里为自己的政治目的找到肥沃的土壤,也就不足为奇。二战刚一结束,他们便着手做种种事情,其中之一就是抨击旧的乡村秩序,反响立竿见影。他们既迎合了农民想摆脱法国人这一根深蒂固的愿望,又着手处理土地问题,于是控制了乡间,赢得了农民的拥护。
共产党人靠土地过活,他们摊派的赋税负担,往往不比先前地主所收的地租轻。尽管如此,他们却成功地把自己装扮成民族事业的斗士、农民对抗豪绅的保护者。他们让农民相信:以沉重粮食税的形式作出的牺牲,正是“人民解放战争”的爱国表现。共产党人并没有什么土地分配计划,却让无地者相信地主的田产终将归他们所有,还鼓动他们去占据抛荒的土地。地租实际上不再缴纳。富有的地主唯恐性命不保,纷纷从乡间销声匿迹;当年共产党人在俄国和中国煽动所造成的种种情形,很多都在越南重演。在这里,同样打中了要害——有自己的土地,终结传统的地主佃农关系。
共产党人在乡间赢得的拥护,保大(Bao Dai)政府并非视而不见。共产党人对土地问题的着重,以及由此在农民中激起的良好反响,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政府承认:土地问题确实存在,也必须对此有所作为。
保大在1951年2月2日的新年文告中宣布:凡在“动乱”期间占据了地主产业、如今仍在耕种的农民,土地不会从他们手中收回。此事要做到“不损害原来的大地主——他们有权获得公正的补偿”。土地特许权将依法加以限制,所有者与佃农之间传统的信贷条件也一并受限,以护佃农免于永世负债。1952年年中,组建了全国土地改革委员会(National Committee for Agrarian Reform);1953年初,阮文心(Nguyen Van Tam) 总统宣布:此后地租无论如何不得超过收成的15%;这一规定又于1953年6月4日以若干法律条款加以落实。
简而言之,这些法令要求:撤销某些一直撂荒或未出租的土地特许权,并把这类土地在擅自占地者以及其他特别应予照顾的群体之间重新分配。地租降到不超过收成15%的水平,房屋、农具和耕畜的额外租金则由地主与佃农另行商定。土地租约须以书面订立,租期至少五年,此外似乎还对持有地的规模有所限制。然而,这项法令(第21号)的条款被冲淡到了毫无意义的地步。实际上,地主并不必把手中超出上限的土地卖掉或另行处置;唯一的限制,只是不得再以购买或租入的方式添置土地。
这些条款构思拙劣、拟订草率。要么失之过头,如15%的地租率;要么又失之不足,如所谓对持有地规模的限制。阮文心总统跑遍乡间许诺这样低的地租,与其说是一条行得通的规定,不如说是一种绝望之举。它既不公平,也不现实。就连共产党人也把地租上限定在25%,任何一个还记得传统地租高达50%的农民,都不会把15%的地租当真。这不过是件不中用的宣传噱头。
然而,真正的难处并不在于这些草草拟就、又从未付诸实施的折中措施。哪怕拟得再精心的条款,只要政府一心强制推行,也会落得同样下场。压倒一切的事实是:政府并不能真正掌控乡间。即便在所谓已受控制的地区,它的权力也徒有其名。直到把国家一分为二的日内瓦协议(Geneva agreement)签订、看得见的共产党势力撤出南越,才具备了借土地改革措施深入乡间的条件。而这,正是吴廷琰政府自上任以来一直在做的事。
政府为改善佃农境遇所作的努力,分为紧密相连的两部分:一是减租与佃权保障,二是在无地者中间分配土地。
吴廷琰政府接掌政权时,乡间一片凄凉。农田撂荒,杂草丛生;灌溉与排水设施年久失修;南部不可或缺的水道——运河,亟待重新疏浚;大部分耕畜已被宰杀殆尽。这一切都反映为产量急剧下降,反映为至关重要的出口稻米盈余的消失。而衰败还不止于表面。共产党人多年来用动听的民族主义口号渗入乡村,农民步入新时代时,成了一群惶惑不安的人。他们最担心的,是旧日那套地主佃农安排会不会卷土重来。这担忧不无道理,因为在全国许多地段,占地者已有十年乃至更久不曾缴租,久而久之,便觉得占了这块地就等于拥有了它。如今地已到手,却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他们拿不准自己守不守得住。
对这些担忧,官方的头一个回应,在吴廷琰上台不久便出台了。那无疑是越南共和国七年历史上最黑暗的时期。许多事都得赶紧办,越南乡间物质上和心理上的状况都不容拖延。有鉴于此,政府颁行了两项基本措施,载于第2号(1955年1月8日)和第7号(1955年2月5日)法令。它们所处理的,都是直接关乎佃农福祉的事项——减租、佃权保障,以及把抛荒的土地重新投入耕种。这两项法令的主要条款如下:地租为主要作物收成的15%到25%;借种子或肥料,按成本价加不超过每年12%的利息偿还;一切契约都须书面订立;租约期限至少五年,地主传统上单方撤约的权利受到限制;村、县、省三级要设立委员会,裁断地主与佃农的纠纷;最后,还规定了对不遵守法令条款者的处罚。
在战争与内战的年月里,估计有130万公顷耕地被撂荒。政府的意图,是借第7号法令的施行,尽快把这些土地重新投入耕种。其中要紧的条款是这样的:核定抛荒或未垦土地的面积之后,每个所有者都必须就自己的土地表明打算。若他不肯亲自耕种,就得把地租给自己选定的佃农。这种情形下要订立三年租约,据此佃农第一年不付租,第二年付规定地租(15%或25%)的一半,第三年付四分之三。地主则相应免缴田赋,佃农也一样。这份特殊的三年契约期满后,为期五年的正常契约便成为强制。至于不在地地主,村评议会(village council)有权把土地拨给愿意耕种的人。地租扣除税款后,由省库保管,日后再付给所有者。为便于推行,政府拟定、印制并分发了数十万份合同范本。
这些早期措施之所以推行,并不是要解决越南所有的土地问题,而是要缓解或革除越南地主佃农关系中某些最恶劣的反常现象。有些条款本可以构思得更周全,尤其是15%到25%这个地租区间,因为它必然会引起争端。但必须记住:这番努力是在新政府为求生存而苦苦挣扎之时作出的,它能否存活,面临着极其可怕的不利形势,而无论首都、各省中心还是乡村,行政机器都还几乎不存在。在这样的情形下推行这一计划,实在是桩难事。
这些措施推行伊始便举步维艰,也就不足为奇。法令颁布后将近一年里,政府的注意力都放在制服平川派(Binh Xuyen)政治恶棍、高台教(Cao Dai)教派和和好教(Hoa Hao)上,也放在解决迫在眉睫的难民问题上。乡村里经过共产党人多年的思想灌输,政府的地位远谈不上稳固。缺乏推行新颁土地政策的行政机器,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障碍。于是,1955年的大半年里,很少有佃农去责问地方官员为何不把计划告知自己,更少有官员去责问佃农为何不依法令主张权利。
推行之初进展如蜗牛爬行,还另有缘由。出于各自不同的理由,佃农和地主都不愿签订那种把自己束缚于法令条件的契约。
许多佃农已有多年不曾缴租,因此纵然15%到25%的地租确属低廉,在他们看来也像是额外的强加。另一些人占地曾得共产党人认可,便以为自己的所有权早已确认,如今再签契约反倒会使这份主张失效。此外还有一批骑墙观望者,他们听信共产党人的宣传,以为到1956年7月国家便会按共产党人的条件重新统一,昔日地主的土地统统落到自己手里。总之,共产党人在乡村活动留下的遗产,妨碍了减租计划为人接纳。
地主的态度也同样消极。多年来在共产党人治下损失惨重,如今地租又遭大幅削减,他们觉得自己受了欺侮。有位省长本人就是地主,他对本观察者说的一番话,道出了其余多数地主的心声:“这些年我们被越盟(Viet Minh)抢掠一空,如今又遭国家政府这般对待,实在叫人愤懑。”有些人甚至坚持要佃农补缴欠租,作为出租土地的条件;另一些人想把越盟时期被佃农占去的土地收回;而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梦想着重新拿回内战前那种对土地的掌控。看上去,佃农与地主的不情愿,加上行政上的懈怠与缺乏毅力,似乎正合谋着要挫败越南旧土地保有制度中这场刚刚萌生的变革。
IV
实际上,这些困难后来证明只是一时的。随着吴廷琰政府日益壮大、政治日趋稳定,它那些措施也日益为人接受。有了美国援助计划的资金支持,计划中的行政部分也大有改观。那200名土地改革专员虽为数不多,却把这套“福音”传布得颇有成效。假以时日,农民渐渐懂了那些基本条款,省、县当局起初的漠然——若非敌意——也让位于一种共识:法令非执行不可。政府向地主们言明:它为安全和政治稳定所作的斗争,绝不会带来旧土地保有安排的复辟。此外,尤其在南部,佃农工会(tenants’ union)作为佃农喉舌所做的工作也颇有助益。那些联合委员会由五名选出的佃农和同等数目的地主组成,以省长或其指派者为主席,渐渐地——尽管十分缓慢——开始发挥调解地主佃农纠纷的作用。它们从未达到诸如日本土地委员会那样的成就;但在处理迄今记录在案的一万宗纠纷时,它们帮着缓和了那些看似无法调和的立场所激起的紧张。
由于这些进展,计划的推行在1956年年中加快了。到1959年6月底,依第2号和第7号法令订立的契约已有80万份,占理论上一切可能契约的80%。要说没有一个佃农缴的租超过规定数额,那多半不实;在越南中部尤其如此,那里对小块地产的争夺十分激烈。尽管如此,仍有理由相信:大多数佃农缴的是法定租额,几乎没有人缴那高昂的传统地租。佃农得到的好处显而易见。同样重要的是佃权保障——租期长短、不受所有者随意逐佃,凡此种种,都由书面契约作了担保。佃农对地主的完全依附,已经发生变化。甚至早在1955年年中,计划刚刚展开、还几乎未见起色时,本观察者就在一次地主佃农大会上听见一个佃农说:“从前,地主说这地出多少,那就是王法,我照着缴租。如今我自己知道它出多少,再也不认他那套估算了。”他并非孤例;他道出的,是与旧传统的决裂——在那旧传统里,地主对土地的掌控无可争议。
这些措施真正的意义,也许在于:它们是对一种传统观念的头一次突破,那观念视地主制为财富、政治权力和社会声望的根基。其意义超出了改善佃农境遇这个眼前目标;像越南这样新兴的国家,要想经济独立、政治稳定,就必须先挣脱自身的封建缆索。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后果尚待一提:这里所说的这些措施,以及顺带提到的土地复垦计划,实际上已经预示了土地再分配计划的到来。
政府旨在把抛荒土地重新投入耕种的计划取得了成功。第7号法令与这一问题直接相关,促使许多所有者行动起来;那些拖沓迁延、或无力复垦的人,眼看着自己的产业被政府接管,用来安置难民。行政上掣肘重重,又要以极少的资源办极多的事,这实非易事。然而迄今为止,大部分抛荒土地已重新恢复生产。余下不少土地的复垦仍有严重的技术难题,但有充分证据表明:政府把复兴国家农业经济摆在优先地位,终将使一切可耕之地都投入生产。
难民的安置,对使第7号法令化为现实起了很大作用,而盖山(Cai San) 安置工程便是其中最富戏剧性的体现。
盖山是一大片约11万公顷的矩形土地。东西两侧以运河为界,北界由巴萨克河(Bassac River)(湄公河最南的一条支流)划定,南面则是暹罗湾(Gulf of Siam)。不到六年前,这片土地大半还是抛荒的,是杂草丛生的荒野,是盗匪藏身的巢穴。如今它已是一处兴旺的聚居地。盖山的难民移民,仅凭最简陋的工具,就挖出了十七条水渠,全长201公里,还在渠堤之上盖起自家的茅屋。美国援助的拖拉机也运到了那里,由昔日的出租车司机来驾驶。
这样的成果,为移民们出色的表现,为迎难而上的越南行政人员,也为大胆而明智地为这项事业提供资金的美国援助,都作了很好的注脚。仅仅五年前的许诺,如今已成现实。移民们几乎是作为馈赠得到各自3公顷的地产。他们收成不错,能够自给,也不再是难民。第7号法令的成效超出预期;不但土地得到复垦,难民也变成了能创造产出的农民,成了越南政治共同体的正式一员。
但在越南南部平原上兴建起来的,并不只是盖山以及别的一个个“盖山”。在总统的倡议下,西贡(Saigon)以北的高地荒野中,正开辟出一处处新的聚居地,而三年前那里除了游牧部族之外几乎无人居住。这番努力虽不属土地改革计划的一部分,却仍是这里所讨论的土地政策的延伸。
这片几乎不为人知、林木茂密的高原(High Plateau) 山区,直到不久前还不过是保大的狩猎场,如今已有近6万人从人口过密的越南中部海岸迁来。他们把租来的半公顷小块地,换成了政府拨给的3公顷地产。凭着政府的技术与资金援助,他们开垦了大片土地,盖起家园,种下庄稼,正走在经济独立的路上。事实证明,这项工程是一次开创性的尝试,其意义并不止于经济。同样意味深长的,是让以坚决反共著称的移民去充实这些空旷之地所带来的政治与军事后果——高原这些人烟稀少的地带,长期以来一直为共产党人提供着一条南下渗透的安全通道。北越(North Vietnam)共产党人对这些土地开放所作的激烈反应,本身便是一种注脚。
V
减租、改善租约、复垦土地,本身都是至关重要的目的。然而,对一个还记得1955年农民情绪的人来说,即便当时也很清楚:政府的土地政策绝不会止步于第2号和第7号法令。越南的无地者,一如世界各地的无地者,追求的只有一样东西——有自己的土地。这在南部尤其如此,那里地主的广袤田产,在佃农眼里显得格外扎眼。有一幅耐人寻味的情景浮上心头:一个村落群体的代言人对土地改革部长说,“村里需要安宁,而只要佃农还没有自己的土地,地主佃农之间的冲突就永无止息。”一个又一个省份、一个又一个村庄,农民都在这个题目上大做文章,往往弄得那些没准备讨论此事的地方和中央官员十分尴尬。
乍看之下也许蹊跷:佃农竟在大地主身上找到了一个盟友——当然是个不情愿的盟友。地主反对低地租,固然是实情;但同样是实情的是,过去十年的经历已使他们清醒了不少。他们有意卖地。他们那副煞有介事、佯称一切照旧或几乎照旧的架势,多半是徒有其表。这一时期的越南,几乎没有哪个大地主会不承认:传统的土地占有已经时运不济。他们心里明白,迟早得失去自己的土地——纵非全部,也是大半,难题只在于如何在困境中尽量为自己谋得最好的结局。
这就说明了:为什么即便共产党人已经离去、治安也正在确立,地主之间仍会就处置自家土地的最佳办法展开激烈争论。真正的绊脚石不在售价,而在付款方式。佃农同样认定土地是要出钱买的;然而正如减租计划把这两个群体分成两派,购地的付款方式也是如此,尽管这个问题眼下还只像是纸上谈兵。地主之间的共识是:他们应当先拿到50%的现金,其余分五年付清。有些佃农提出分十年付清、不付首期现金,另一些则说先付10%到20%的现金,其余分期偿付。难处在于:佃农手里根本没有任何现金——这一点谁也不否认。
土地分配并不只局限于地主与佃农的圈子。在越南,让无地者有其田的想法并非始于共产党人。1953年6月,阮文心总统在国家元首保大的支持下,宣布了一套自己的土地分配计划。他把这套计划连同那15%的减租,称作“我们土地改革的一件杰作”。姑且不论出于前述原因它根本无法施行,只消把它的主要内容概述一番,就可看出算不上什么“杰作”。依据据以施行的第21号法令,一个地主若在全国两个地区都拥有土地,在越南中部至多可保留45公顷,在越南南部至多可保留100公顷。这套办法里暗藏的花招是:地主每添第四个及此后的每一个孩子,便有权把保留额提高25%;而拥有妻妾的地主家口众多,保留上限便可被冲淡到面目全非。同样要紧的是,其中根本没有任何收买条款,使土地转移得以实现。买地一事被推给了佃农:要他们按当时的市价去买,理论上还可借助政府信贷。可根本上,这种信贷得不到,佃农手里又没有现金,而按当时的市价,纵然有钱他们也买不起。
VI
认真着手解决土地分配问题的,最终还是吴廷琰政府。吴廷琰一再表明这样一种看法:广泛的土地个人所有,正是乡村经济与政治稳定的先决条件。他在自己的兄弟——主教吴廷俶(Bishop Thuc)身上找到了一位坚定的盟友;此人深谙农民的劳作与生活,是农民福祉毫不妥协的拥护者。在政治层面,总统看得很清楚:乡村里的共产党威胁实实在在,而只要缩小、乃至彻底填平地主与无地者之间的鸿沟,就能瓦解他们的政治资本。答案便是一场更为公平的土地再分配。从经济福祉着眼,答案同样如此——纵然还须辅以另外一些条件:改良农耕技术,兴办试验站并推广其成果,以及那不可或缺的农业信贷。越南稻米单产之低是出了名的;若要提高,让人耕种自有之田这一激励便至关重要,唯其如此,上述各项因素才能用到实处。
这些主张,时任总理的吴廷琰既已领会,也已接受,可在1955年却未曾公开谈及。这一半是因为当时另有种种紧迫任务,一半是因为第2号和第7号法令还没走得够远,不足以为他心中那个改革阶段铺平道路。然而整个1956年夏天,官方圈子里都在认真斟酌这一议题;到10月22日,第57号法令颁布,土地再分配遂成为自由越南政府的正式政策。
VII
法令的序言这样陈述其目标:在无地者当中公平分配土地,发展农业生产,并引导大地主转向工业活动。法令之下有若干实施条款。
任何地主名下的土地都不得超过100公顷,但准其另外保留15公顷继承而来的土地,用于延续祖先祭祀及其所需的开销;余下部分则须按法令规定的先后次序,出售给指定的各类人群。地主本人只能耕种获准保留的100公顷中的30公顷;另外70公顷必须出租或出售。法令所涉土地仅限稻田。超出上限的地产,首先出售给已耕种该地两年的佃农和农业劳工,其次是退伍军人、难民和失业者;但说到底,用来分配的土地本就是留给那些已经在这片土地上的佃农的。依改革取得土地的佃农,自取得之日起十年之内不得将其出租或抵押。
政府先从地主手中买地,再转卖给佃农。佃农手里没有现金,第14条便规定,他们可以分六期、按年缴付地价。购地者付清之前先领到一份所有权证书,付清之后再取得清晰的所有权凭证。佃农所付的价格,取决于政府为这块地付给原主的金额;价格由地区委员会核定,并经全国土地改革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for Agrarian Reform)批准。对地主的补偿分两种方式:所购土地价值的10%以现金支付,其余以不可转让的政府债券支付,债券年息3%,分十二年摊还。不过,这些债券可作法定支付手段,用来偿清欠农业信贷机构(Agricultural Credit Agency)的债务,也可用来缴纳土地税和遗产税。更重要的一点——这也正是第57号法令的基本宗旨之一——债券可用于认购国家在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框架内所办任何企业的证券。较近的几项修正案,并未改变这一条款的基调。
用这类土地债券帮助地主参与国家工业化,此法在台湾已行之极为成功。在那里,政府掌握着若干全面运转的企业,以土地换取政府所持股份,是一桩简单的事。而在越南,政府拿得出的只是现有的家底——已在运营的产业、即将动工的产业,以及尚在设想中的产业。然而越南的工业化才刚刚起步,这一转换一时还谈不上有多少回报。
为管理这项计划,法令规定设立一个土地改革委员会(Council for Agrarian Reform),赋予它足够宽泛的权力,去处理实施中一切悬而未决的问题。此外还设省级和地方委员会,负责核定可供分配的地亩、拟定地价、向新业主颁发权证以及相关事项。土地裁判所(agrarian tribunals),以及对逃避改革法条款者的严厉惩处,也是这套行政安排的组成部分。
VIII
法令确立了这项计划的总原则,对其中几条略作评说,正是应当。
保留上限决定了改革的范围,即可供分配的土地数量和从中受益的佃农人数。越南中部的地产鲜少超过10至15公顷,因此这场改革显然、也理所当然地只针对南越。就南越而言,这一上限意味着约30%的佃农将落入计划的覆盖范围。政府认为,不宜一上来就把保留上限定得太低,一夜之间就把越南乡村的中产阶级抹去。何况还有一个合理的推断:地主制既已大大失去吸引力,地主们多半会把余下土地的相当一部分处置掉。
政府担起土地买方与卖方之责,是站得住脚的。这样一来,它就把核定地价这桩至关重要的任务揽到自己头上,而在完成时明显偏向佃农一方。几乎可以断定:假如把土地交易交给地主与佃农去讨价还价,易主的土地即便有也微乎其微——历史先例摆在那里,第57号法令本会沦为一纸空文。
让佃农分期缴付地价,是针对他们无现成手段付款的一种切合实际的办法。问题在于,六年期是不是太短。在笔者看来,十年期才更冷静地照见了佃农的财力。不过应当指出,六年与十年之争缺了一个关键因素:双方都不知道地价将定在多少。归根结底,正是地价决定了这一付款期相对于另一付款期是否可行。事实证明,最终定下的价格,不超过佃农所得土地年产量的三到四倍。在极少数情形下会略高一些,但更多时候,佃农付出两季收成的价钱就能买下自己的土地。无论如何,纵在最极端的情形里,付款也不会超过产出的三分之一。在判定佃农付款能力时,还把他卖稻米所得的价格一并算了进去。当时的设想是,佃农可分六期、按年清偿其债务。眼前的问题是:地亩一经划定、地价一经核定,就得建起一套行政机器把任务推行下去。人员缺乏训练,经费——尽管美国行动使团(USOM)为行政开支慷慨解囊——依旧不足,加上那种以少办多、时时如影随形的窘迫,一个堪与日本或台湾相比的土地改革机构终究未能建立。计划又因能干的新任土地改革部长长期缺席而一再延宕——他正从一颗刺客的子弹下康复。种种在所难免的障碍及其带来的拖延,到1957年底方告结束,计划遂于1958年真正启动。
IX
头一桩任务,是确定应予分配的地亩。这桩任务颇为棘手,因为近代越南从未做过农业普查,许多村庄的档案又在动乱年月里散失了。地主须申报自己名下的土地,随后再拿他们的申报去核对村庄登记册所载、或村中官员所记得的种种情况。这样得来的最终估算——很可能还偏低——显示:南越共有2033名地主各自拥有超过100公顷的土地,由此腾出42.5万公顷的余地。此外还有430名拥法国国籍的地主,其中280名是“纯正”的法国人。这两类人名下受改革计划约束的土地约24.5万公顷,合计达68.5万公顷,约占南越全部租佃土地的三分之一。
地价的核定,到1957年底基本完成。这被证明是最要紧的一桩任务,因为转移计划的成败,很大程度上系于价格,也系于佃农如数付款的能力。土地的生产力是一个基本因素,但同样吃重的一层考虑是:这场改革本就是为佃农的利益而设。总的说来,为南越十九个省核定的价格高低不等,从平阳省(Binh Duong)每公顷1 2000皮阿斯特(合170美元),到安川省(An Xuyen)每公顷4000皮阿斯特(合57美元)。而在各省内部,相应的价格可低至500皮阿斯特、100皮阿斯特,甚至更少。
法国人所有的土地,价格是另一个问题。这些土地同样受第57号法令约束,但业主另有一条路可走。据法国政府与越南政府缔结的一项协定(1958年10月9日),前者拨出14.9亿法郎(合290万美元),用以收购全部法属稻田;这些土地一旦最终购得,便作为一份礼物转交越南政府。
法国业主可以接受第57号法令的条款,也可以接受本国政府的提议——两者他们都不中意。越南开出的价格于他们更可口,付款方式却不然。按法国政府的条件,他们将以法郎收款、存于法国,价格却极低。法方为这笔收购划定的款项是固定的,平均价格每公顷不得超过11美元;相形之下,一个越南地主以现金加债券收到的平均价格约为60至65美元(按70皮阿斯特兑1美元计)。
1959年底,法国业主接受了本国政府的条件,土地向越南政府的转移遂于1960年初开始。截至1960年9月底,24.5万公顷中约有20万公顷已正式转交越南政府,余下部分将在年内照此办理。
这批土地最终如何处置,仍在斟酌,但有一点相当清楚:除去其中相对小的一部分——那部分土地过去由一家法国公司以最现代化的设备和雇佣劳力整片经营——其余都将卖给如今正在耕种它的佃农。凡仍旧撂荒的土地,政府已着手兴办农业开发中心,安置无地农民。一如越南地主所有的土地,把这批土地转交佃农也须付出可观的行政努力;不过,一旦政府着手再分配,过去的经验应能助它一臂之力。
到目前为止,土地改革部(Ministry for Agrarian Reform)把它相当有限的手段,集中用在了越南人所有的土地上。已经取得了多少成绩?
在佃农当中有条不紊、精心筹划地分配土地,这套流程被证明相当耗时。划归此用的土地须先丈量。为确认地契上没有产权负担,又花去大量时间。拟一份地契本身并不难,核定地主该收多少、开出现金部分的支票并办好债券,这些手续也都不难。然而所有工序合在一起,又由一支远不足以匹配这项事业规模的人手去办,也就说明了:与譬如日本和台湾相比,这项计划为何推行得如此缓慢。
尽管如此,到1960年12月底,计划已大体完成。全部应予转移的越南人土地(42.5万公顷)都已丈量完毕,实际上也已划出待分。约30万公顷已由12万名佃农耕种,其中半数领到了土地权证;与此同时,政府向地主征购的土地,约有一半已付清价款。要做的工作仍然不少;但凭着土地改革实施以来所积累的经验与训练,又有土地全部丈量在前,很有可能到1961年底,土地便会完全落入佃农手中。
X
人们原以为,土地转移会像减租一样,遭到地主相当大的抵制——尽管他们看上去乐意卖地。这份“看上去乐意”,出自他们的一个假定:付款方式会更合乎自身利益。事实全然不然。可是,回头看这两年地主的举止,那份温和——甚至可说毫无抵制——却着实叫人意外。
1955年年底那股斗志如今已所剩无几——那时地主们说起话来,仿佛吴廷琰政府是来替他们恢复昔日特权地位的。这一妄念没能维持多久。地主们一旦屈从减租计划,实际上就承认了自己的地位已发生根本变化。吴廷琰总统有句著名的话,说土地转移是一场为佃农谋利、势在必行的社会革命;这话使地主进一步卸下了武装。他们为土地收到的价格与付款方式,远逊于所望,但这毕竟不是没收,可观的产业仍留在手里。还有一点,受改革约束的越南地主总共不过2000出头。少数特权人物往往握有巨大的政治与经济影响,越南却不尽然。历经多年内战,这些特权者经济上已然虚弱,政治上在吴廷琰政府的决策圈里也无足轻重。种种情形交织,很大程度上解释了地主为何默然接受了这样一场并不合乎其利益的改革。
对土地改革真正的抵制,来自河内电台和乡间的共产党特工。后者软硬兼施,无休无止,甚至以人身威胁与暴力,劝阻佃农买地。共产党人自己在北越搞的所谓土地改革以失败告终,末了竟激起一场公开的农民暴动来反对它——这件事越南佃农人人皆知。这份了然,加上土地转移摆在眼前的种种好处,成了共产党反改革宣传的绊脚石。佃农们愿意按第57号法令的条款买地。因此,佃农在土地转移问题上究竟站在哪一边,毫无疑问。
在这一点上,他们与全亚洲的无地者是一条心。那种与生俱来、对土地所有权的渴望,加上经济上的安稳与社会地位的提升,使这项土地分配计划成为一桩意义重大的事件。
只要低地租和真正的佃权保障能够通行,彻底废除租佃制便既不可行,也不可取。有些佃农或许宁愿成为业主,多数却并非如此。当前计划完成之后,三分之二的佃农仍将是佃农,尽管境遇已大为改善。那些已经取得土地的人,无疑会在地主保留土地上的部分佃农当中,激起对所有权的渴望。笔者相信,地主会自愿处置一部分土地:最高25%的地租,加上昔日从佃农身上榨取的其他种种有利可图的名目如今一概不复,从地主看来,这笔账实在乏善可陈。对那些在城里与商界或公职有牵连的不在地地主来说,尤其如此。倘若这一假定不错,政府很可能会考虑立法,加快处置不在地地主名下土地的进程。何况,在缔造新国家的过程中,吴廷琰总统一再申明这样一个命题:小规模的财产所有权——尤其是小规模的土地所有权——正是一个有序、稳定的社会的根本。
XI
土地改革诸措施,是营造一个更好的农业经济不可分割的一环。无论一场土地改革多么成功、多么彻底,单凭它都无法给一个健全的农业经济提供答案——无论在越南还是日本,在越南尤其如此,因为出于种种历史缘由,那里农民农业的生产力水平一直低下。十年内战的破坏,更使问题雪上加霜。越南农业近来显出真切的复苏迹象,这既要归功于农民,也要归功于总统那项明智的方针——把农业生产的恢复与扩张放在头等地位。在这方面尤须指出:与其他以农业为主、尚不发达的国家的领导人不同,总统并未被工业化那些光鲜的许诺所动,把它当作解决越南问题的唯一灵丹。他把重心放在农业——这个国家真正的财富之源——上,实实在在地奉行了“要事优先”。
要让乡村施展全部潜力,单靠土地改革远远不够。还需要:一套覆盖广泛的农业信贷体系;化肥的普遍使用;牲畜数量的恢复;创办农业试验站,并设推广机构以传播其成果;一套合作社体系,以增强农民买与卖的地位;以及——这一点当然绝非最不要紧——一项与本国这最大产业的正当利益相称的价格政策。
政府认识到了这些需要,并已就其中若干项——如农业信贷和化肥使用——果断行动,在其他方向上也已开了个头。要把这一切化为一个多产而繁荣的农业经济,还得靠时间、金钱与苦干。只要有和平,倘若过去的表现多少说得上越南人应对自身难题的能力,那就没有理由怀疑将来的结果。
指出这一点,指出土地分配计划虽缓慢却稳步的推进,并追问将来,丝毫无损于这场土地改革、乃至吴廷琰政府在乡间其他种种努力的意义。想一想政府当初接手的不过是一片乡村的混乱,这些成绩就更值得称道。要挑剔这一条那一条条款、并不完美的行政安排与改革的执行,或是挑剔对待土地再分配那种谨慎的做法,都不难。放在一个新生国家为存亡而挣扎的背景下,种种不足在所难免,也不足为奇。远为重要的是:在这样的条件下,若干主要的改革条款已经付诸实施,另一些也正在推行。
佃权保障与减租,已经打破了越南地主制那种传统的、盘剥性的性质。在个别地方——主要是土地稀缺、农业人口密度极高的越南中部——地主与佃农的关系并不单单由第2号和第7号法令来规范。但即便在那里,尤其在南方,新的因素已占上风。佃农们懂得25%的地租和50%的地租有何分别,也懂得地主再不能随心所欲地把他们赶下土地。
对那些条件最为适宜的地区来说,土地再分配计划是一种顺理成章的发展——越南中部就不具备这样的条件,那里地主田产细小,租佃也相对有限。但凡再分配可行之处,如越南南部,把土地交给无地者的种种措施正在推行,而且是在共产党自1960年初释放的空前恐怖之下推行的。如前所述,还须分出更多的土地,才能满足大多数佃农。在笔者看来,只要乡间由共产党制造的不安定局面得以克服,当前这一阶段的成功便能确保计划在1961年之后继续铺开。但无论未来的改革措施为越南农民预备了什么,都可以公道地说:在这个国家独立七年之后,他们的境况已有可度量的好转。而且不只是物质上的好转。在新旧两种务农境况之间,横亘的不只是多出来的那许多公斤稻谷,还有对一部分人而言无价的所有权的实现,以及对所有人而言在土地上的一份安全感。伴随而来的,是一种独立之感,一种乡里之间平等的精神。这些心态的转变不会一夜绽放,但即便在眼下这个成形阶段,它们也已渐渐促成乡村的进步。
对越南乃至整个东南亚而言意义极为重大的,是促成这些变化所用的方法。在着手应对乡村问题时,吴廷琰总统和他的政府并未诉诸暴力,未曾挑动阶级相斗,也没有采用共产党人强推其那套“土地主义”(agrarianism)的任何手段。这与北纬十七度线另一侧那阴郁的现实形成鲜明对照:在那里,近三年来共产党人一直在“纠正”他们以谋杀与流血压服农民时所犯的“错误”。越盟之所以激烈地反对南越的改革,恰恰因为这些改革确实成功了。
北越人的懊恼就更深了,因为非共产党的亚洲人不由得要拿南越农民所得的权利,同共产党越南里农民所受的奴役两相比较。指望南越的成就会让共产党人偏离既定路线,那是徒劳。然而,对自由的东南亚其余各国而言,这些改革及其实施方法带来一个信念:持久的社会改善,不可能在共产党的枪口下觅得。与另一些非共产党的亚洲国家为伍,自由越南再一次证明:只要有心去纠正一套土地制度的不公,路总是找得到的——而且无须付出共产主义“土地主义”那种悲惨动荡的代价。